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聲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鼎立合成金屬有限公司、陳性良、柏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李陳滿足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鼎立合成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性良 代 理 人 杜逸新律師 相 對 人 柏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陳滿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劉正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