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聲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Bayer HealthCare LLC、Aseem Mehta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Bayer HealthCare LLC(拜耳保健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理人 Aseem Mehta 代 理 人 張哲倫律師 羅秀培律師 張秉貹律師 劉君怡專利師 陳建儒專利師 相 對 人 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Vilhelm Robert Wessman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指定由技術審查官張子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 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莊宜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