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訴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吳楚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著訴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清欽即問心小吃店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111年度 民著訴字第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兩造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核其上訴聲明之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1,75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智慧財產第四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