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公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廣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明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公訴字第1號 原 告 廣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璋 訴訟代理人 彭國洋律師 徐念懷律師 陳溫紫律師 被 告 力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晋誠 訴訟代理人 何祖舜律師 王傑律師 被 告 張晋誠 被 告 鍾明道 被 告 涂高維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偉立律師 侯羽欣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王樂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