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暫抗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蔣孟宏即觸電網工作室、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邵光琦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暫抗字第2號 抗 告 人 蔣孟宏即觸電網工作室 相 對 人 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光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111年度民暫字第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聲請意旨略以:伊所有之「觸電網-電影情報入口網 」頻道(下稱系爭頻道)已於YOUTUBE平台成立12年,詎相對 人於民國111年4月4日起,依著作權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款、同法第90條之9第4項、第5項之規定,連續向YOUTUBE平台惡意檢舉伊如原裁定附表(下稱附表)所示之電影預告片(下 稱系爭著作)侵權,致YOUTUBE平台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通知伊下架,損害伊之權益甚鉅。嗣相對人對伊提起111年度民 著訴字第40號(計114部)及111年度民補字第199號(計5部)訴訟(合稱本案訴訟),故兩造間確有爭執之法律關係而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事實。又系爭著作中之「正義辯護人」、「穆荷蘭大道」、「舞動人生」、「凸槌特派員3」、「魔 鬼終結者2 3D」等影片,相對人係於111年11月1日始取得授權,其授權是否包括預告片,尚有疑義,相對人於111年11 月21日始提出包括預告片等之授權證明書,其效力亦非無疑。預告片有助電影行銷,未侵害正片之權利,相對人倘持續提出下架檢舉,將使伊處於時刻被通知下架之急迫危險中,及造成整體電影產業及系爭頻道觀眾閱覽之公共權益受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規定為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並聲明:願供擔保,請求裁定命相對人於兩造間著作權排除侵害事件之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不得藉由YOUTUBE 平台針對系爭頻道之電影預告片或其他宣傳素材提出版權移除要求。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兩造間雖有前述爭執之法律關係存在,惟相對人乃附表及附件所示著作之專屬被授權人,抗告人於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後,應已知悉相對人不同意其重製、公開傳輸系爭著作於系爭頻道,是抗告人在未確認其就系爭著作是否有合法授權、且經相對人申請並經YOUTUBE平台通知下 架之情況下,卻仍重製、公開傳輸系爭著作於系爭頻道,難謂無侵害相對人著作財產權之虞,是日後抗告人於本案訴訟勝訴之可能性不高。又抗告人已於111年12月10日恢復上架 ,相對人亦於本案訴訟審理時,已同意撤銷YOUTUBE平台的 版權警告,故系爭頻道目前已無遭相對人檢舉進而關閉之危險。況若抗告人日後不再上架未經授權之影音著作,系爭頻道即不可能遭檢舉而關閉。再者,抗告人就系爭頻道何以有社會公益性質或造成社會大眾權益受損之情形,均未提出任何可供調查之具體證據釋明其有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難以回復之情事,斟酌相對人因准許定暫時狀態處分所生之損害大於駁回抗告人本件聲請所受之損害等情,認抗告人並未釋明本件請求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性,亦無法以供擔保補釋明之不足,故駁回抗告人之請求等語,為其判斷之基礎。 三、抗告意旨略以:伊所有之系爭頻道於112年3月22日第19度遭相對人向YOUTUBE平台檢舉而關閉,因YOUTUBE平台規定用戶倘收到3次版權警告,帳戶即可能遭到停用(本院卷第37頁) ,是系爭頻道已因相對人之檢舉,處於隨時可能被通知關閉之急迫危險中,影響伊及系爭頻道57萬訂閱戶之權益甚鉅;又系爭著作目前已無法在系爭頻道上觀看(本案訴訟判決貳 、三、㈢,本院卷第44頁),並無重製、公開傳輸系爭著作致 侵害相對人著作財產權之可能性,本件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自應准許。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四、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聲請定 暫時狀態之處分時,聲請人就其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之事實,應釋明之;其釋明有不足者,法院應駁回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就有爭執之智慧財產法律關係聲請定其暫時狀態之處分者,須釋明該法律關係存在及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其釋明不足者,應駁回聲請,不得准提供擔保代之或以擔保補釋明之不足,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7條第1項亦設有規定。 五、經查: ㈠相對人主張其為原裁定附表及附件所示視聽著作之專屬被授權人,系爭著作為預告片,其全部內容皆擷取自原始電影正片,而相對人未授權抗告人可在系爭頻道播放系爭著作,故抗告人確有侵害相對人著作財產權等情事,惟為抗告人所否認,是兩造對於抗告人有無侵害相對人著作財產權之虞有所爭執,且抗告人亦於原審時自承相對人已就上開爭議提起本案訴訟(原審卷第104頁),堪認抗告人就兩造間確有爭執之 法律關係存在,已為釋明。 ㈡抗告人主張伊所有之系爭頻道於112年3月22日第19度遭相對人向YOUTUBE平台檢舉版權問題而導致頻道關閉,使系爭頻 道隨時處於遭受YOUTUBE平台「三振條款」下架之風險中, 屬急迫危險之情形,影響伊及該頻道訂閱戶之權益甚鉅,並提出YOUTUBE平台停權通知(見本院卷第37頁)為證。惟查, 相對人早於111年4月4日起即陸續向YOUTUBE平台請求移除如附表所示之系爭著作,並經該平台核可後移除之,相對人即無再向該平台重複申請移除之可能性與必要性。又系爭著作既經移除,系爭頻道就此部分即無侵權問題,相對人如何再向YOUTUBE平台檢舉?是抗告人指摘系爭頻道於112年3月22 關閉係因相對人檢舉所致,與常情有違。又觀諸抗告人於抗告程序所提附件一YOUTUBE平台於112年3月22日上午6時43分寄發予抗告人之電子郵件,乃係通知抗告人因系爭著作版權問題,其帳戶已遭停用,該電子郵件中亦載明「若收到3次 以上之版權警告,帳戶有可能會遭停用」等語(即抗告人於 聲明抗告狀所稱之「三振條款」),可知該電子郵件係就系 爭頻道先前遭檢舉移除系爭著作致帳戶停用之後續通知,非當日再遭檢舉而移除著作之通知。是以,倘抗告人認系爭頻道係提供合法授權之電影預告片而無侵權之虞,於收受上開電子郵件後,自應向YOUTUBE平台確認狀況,惟其未提出已 向YOUTUBE平台查詢及處理之相關證據,對於其帳戶於遭停 用後如何可能再因播放有侵權爭議之著作再被檢舉,致生急迫之危險而有難以回復之情形,均未釋明。 ㈢抗告人對雙方損害與利益衡量之事由,及有何防止發生重大損害之必要等節,僅泛稱系爭頻道提供預告片作為電影宣傳素材,有助於電影行銷,相對人動輒以侵害著作權為由檢舉,實屬箝制言論自由,且系爭著作已遭YOUTUBE平台下架, 對相對人損害不大,但倘若系爭頻道因此關閉,將影響57萬訂閱戶之權益甚鉅云云。惟查,相對人為取得附表及附件所示視聽著作之專屬授權,當已投入相當之成本,抗告人未獲授權即重製、公開傳輸系爭著作,自已造成相對人一定程度之損害。相對人依法維護其著作財產權,與箝制言論自由無關。至系爭頻道何以有社會公益性質,以及停止播放可能侵權之影片如何造成社會大眾權益受損各節,均未見抗告人提出任何可供調查之具體證據釋明之,自難認抗告人已釋明本件有防止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 六、綜上所述,抗告人就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有何急迫之危險而有難以回復之情形,對於駁回聲請將致其生大於准許之損害一節,均未盡釋明之責,自不得准提供擔保代之或以擔保補釋明之不足。從而,抗告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定暫時狀態處分,命相對人於兩造間著作權排除侵害事件之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不得藉由YOUTUBE平台針對系爭頻道之電影 預告片或其他宣傳素材提出版權移除要求云云,於法自有未合,不應准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