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秘聲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陸學森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秘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學森 代 理 人 李開台律師 余明賢律師 賴柏翰律師 廖家振律師 林誼勳律師 相 對 人 林松慶 黃岩凃志傑李盈宏戎鴻銘石穎哲 兼 上六人 共同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 賴以祥律師 張詠婷律師 相 對 人 鄭宗泰王孝武游傳順兼 上三人 共同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 詹閎任律師 相 對 人 王昶明相 對 人 郭育昌兼 上二人 共同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劉育杰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黃志偉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