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著上易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黃傑齊、林嵩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民著上易字第2號 上 訴 人 黃傑齊 被 上訴 人 林嵩暉 林嵩山 林千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複 代理 人 蘇三榮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洲明 夏瑋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111年度民著訴字第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部分上訴並為訴之變更,本院於113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上訴及變更之訴均駁回。 二、第二審及變更之訴訴訟費用(確定部分除外)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係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施行(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同年8月30日施行)前繫屬於本院(原審卷一第19 頁),依同法第75條第1項前段,自應適用修正前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法之規定。 二、上訴人原審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等5人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 同)89萬元之本息,經原審判決駁回後,先就其中連帶給付50萬元部分聲明上訴(二審卷一第28頁),嗣變更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之方式及金額而為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除減縮部分外)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林嵩暉應給付上訴人1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林嵩山應給付上訴人1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林千田應給付上訴人1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㈤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林千田、夏瑋應連帶給付上訴人6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㈥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黃洲明應給付上訴人1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審卷一第423至424頁),核其所為上訴聲明之變更均得被上訴人之同意(二審卷一第476頁),與民 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貳、實體事項: 一、上訴人主張: 伊於79年在美國加州創立美國國際寶玉石學院(Gemological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下稱GII學院),並在該 州美國寶石學院(Gemoligical Institute of America,下稱GIA學院)學習及畢業,已通過考試取得珠寶鑑定師證書 (下稱GIA證書),為執業30年之珠寶鑑定師,同時為全民 鑑寶媒體頻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民鑑寶公司)負責人與中華民國珠寶玉石鑑定所所長,從事珠寶玉石之鑑定及教學等工作,自105年起即以自製之珠寶教學影片在YouTube平台以「花輪哥的全民鑑寶」名稱播放,作為商業模式經營,臉書則以「花輪哥」作為其商業品牌。嗣於111年3月31日發現被上訴人林嵩暉未經伊同意,即擅自擷取伊於110年4月21日在平台上所製作「花輪哥的資歷大公開」影片(即視聽著作及語文著作,下稱系爭影片)部分片段重製為圖片(如附表一所示,下稱系爭圖文),於同年4月22日上傳至其個人臉 書帳號(即附表二編號2)並發表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貼文,被上訴人林嵩暉、林嵩山、林千田、夏瑋、黃洲明分別於附表二編號3至5、7至22所示各臉書社團以重製及公開傳輸方 式分享系爭圖文,均已侵害伊之著作財產權;被上訴人林嵩山、黃洲明更同時在甲證21之貼文下發表如附表二編號6、23所示足以貶損伊人格及社會上評價之留言(下稱系爭言論 ),足見被上訴人間相互關係密切。又被上訴人林嵩暉為中華民國珠寶鑑定協會理事長、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講師,被上訴人林嵩山為中華民國海峽珠寶交流協會理事長,被上訴人林千田為上開交流協會秘書長,被上訴人黃洲明為元亨寶石設計有限公司寶石設計師,被上訴人夏瑋為「翡翠玉石鑑賞同好會」FB社團之管理員及版主,均與伊為同業競爭關係,渠等欲共同藉此惡意打擊伊之名譽,杜撰不實故事影射伊無GIA證書並扭曲系爭圖文所欲表達真實意思,藉此增加 其等珠寶鑑定、招生、銷售等業務,自無從藉口係評論而為合理使用之抗辯,並應就渠等侵害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及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3項等規定,提起本訴請求損害賠償。 二、被上訴人等人答辯: (一)林嵩暉、林嵩山、林千田(下稱林嵩暉等3人): ⒈兩造紛爭起源於110年1月20日,上訴人以「花輪哥」臉書帳號發文「為珠寶業的良心再打一仗,花輪哥現場打臉珠寶業者的私心私利…有珠寶業者聲稱要串連工會與協會,箝制臺灣鑑定單位的獨立性…(有人害怕這隻影片被公開,但我們就是要公布)花輪哥沒聽過你們單位不可以嗎?」等語,林嵩暉則因上開發文而於110年3月15日在個人臉書發布貼文要求上訴人提出GIA證書正本。詎料,上訴人於110年4月21日 播出如附表一之影片及文字內容對林嵩暉請求提出GIA證書 回應時,因有激烈用語,林嵩暉始於同年4月22日以附表二 編號1之發文予以回應系爭圖文,乃屬合理評論,且林嵩暉 所重製改作部分所占比例甚微,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再者,因系爭圖文上方已註明「網友可用手機錄影、拍照,即傳即播」,可見上訴人已然事先同意他人可以重製使用,故林嵩暉等3人以附表二所示重製 、公開傳輸方式分享系爭圖文,並無侵害上訴人著作權之故意或過失。 ⒉上訴人自稱為珠寶鑑定師,其於YouTube平台影片所展示GIA證書,英文姓名為「Jackie Wen Hwang」,並非其中文姓名「黃傑齊」之英文直譯「huang jie qi」,且該GIA證書從 形式上觀之,與上訴人所提出第三人所有GIA證書亦有三點 不同,即:校園浮水印有無、英文姓名是否依循護照格式、是否具備GIA金質鋼印及紅色緞帶等,是林嵩暉等人就上訴 人所持有GIA證書之真偽,具有合理懷疑之理由。況林嵩暉 等人於110年4月間發文前,即曾以上訴人中文姓名譯音在美國GIA校友網站查詢,結果顯示查無此人,亦曾於同年月20 日去函GIA台灣校友會查詢未果,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上訴 人自承長期從事珠寶教學及鑑定,並在YouTube平台開設頻 道,常拍攝影片或直播向公眾發表珠寶鑑定意見,則其是否持有GIA證書為可受公評之事項,故林嵩暉等人如附表二所 示分享系爭圖文、發表系爭言論係對其所提出質疑,即使用詞負面、嘲諷或有批判意味,致令上訴人難堪,仍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並無侵害上訴人之名譽等語,資為抗辯。 (二)黃洲明:所為抗辯援用林嵩暉等人前揭所述(二審卷一第477頁)。 (三)夏瑋:依附表一所示系爭圖文最末標示為「全民鑑寶公司」,可見該著作應屬該公司所有,並非上訴人所有。又林嵩暉所擷取系爭圖文部分所佔比例甚微,且符合評論目的之合理使用,且伊僅係「被分享貼文」之臉書管理者,無侵害上訴人著作財產權或名譽權之故意或過失。反觀上訴人竟濫用司法資源,四處提告,對伊與其他被上訴人等人共計提告27件刑事案件、7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均經不起訴處分在案, 是上訴人並未受有實質損害,其提起本件訴訟亦屬濫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及第249條之1之規定,本件上訴人主張顯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即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變更聲明如前揭所述(參程序事項之第二點)。被上訴人等人答辯聲明均為:上訴及變更之訴均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二審卷一第477至478頁): (一)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等提起違反著作權法等刑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 第22616、28968、28986、33034、33560、34838、34840、34841、34844、34845、34846、34851、34852、34854、34855、34856、34857、34936號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上訴人不服提起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以111年 度上聲議字第68號處分書,認定被上訴人等違反著作權法之部分應予駁回,被上訴人等妨害名譽部分(第34857、34844、34845、34936、34846、34856號)另由臺灣高等檢察署審核,經審核後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263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 而確定。 (二)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等另案提起違反著作權法等刑事案件,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161、1162、1163、1166、1181、1182、2782、7613、11437號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 (三)上訴人擔任代表人之全民鑑寶公司於111年7月21日遭公平交易委員會以公處字第111059號處分。 (四)林嵩暉為中華民國珠寶鑑定協會理事長、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講師,林嵩山為中華民國海峽珠寶交流協會理事長,林千田為中華民國海峽珠寶交流協會秘書長,黃洲明為元亨寶石設計有限公司寶石設計師,夏瑋為FACEBOOK「翡翠玉石鑑賞同好會」社團之管理員、版主。 五、本院得心證理由: (一)上訴人為系爭影片之著作權人: 查附表一所示系爭圖文源自上訴人於110年4月21日公開發表在YouTube平台「花輪哥的全民鑑寶」頻道之系爭影片,此 有上訴人所提原始影片光碟附卷可稽(參甲證68,原審卷三第69頁)。又觀諸該頻道首頁所公開之頭像為上訴人(原審卷一第29頁),依著作權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推定上訴 人為該YouTube平台直播影片(包含系爭影片)之創作人, 並依同法第10條規定享有著作權。準此,上訴人主張其為系爭影片之著作人,即為有據。至被上訴人夏瑋雖辯稱系爭影片之著作權應歸屬全民鑑寶公司,惟其並未提出任何反證足以推翻上訴人非為系爭影片著作權人之認定,故其主張並非可採。 (二)被上訴人林嵩暉發表如附表一之系爭圖文及各被上訴人所為如附表二編號2至5、7至22之分享貼文行為,均未侵害上訴 人就系爭影片之著作權(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 ⒈按「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第52條定有明文,此係豁免規定。又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為同法第64條第1項明定,惟依 同法第16條第4項規定,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 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⒉經查,上訴人在YouTube平台以「花輪哥的全民鑑寶」頻道播 放珠寶鑑價節目供公眾觀覽,當時並有3萬多名之訂閱者( 原審卷一第29頁),而被上訴人林嵩暉身為中華民國珠寶鑑定協會理事長,先前因上訴人以「花輪哥」臉書帳號公開發文「為珠寶業的良心再打一仗,花輪哥現場打臉珠寶業者的私心私利…」,遂要求上訴人應提出GIA證書以查驗上訴人學 識資歷(原審卷四第349至353頁),以確認其是否具有珠寶鑑定師資格;又上訴人先於系爭影片內容已提及「花輪哥的資歷大公開」,並表示「林嵩暉為何就是不敢直接call in 跟花輪哥說清楚,卻一直在背後做這麼多…」等語,惟仍拒絕於該影片中提供GIA證書,林嵩暉對此為發表其個人評論 上傳至臉書社團(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始為重製及公開傳輸系爭圖文,究其目的無非係為回應上訴人要求請其「說清楚」,則林嵩暉引用系爭影片之截圖及文字即系爭圖文藉此說明,核屬合理必要之範圍;復衡酌林嵩暉所擷取該截圖畫面占整部系爭影片之比例甚微,且依該分享之截圖畫面可知其出處來自於「花輪哥的全民鑑寶」頻道,縱省略系爭圖文之著作人姓名,對著作人之利益並無損害,亦不違反社會上使用慣例,則林嵩暉所為引用已公開發表之系爭影片著作,自合於著作權法第52條之豁免使用規定,並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⒊又被上訴人林嵩山為中華民國海峽珠寶交流協會理事長,林千田為中華民國海峽珠寶交流協會秘書長,黃洲明為元亨寶石設計有限公司寶石設計師,夏瑋為「翡翠玉石鑑賞同好會」臉書社團之管理員、版主,均為上訴人所稱欲現場打臉之珠寶業者,渠等質疑上訴人之鑑定師專家資格,就林嵩暉發表如附表二編號1之貼文連同系爭圖文,所為如附表二編號5、7至22在臉書社團上之分享貼文,依前述理由,亦係基於 合理評論上訴人所發表系爭影片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並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故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林嵩山、林千田 、黃洲明、夏瑋等人分別於附表二編號5、7至22所示各臉書社團分別重製、公開傳輸及張貼或分享系爭圖文已侵害其著作財產權云云,即不可採。 (三)被上訴人分享系爭圖文之貼文(附表二編號1至5、7至22) 及發表系爭言論(附表二編號6、23),並未侵害上訴人之 名譽權: ⒈按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闡釋人民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應受 最大限度之維護,但為兼顧對個人名譽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 條第1項及第2項之誹謗罪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同條第3項 前段規定係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予以保障。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旨在衡平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與名譽等基本人權而為規範性之解釋,屬因基本權衝突所為具有憲法意涵之法律原則,為維護法律秩序之整體性,就違法性價值判斷上趨於一致,在民事責任之認定上,亦應考量上開解釋所揭櫫之概念及刑法第310條第3項、第311條除外規定,作為侵害名譽權行 為阻卻不法事由之判斷準據。又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倘就事實陳述之言論,經合理查證,且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縱事後證明所言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倘依行為人所舉客觀事證,足認於發表該言論當時,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亦同;而意見表達之言論,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亦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9年度 台上字第427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 ⑴上訴人為全民鑑寶公司負責人與中華民國珠寶玉石鑑定所所長,從事珠寶玉石之鑑定及教學等工作,其在YouTube 平台對外以「花輪哥的全民鑑寶」頻道播放珠寶鑑價節目,表示具有珠寶鑑定專業知識及資格,並公開發表珠寶鑑定相關意見及接受一般民眾對於珠寶鑑定之要求,則上訴人是否真有取得GIA證書而為合格之珠寶鑑定師或專業人 士,實與公共利益攸關,亦屬可受公評之事項。 ⑵被上訴人林嵩暉於110年4月22日引用系爭圖文發表附表二編號1之貼文前,曾於其臉書發表被證6至8貼文,呼籲上 訴人提出其持有之GIA證書,並表明如上訴人出示GIA證書,即邀請至中華民國珠寶鑑定協會之意(原審卷四第349 至353頁),且其亦曾以中華民國珠寶鑑定協會之名義發 函GIA台灣校友會,就上訴人是否為GIA校友會之成員提出詢問,此有該協會110年4月20日函文可稽(原審卷二第421頁)。又參以上訴人109年於YouTube頻道公開展示其所 持GIA證書,形式上與林嵩暉另案提出訴外人莊喬伊之GIA畢業證書確有不同(差異處:①校園浮水印有無;②英文姓 名是否依循護照格式;③是否具備GIA金質鋼印及紅色緞帶 ),此有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2616號不起訴處分書可稽(原審卷一第392頁)。而林嵩暉並非官方調查機關 ,無自行取得上訴人GIA證書之權限,其既於附表二編號2所示引用系爭圖文及發表附表二編號1之貼文前,已發函GIA台灣校友會詢問未果,並持第三人之GIA證書與上訴人 展示之證書進行比對而存有前述差異之處,縱林嵩暉所為查證程序並非完整或周延,惟就其私人所得查詢之管道內,應認已盡其合理查證義務,是其就上訴人所取得GIA證 書自具有相當理由合理懷疑其真實性。復參以林嵩暉發表系爭圖文及貼文,主要係為回應上訴人並請求其提出GIA 證書以供查驗真偽,業如前述,且觀諸附表二編號1所示 貼文內容,乃係虛擬上訴人對林嵩暉提起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後,仍不願在檢察官面前提出證書以供查驗之故事情節,縱該言論內容略帶有嘲諷、戲謔之意,惟仍係就上訴人所持有GIA證書真偽即可受公評之事項所為評論,亦未 逾合理範圍,應屬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為善意或適當之評論,自無侵害上訴人之名譽。 ⑶又被上訴人分享系爭圖文至如附表二編號3至5、7至22之臉 書社團行為,亦係基於林嵩暉所發表之系爭圖文及貼文 ,而上訴人既為從事辨別珠寶真偽之人,其是否有GIA證 書之專業資格、能力,所持有證書之真偽,當屬可受公評之事,揆諸上開說明,被上訴人等人引用或分享系爭圖文及貼文之行為,難認係惡意發表評論,並無侵害上訴人名譽。 ⑷另被上訴人林嵩山、黃洲明雖有於甲證21貼文底下先後發表留言「多行不義必自斃!」(附表二編號6)、「他實 際上就是個騙子專門欺負不懂得保護自己的人,這種人怎麼可能是正派角色」(附表二編號23)。觀諸上開留言固然較為尖酸、刻薄或誇大,惟依甲證21之貼文內容為:「黃傑齊表示:歡迎大家轉載拍照,轉載了我就告你們一個個侵犯著作權」可知,林嵩山、黃洲明無非意指渠等合法利用林嵩暉所發表之系爭圖文及貼文,並質疑上訴人之專業資格及所持有證書不具真實性等可受公評之事項所為之意見表達,卻可能遭到上訴人提起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告訴恫嚇,主觀上認定上訴人之行為不正或僅會欺負不懂法律之弱勢者,即非無據,尚難認已逾越容許範圍;又參酌上訴人對外以珠寶鑑定專家自居,並為YouTube「花輪哥 的全民鑑寶」頻道經營者,卻在被上訴人要求下遲遲未提出GIA證書以供查驗真偽,佐以上訴人係自願進入公眾領 域之公眾人物,其個人名譽相較可受公評事項之言論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堪認渠等所為留言尚未逾合理適當之評論範疇,難謂有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 ⒊上訴人雖主張其早於110年3至4月間於YouTube頻道上公開展示其「Jackie Wen Hwang」之GIA證書(甲證27),倘被上 訴人以「Jackie Wen Hwang」自可查證其確有GIA證書(參 甲證53之公證書),另案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2616號不起訴處分書,係檢察官當庭錯誤使用非伊英文姓氏「Huang」於GIA官網查詢,而非以證書上記載「Jackie Wen Hwang」進行求證,以致查無資料;且另案確定判決已認定GIA學 院確有「Jackie W. Hwang」之畢業生於西元1990年11月16 日獲得寶石學家課程畢業文憑,其生日為西元1956年9月20 日,核與上訴人之美國永久居留證、GIA校友會證書、美國 駕照登載姓名、生日等記載相符,參諸美國姓名文化中有將中間名予以縮寫記載之慣例,可知上訴人確有GIA證書,此 經本院111年度民著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所確認,惟被上訴人卻仍堅稱其未提出,亦未使用「Jackie Wen Hwang」進行查證,顯係惡意杜撰、虛構事實等等。惟查,附表二所示被上訴人發表言論或分享系爭圖文之行為,均係在本院111年度 民著訴字第1號民事事件為司法互助調查GIA證書之前,此有外交部112年3月3日請求民事司法互助函文(原審卷三第41 至50頁),且被上訴人具有相當理由質疑上訴人所持GIA證 書之真偽並為合理適當之評論,已如前述,並不因事後調查結果,或他案經綜合相關事證認定上訴人確具有GIA證書資 格,而認為上訴人稱被上訴人等有惡意杜撰、虛構事實及真實惡意之主張為真正。況依上訴人所展示「Jackie Wen Hwang」之GIA證書,核與另案確定判決透過美國在台協會(AIT)取得之GIA回函表示確認其學院有一個名字為「 Jackie W. Hwang」,並非完全相同,雖美國文化有縮寫英 文中間名之慣例,惟倘無其他佐證資料下,一般人亦難以判斷「W.」是否即為「Wen」之縮寫;至甲證53之111年8月1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李妍慧事務所公證書,其校友會網站事實體驗公證之時間(111年8月18日),與被上訴人如附表二所示行為時間有先後之別,且該校友會網站存在事後更新資料之可能性,故本院認於訴訟程序透過司法互助取得之結果應更為可信,是該證據並不足以影響本院之認定,從而上訴人之主張並不足取。 六、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 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 第1款、第3項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損害賠償及法定遲延利息,洵屬無據。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而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一部上訴,並為訴之變更,上訴及變更之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至於被上訴人請求傳喚魏思凱、將上訴人之美國永久居留證、GIA證 書正本透過台美司法互助協議送交美國司法部驗證真偽等(二審卷二第75至78、83至88頁),縱未予調查亦不影響本院前揭認定結果,核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八、結論:本件上訴及變更之訴為無理由,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蔣淑君 附表一:系爭圖文 編號 著作內容 著作類別 1 視聽著作 2 林嵩暉為何就是不敢直接CALL IN 跟花輪哥說清楚,卻一直在背後做這麼多… 語文著作 附表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侵權態樣及證據 上訴聲明 被上訴人 編號 侵 權 行 為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證 據 ㈡ 林嵩暉 1 林嵩暉刊登文字内容為:「檢察官問:你要告他什麼?」申告人說:「我要告他毀謗!連同他的同謀一起告!他是主謀!太壞了!」「原因是什麼?」檢察官問。「他說查不到我的專業證書」申告人回答。「你有拿出可供大眾查證的專業證書嗎?」「證書必須攤在陽光下,讓大眾能夠自由查證真實性,才能堵住悠悠之口!」檢察官回答說。申告人說:「我偏不拿出!」「我要在適當的時候才拿出來,要讓他們措手不及!」「他們叫我拿出來我就拿出,我偏不要!」檢察官聽完,頓時頭上三條線,還外加耳鳴鳥叫聲…… 2萬元 甲證2 (110年4月22日) 2 截圖重製系爭圖文上傳至「林嵩暉」臉書 2萬元 同上 3 分享至「中華民國珠寶鑑定協會」臉書社團 2萬元 甲證3 (110年4月22日) 4 分享至「GIC(武漢珠寶學院)台灣校友會」臉書社團 2萬元 甲證6 (110年4月22日) ㈢ 林嵩山 5 以「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臉書重製分享至臉書社團 2萬元 甲證5 (110年4月22日) 6 於甲證21貼文下留言「多行不義必自斃!」 10萬元 甲證21 ㈣ 林千田 7 以David Lin分享至「GIC(武漢珠寶學院)台灣校友會」臉書社團 2萬元 甲證4 (110年4月23日) 8 以David Lin分享至「中華海峽珠寶交流協會」臉書社團 2萬元 甲證10 (110年4月23日) 9 以David Lin分享至「1111最大珠寶及購物直播」臉書社團 2萬元 甲證11 (110年4月23日) 10 以David Lin分享至「Gic台灣校友會」臉書社團 2萬元 甲證12 (110年4月23日) 11 以David Lin分享至「皇阿哥的翡翠珠寶玩物」臉書社團 2萬元 甲證13 (110年4月23日) 12 以David Lin分享至「建國假日玉市」臉書社團 2萬元 甲證14 (110年4月24日) 13 以David Lin分享至「石器時代(不直播的珠寶社團)」臉書社團 2萬元 甲證15 (110年4月23日) 14 以David Lin分享至「翡翠酒吧」臉書社團 2萬元 甲證16 (110年4月23日) 15 以David Lin分享至「珠寶超市」臉書社團 2萬元 甲證17 (110年4月23日) ㈤ 林千田 、夏瑋 16 以David Lin分享至「翡翠玉石鑑賞同好會」臉書社團(夏瑋為唯一管理員) 2萬元 甲證7 (110年4月23日) 17 以David Lin分享至「翡翠玉石鑑賞同好會-和闐玉及印石分會」臉書社團(夏瑋為唯一管理員) 2萬元 甲證8 (110年4月23日) 18 以David Lin分享至「翡翠玉石鑑賞同好會-鐲蛋分會」臉書社團(夏瑋為唯一管理員) 2萬元 甲證9 (110年4月23日) ㈥ 黃洲明 19 張貼系爭圖文至「黃洲明」臉書 2萬元 甲證18 (110年4月24日) 20 張貼系爭圖文至「黃洲明」臉書 2萬元 甲證19 (110年10月21日) 21 張貼系爭圖文至「黃洲明」臉書 2萬元 甲證20 (110年11月3日) 22 張貼系爭圖文至「黃洲明」臉書 2萬元 甲證21 (110年9月29日) 23 於甲證21貼文下留言「他實際上就是個騙子專門欺負不懂得保護自己的人 這種人怎麼可能是正派角色」 10萬元 甲證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