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民專上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專利權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真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正隆 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泰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百慕達商泰科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 被上訴人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 律師 汪家倩 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戊○○(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原告於民國94年1 月7 日,於原審法院起訴主張被上訴人即被告侵害其「可穩固定位之中央處理器插座結構」新型專利權(註冊號數:第113569號,下稱系爭專利),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經原審以94年度智字第5 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不服上訴由本院以97年度民專上字第9 號審理中。惟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進步性,應撤銷其專利,訴外人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前亦以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進步性,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提出舉發撤銷案,經智財局為舉發不成立處分,經遭經濟部駁回訴願後,訴經台灣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3756號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由智財局依該判決見解另為處分,智財局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經該院以96年度判字第1956號於96年11月8 日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惟智財局迄未就該舉發案再為處分。經核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而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智財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智財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國 成 法 官 蔡 惠 如 法 官 陳 忠 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蔡 錦 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