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民專上易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上易字第10號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乙○○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張瑞容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