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民專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訴字第37號原告訊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知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顏吉承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