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民專訴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訴字第47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 律師 被 告 艾力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廸吾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3 月31日下午4 時0 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