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民專訴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請求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6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訴字第55號原 告 喜特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 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徐七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陳 忠 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蔡 錦 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