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民著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甲○○○○ ○○、乙○○○○ ○○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著訴字第18號原 告 甲○○○○ ○○ 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李書孝律師 鄭少君律師 柯一嘉律師 被 告 宏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Harvatek Corporation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迅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己○○ 庚○○ 被 告 忠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 告 壬○○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 律師 複代理人 王文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被告聲請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伍日內,為被告供訴訟費用擔保金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 理 由 一、按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被告聲請,以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但當事人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為外國法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此觀原告於起訴狀內僅記載國外送達處所自明(見本院卷第5 頁),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亦查無於有任何註冊登記(見本院卷第169 頁)。揆諸前揭規定,應認被告聲請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次查,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未逾上訴第三審之金額,經計算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可能支出之第一、二審裁判費用各為10,900元、16,3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後,合計原告應供訴訟費用之擔保金為16,350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