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民著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Avago Technologies、Paridah Binti Mohamad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著訴字第18號原 告 Avago Technologies (Malaysia) Sdn. Bhd. 法定代理人 Paridah Binti Mohamad 訴訟代理人 李書孝律師 鄭少君律師 柯一嘉律師 被 告 宏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Harvatek Corporation)兼法定代理人 汪秉龍 被 告 迅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炳坤 被 告 陳進雙 4樓 曾子章 辛武男 被 告 忠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媛 被 告 詹裕安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Paridah Binti Mohamad 為原告法定代理人David M. Perna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第177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David M. Perna,於本院裁定前之98年3 月27日變更為Paridah Binti Mohamad ,有委任書、承受訴訟聲明書附卷可稽,雖原告委任有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73 條規定,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但原告於本院裁定送達後訴訟當然停止,依上開規定,自應由Paridah Binti Mohamad 承受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