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商上易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0 日
- 當事人馬桶國際洋行有限公司、甲○○、乙○○、丙○○
和 解 筆 錄 98年度民商上易字第4號上 訴 人 馬桶國際洋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兼 丙○○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民商上易字第4 號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原審本院97年度民商訴字第10號中華民國98年1 月20日判決)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10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第四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受命法官 林欣蓉 書 記 官 周其祥 通 譯 蘇懷懿 到庭和解關係人: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曾信嘉律師 被上訴人兼訴訟代理人丙○○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上訴人願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元,於民國98年6 月5 日前先支付參萬元,以被上訴人乙○○或被上訴人丙○○之名義匯款至上訴人帳戶(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九如分行,戶名:馬桶國際洋行有限公司,帳號: 86012552752 號)。其餘壹拾貳萬元被上訴人願自民國98年7 月起至99年6 月止共十二期,每月1 日前,匯款壹萬元至上訴人之前開帳戶。 二、被上訴人如一期不履行或遲延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一次給付剩餘和解金及違約金貳拾肆萬元。三、於簽立本和解筆錄之後,被上訴人如有另外再為侵害上訴人註冊第1111903 號商標之情事,被上訴人願連帶賠償上訴人壹佰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四、上訴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無訛始簽名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曾信嘉律師 被上訴人兼訴訟代理人:丙○○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書 記 官 周其祥 受命法官 林欣蓉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書 記 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