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專上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聚巨企業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上字第51號上 訴 人 聚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遠宗 上列上訴人與大三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00 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應委任律師為之,未依上開規定委任律師上訴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同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