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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專上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
    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 法定代理人
    蔡遠宗

  • 上訴人
    聚巨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上字第51號上 訴 人 聚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遠宗 送達代收人 陳宜君 京東路3段248號7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三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 月10日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上訴人聚巨企業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 日內補正,上訴人聚巨企業有限公司業於99年7 月2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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