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專訴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N.V.)、Eric Coutinho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46號原 告 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N.V.) 法定代理人 Eric Coutinho 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律師 張哲倫律師 蔣大中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佳菁律師 林嘉興專利師 被 告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祁牲 邱丕良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渝清律師 被 告 巨擘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丕良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董浩雲律師 王仁君律師 黃渝清律師 范銘祥律師 張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原告於民國98年4 月23日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惟查原告於99年6 月14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據其擴張後訴之聲明第1 項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核定為貳拾億元,因原告於起訴時,已表明依專利法第84條第1 項、第85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4 項之規定,就其得請求被告給付至少捌拾貳億零叁佰肆拾貳萬零捌佰元之損害賠償金額,暫先請求壹仟萬元,其上開擴張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4 項、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自應准許,是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仟肆佰肆拾貳萬貳仟元,扣除已繳壹拾萬元後,尚欠壹仟肆佰叁拾貳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十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