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專上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06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上字第6號上 訴 人 榮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鍠鎰工業有限公司、乙○○間請求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之1 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7 日內提出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並依被上訴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並直接送達繕本予被上訴人。如逾期提出或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亦未以書狀說明其理由者,本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7 條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王月伶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 上訴人提出理由書後,除應依前條規定駁回者外,第二審法院應速將上訴理由書送達被上訴人。 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狀,及命上訴人就答辯狀提出書面意見。 當事人逾第一項及前項所定期間提出書狀者,法院得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447 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民事訴訟法第447條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