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專訴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05 日
- 當事人歐陽傑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158號原 告 歐陽傑 歐陽偉 號 被 告 阿囉哈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益勝 訴訟代理人 林傳源律師 被 告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訴訟代理人 陳啟桐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信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