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專訴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Diana Parker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9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Diana Parker 訴訟代理人 陳芳俞律師 饒桂綾律師 複代理人 劉汗曦律師 訴訟代理人 胡聚成 上列上訴人(原為Gertrude F. Neumark Rothschild,住153 Old Colony Road, Hartsdale,New York 10530 U.S.A.,嗣因死亡而由美國紐約州威斯特徹郡遺產審理法院裁定由Diana Parker為遺產管理人,並依法向本院聲明承受本件訴訟)與被上訴人新世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旭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9,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惟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時曾提出訴訟費用擔保金共2,778,400 元,上開金額並經上訴人提存於本院,此有本院98年度存字第14號提存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在卷可稽,其提起本件上訴,聲明願以上開擔保金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參上訴人99年7 月30日民事上訴狀第3 頁),經核尚非無據。茲因本件上訴人尚未依法繳納上開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未繳即以其上開提存之擔保金為執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