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著上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慧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著上字第17號上 訴 人 慧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國鈺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之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伍佰萬元等,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用為新台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蘇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