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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專上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官
    李得灶王俊雄林欣蓉
  • 法定代理人
    黃忠孝

  • 上訴人
    泰崴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字第28號上 訴 人 泰崴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越洋達科技有限公司等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如數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 第4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 亦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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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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