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蔡銀泉、臺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原 告 蔡銀泉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 告 臺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宗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5 月2 日15時55分,在本院第5 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100 年4 月27日前,陳報下列事項,並逕送繕本予被告: ㈠原告主張:「原告早於89年即取得本專利,並據以製造銷售系爭『門鎖』,......對原告取得系爭專利並標明於產品及廣告上之事實,......」(見本院卷第1 冊第7 頁反面),所謂「門鎖」是否誤載?有何證據證明原告已據以實施系爭專利? ㈡原告主張:系爭產品型號「Q-7592L 」已修改編號為「Q-7592A 」等語(見本院卷第2 冊第117 頁),有何證據證明?㈢原告主張被告自97年3 月1 日起故意侵害系爭專利等語(見本院卷第2 冊第168 頁),惟此為被告所否認,原告有何證據? ㈣原告主張被告於100 年2 月28日仍有銷售系爭產品等語(見本院卷第2 冊第169 頁),而被告100 年2 月14日書狀第2 頁辯稱被告現未銷售等語(見本院卷第2 冊第131 頁)。原告有何意見及證據? 三、被告應於100 年4 月27日前,提出被證二、四至六之專利說明書公告本,並逕送繕本予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