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專上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10 日
- 當事人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字第74號上 訴 人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祁甡 上 訴 人 巨擘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丕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靜 律師 被上訴人 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Koninklij ke Philips Electronics,N.V.) 法定代理人 Eric Coutinho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 律師 陳佳菁 律師 林嘉興 專利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朱家輝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