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18 日
- 當事人永立智慧財產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167號原 告 永立智慧財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榮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 告 徐春相即永大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25日所為之99年度民專訴字第167 號指定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傅文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