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227號原 告 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被 告 研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簡良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7,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