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7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類型
- 審判法院憲法法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4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764號聲請人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陳建福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林憲同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以金管證審罰字第1110383602號裁處書(下稱系爭裁處書),所適用之證券交易法第179條關於裁罰公司負責人之規定,有違情事變更原則及行政裁量原則等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裁處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11月14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劉育君中 華 民 國11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