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公平交易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類型
- 審判法院憲法法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4 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428號聲請人森霸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薛人豪住同上訴訟代理人吳志光律師劉昌坪律師陳毓芬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公平交易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863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前之公平交易法第4條、第5條第3項、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14條第1項等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三、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僅係爭執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至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亦未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表示之法律見解如何牴觸憲法。綜上,本件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