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字第73號原 告 馮巧英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李應當 訴訟代理人 許佳琳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5年7月13日北監基裁字第42-U0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參拾元由原告負擔,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伍佰參拾元。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怚誑颿Y屬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條之交通裁決,而 提起之撤銷訴訟,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裁判,合先敘明。 ■佼Q告之代表人原為陳玉好,惟於本件起訴後,變更為李應當 ,且經李應當以被告代表人身分向本院具狀承受訴訟,核與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105年5月17日17時17分許,騎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由東北往西南方向行經基隆市仁愛區成功路平交道(下稱系爭平交道)時,經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下稱舉發機關)七堵派出所執勤警察郭泰維目睹其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之違規行為,遂掣發鐵警行字第U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單),而對原告當場舉發,應到案日期為105年6月16日前。原告則於105年5月20日以交通違規陳述單陳述意見,經被告所屬基隆監理站函詢結果,舉發機關以105年6月28日鐵警北分行字第1050004814號函復原舉發違規事實明確並檢附原告違規時之系爭平交道錄影光碟供參後,被告遂於105年7月13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第63條第1項(漏載第3 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北監基裁字第42-U00000000號對原告之「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交通違規,裁處其罰鍰新臺幣(下同)4萬5,000元及記違規點數3點,暨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1項第4 款之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下稱原處分),並於105年7月13日送達上開字號裁決書(下稱系爭裁決書),原告不服,即於105年7月26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三、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原告於上述時間騎駛系爭機車行經系爭平交道時,警鈴聲剛開始響起,原告來不及煞車,就通過了,且當時柵欄還未放下來,躲在石柱後之警察衝出來大聲嚷嚷停車,原告顧慮大家安全,就趕快停車,該警察就纏著原告不放,硬要開罰單,原告想應該不會很貴,就讓他開了,結果收到有關單位寄來4萬5,000元的罰單,實感委屈。原告單親扶養一子,且失業已半年,希望貴院體諒,判原告免罰。因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略以: 原告對原舉發之疑義,經舉發機關查復,原告騎駛系爭機車於上述時間闖越系爭平交道時,警鈴及閃光號誌已正常運作10秒以上,且遮斷器亦開始啟動放下,原告見遮斷桿啟動尚未完全平放之際,趁隙騎駛系爭機車通過,違規屬實,原舉發並無不當。則被告依法裁處,應屬適法。因而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院之判斷: 按:汽車行駛中,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即將速度減低至時速15公里以下,接近平交道時,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者,如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示停止時,應即暫停,俟遮斷器開放或看守人員表示通行後,始得通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4 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者,處1萬5,000 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且汽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情形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違規點數3 點,及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第63條第1項第3款及第24條第1項第4款亦分別有所明定。經查: ■怳W開事實概要欄所載,除有原告提出之系爭裁決書及舉發單 影本、被告所提出之系爭舉發單、原告之105年5月20日交通違規陳述單、舉發機關105年6月28日鐵警北分行字第1050004814號函及所附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員警回覆單、系爭裁決書及其送達證書等影本暨本件違規影像光碟在卷可參外,該違規影像光碟,本院於調查程序當庭播放而勘驗錄影畫面內容(其全程詳如附件),則有本院調查程序筆錄可憑;可知,原告騎駛系爭機車駛入系爭平交道時,警鈴已響及閃光號誌已顯示約10秒鐘,甚至其於駛入系爭平交道時,因其行向之入口(即北側入口)上方遮斷器已降下約40度(約開始作動3 秒),原告還略為縮頸低頭以閃避即將降下之遮斷器。從而,其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 款之交通違規行為,堪認無訛。 ■阰鴔i雖稱於上述時間騎駛系爭機車行經系爭平交道時,警鈴 聲剛開始響起,其來不及煞車,就通過了云云。然原告騎駛系爭機車駛入系爭平交道時,警鈴已響及閃光號誌已顯示約10秒,業如前述;且於警鈴甫響起之數秒鐘,當時已自系爭平交道東側入口進入系爭平交道之行人即加快腳步通過,而其後尚未進入系爭平交道之行人則已駐足,可見該警鈴聲響,足使系爭平交道及週邊行人及駕駛人均可聽聞,而原告尚且後於前述系爭平交道東側入口處駐足之行人抵達系爭平交道北側入口,自不可能在進入系爭平交道時,方才聽聞警鈴聲,則其聲稱其於行經系爭平交道時,警鈴聲剛開始響起云云,已無足取。況系爭平交道於警鈴響起後,在原告進入之北側入口及西側出口處,均有閃光號誌持續閃爍,亦可見諸如附件之錄影光碟勘驗結果,則原告前述主張,自無足為其有利之認定。 ■坉鴔i尚主張當時柵欄還未放下來,躲在石柱後之警察衝出來 大聲嚷嚷停車,原告顧慮大家安全,就趕快停車,該警察就纏著原告不放,硬要開罰單云云。然而,原告騎駛系爭機車自系爭平交道北側入口駛入時,其上方遮斷器已降下約40度(約開始作動3 秒),原告還略為縮頸低頭以閃避即將降下之遮斷器,業如前述,原告聲稱當時柵欄還未放下來,並非實情。又本件舉發警察郭泰維係站在系爭平交道南側入口旁而監看系爭平交道,亦非如原告所稱「躲在石柱後」,此參如附件之前述錄影光碟勘驗結果即足知之,且原告被警察郭泰維攔下欲掣單舉發時,係因原告一再詢問罰鍰數額、請求警察原諒或輕縱,且對原告查核其身分,或陳述不正確姓名,或表示證件遺失,或要求警察舉發車主云云,而不願配合查證身分,亦有附件之錄影光碟勘驗結果足參。是本件舉發亦未見有何違誤之處。 六、綜上所述,本件被告就舉發機關之舉發,認原告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之交通違規行為,因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第63條第1項第3 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裁處其罰鍰4萬5,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原告並應依同條例第24條第1項第4 款之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洵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暨經聲請而未予調查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爰無分別斟酌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八、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按件徵收300 元。行政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8第1項及第98條第1項本文分別有所明定。查本件除徵收第一審之裁判費300 元外,被告尚預納證人郭泰維之日旅費530 元,此外,即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故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30 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及其負擔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7、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洪福基 附件 ┌──────────────────────────────────────┐ │檔案名稱:2016_05_17_20_44_32_ch13-01 │ │攝影角度:於系爭平交道東北側上方俯視系爭平交道。 │ │錄影時間:約57秒,其中有原告及系爭機車出現之時間約為25秒至57秒。 │ ├──────┬───────────────────────────────┤ │錄影時間 │錄影內容 │ ├──────┼───────────────────────────────┤ │00秒至12秒時│錄影畫面一開始,系爭平交道上並無人車通行。而畫面正上方,即系爭│ │ │平交道南端入口之黃色網狀區旁,有一身著制服之警察面向攝影鏡頭方│ │ │向監看系爭平交道。約於11秒時,系爭平交道開始有人車往來通行。 │ ├──────┼───────────────────────────────┤ │13秒至20秒時│系爭平交道之警鈴約於13秒時開始響起,畫面右上方,即系爭平交道西│ │ │端出口之燈光號誌亦幾乎同時開始顯示閃爍燈號,此時系爭平交道由東│ │ │北往西南行向道路上,陸續有一輛小客車及兩部機車順向通過,而西南│ │ │往東北行向道路上,亦有一部機車順向通過及行人逆向通過,於14秒時│ │ │,約步行至系爭平交道中間之一對男女,該女子尚因警鈴聲響,而拉著│ │ │該男子小跑步通過系爭平交道。 │ ├──────┼───────────────────────────────┤ │21秒至25秒時│於21秒時,系爭平交道由西南往東北行向車道之南端入口處遮斷器約開│ │ │始降下,原本站在上開黃色網狀區旁之警察亦開始緩慢向黃色網狀區移│ │ │動,而上開遮斷器於25秒時約下降45度,此時,有一頭戴白色安全帽之│ │ │騎士騎駛機車快速從畫面右下角(即由東北往西南行向車道之北端入口│ │ │)駛入系爭平交道,並駛至系爭平交道西端鐵軌處,上開警察見狀隨即│ │ │對該機車騎士吹哨,並快步往系爭平交道西南側該機車騎士即將行經之│ │ │路徑走去,且以右手指向上開騎士而大聲喊叫:「停車!」 │ ├──────┼───────────────────────────────┤ │26秒時 │上開騎士繼續往前行駛至系爭平交道西側與道路銜接處(即系爭平交道│ │ │由東北往西南行向車道之西端遮斷器前方處),而其後方除有一行人亦│ │ │沿相同行向步行進入系爭平交道外,並無其他車輛行駛其後,且此時由│ │ │西南往東北行向車道之南端入口遮斷器已接近完全放下。 │ ├──────┼───────────────────────────────┤ │27秒時 │上開警察又再次高喊:「停車!」而上開騎士於前述位置約略往前頓了│ │ │一下,隨即停下(與前述其甫經過之系爭平交道西端鐵軌處距離約不到│ │ │10公尺),並舉起其左手。此時,除上開行人已奔跑至系爭平交道西端│ │ │鐵軌處外,並無其他車輛行駛通行。 │ ├──────┼───────────────────────────────┤ │28秒至29秒時│上開騎士仍停駛於前述位置,並於29秒時起身從機車上下來。此時系爭│ │ │平交道仍無車輛通行,而上開行人則已奔跑至系爭平交道之西端遮斷器│ │ │下方處。 │ ├──────┼───────────────────────────────┤ │30秒至34秒時│由東北往西南行向車道之西端出口遮斷器約於30秒時開始降下,上開騎│ │ │士站立在所騎機車左側,並於31秒時將該機車牽往道路左側,並於34秒│ │ │時將該機車牽至陸橋橋柱旁柵欄處,而上開行人於約31秒時快步通過系│ │ │爭平交道後,系爭平交道無任何人車通行。 │ ├──────┼───────────────────────────────┤ │35秒至57秒時│上開系爭平交道西端出口處之遮斷器已完全放下,而上開騎士仍站於前│ │ │述位置,此時上開警察繞過系爭平交道西南側陸橋橋墩,向上開騎士走│ │ │去,於37至38秒時,該警察似對上開機車騎士說了一句「……闖平交道│ │ │嗎?」於41秒時,該警察走至上開騎士前,繼續對上開騎士對話(似聽│ │ │聞該警察表示:「……平交道……」等語)。在過程中,系爭平交道之│ │ │警鈴仍持續作響,且燈光號誌亦繼續顯示閃爍。 │ └──────┴───────────────────────────────┘ ┌──────────────────────────────────────┐ │檔案名稱:2016_05_17_20_44_32_ch14-01 │ │攝影角度:於系爭平交道南端遮斷器後上方俯視系爭平交道全景。 │ │錄影時間:約58秒,其中有原告及系爭機車出現之時間約為22秒至25秒。 │ ├──────┬───────────────────────────────┤ │錄影時間 │錄影內容 │ ├──────┼───────────────────────────────┤ │00秒至12秒時│錄影畫面一開始,系爭平交道上並無人車通行。約於11秒時,開始有車│ │ │輛由攝影鏡頭對角(即系爭平交道東北往西南行向之北側入口)之遮斷│ │ │器下方駛入系爭平交道,亦開始有行人從由西南往東北行向道路之東端│ │ │入口步行至系爭平交道上。 │ ├──────┼───────────────────────────────┤ │13秒至20秒時│系爭平交道之警鈴約於13秒時開始響起,而畫面上方之北側入口旁之燈│ │ │光號誌亦開始顯示閃爍。此時系爭平交道由東北往西南行向道路上,陸│ │ │續有一輛小客車及兩部機車順向通過,而西南往東北行向道路上,亦有│ │ │一部機車順向通過及行人逆向通過,約於15秒時,步行至系爭平交道中│ │ │間之一對男女,該女子尚因警鈴聲響,而拉著該男子小跑步通過系爭平│ │ │交道,惟其後方另有一行人則於走到系爭平交道東側出口前時,則駐足│ │ │停止前進。 │ ├──────┼───────────────────────────────┤ │21秒至22秒時│於21秒時,系爭平交道由東北往西南行向之北端入口處及由西南往東北│ │ │車道之南端入口處之遮斷器均開始降下,此時系爭平交道上並無人車通│ │ │行。於22秒時,有一頭戴白色安全帽之騎士騎駛機車沿東北往西南行向│ │ │道路快速往系爭平交道駛來。 │ ├──────┼───────────────────────────────┤ │23秒至24秒時│於23秒時,上開騎士繼續前行,並行駛至系爭平交道北端之黃色網狀區│ │ │(此時警鈴已響約10秒),此時其正上方之北端入口遮斷器已降下約30│ │ │度。於24秒時,上開騎士於通過北端遮斷器下方時,約略低頭閃避前述│ │ │繼續下降中之遮斷器後,並未減速而繼續往前行駛進入系爭平交道。此│ │ │時系爭平交道仍無其他人車通行。 │ ├──────┼───────────────────────────────┤ │25秒至26秒時│於25秒時,上開騎士騎駛機車沿系爭平交道由東北往西南行向車道駛離│ │ │錄影畫面,約於26秒時,有一男性聲音高喊:「停車!」此時,由東北│ │ │往西南行向之北端入口處之遮斷器約已下降超過60度,惟有一行人仍低│ │ │頭從上開下降中之遮斷器下方快跑從北端入口衝進系爭平交道,此外,│ │ │系爭平交道即無任何其他人車通行。 │ ├──────┼───────────────────────────────┤ │27秒至29秒時│於27秒時,由東北往西南行向車道之北端入口之遮斷器已完全放下,此│ │ │時,又聽聞上開男性聲音又再次高喊:「停車!」於28秒時,上開行人│ │ │已奔跑至系爭平交道西端鐵軌處,並繼續快跑離開攝影畫面。於29秒時│ │ │系爭平交道已無其他人車通行。 │ ├──────┼───────────────────────────────┤ │30秒至58秒時│於30秒時,系爭平交道由西南往東北行向道路之東端出口遮斷器開始降│ │ │下,約於35秒時完全放下,於38至39秒時,上開男性聲音說了一句「…│ │ │…闖平交道嗎?」於42秒以後,該男性聲音仍有繼續講話(但聽不清楚│ │ │說話內容)。在上開過程中,警鈴仍持續作響,且燈光號誌亦繼續顯示│ │ │閃爍,而系爭平交道則無任何人車通行。 │ └──────┴───────────────────────────────┘ ┌──────────────────────────────────────┐ │檔案名稱:2016_05_17_20_44_32_ch07-01 │ │攝影角度:特寫系爭平交道北端入口內之情形。 │ │錄影時間:約57秒,其中有原告及系爭機車出現之時間約為22秒至24秒。 │ ├──────┬───────────────────────────────┤ │錄影時間 │錄影內容 │ ├──────┼───────────────────────────────┤ │00秒至21秒時│錄影畫面係特寫由東北往西南行向車道之北端入口內之路面,於00秒至│ │ │07秒間,並無任何人車通行經過該路段。約於08秒起,陸續有一輛小客│ │ │車及二部機車進入系爭平交道。約於13秒時,系爭平交道之警鈴開始響│ │ │起。 │ ├──────┼───────────────────────────────┤ │22秒至24秒時│有一穿著白綠色相間上衣、深色長褲、頭戴白色安全帽之女性騎士騎駛│ │ │機車自北端入口駛入系爭平交道,其於23秒時行駛至錄影畫面右下角時│ │ │尚可見其約略低頭,並於24秒時駛離錄影畫面,其後方除有一行人亦從│ │ │北端入口奔跑進入系爭平交道外,即並無其他人車繼續進入。 │ ├──────┼───────────────────────────────┤ │25秒至57秒時│約於25秒,有一男性聲音高喊「停車!」約於26秒時,錄影畫面左上角│ │ │(即北端入口)之遮斷器開始降下,於27秒時完全放下。此時,上開男│ │ │性又再次高喊「停車!」並有一白色小客車行駛至上開遮斷器前方,約│ │ │於30秒時,停在上開遮斷器前。於38至39秒時,上開男性聲音又說了一│ │ │句「……闖平交道嗎?」於42秒以後,該男性聲音仍繼續講話(但聽不│ │ │清楚說話內容)。在上開過程中,警鈴仍持續作響,而系爭平交道內已│ │ │無任何人車通行。 │ └──────┴───────────────────────────────┘ ┌──────────────────────────────────────┐ │檔案名稱:2016_05_17_20_44_32_ch01-01 │ │攝影角度:特寫系爭平交道西端出口外之情形。 │ │錄影時間:約57秒,其中有原告及系爭機車出現之時間約為26秒至33秒。 │ ├──────┬───────────────────────────────┤ │錄影時間 │錄影內容 │ ├──────┼───────────────────────────────┤ │00秒至24秒時│錄影畫面係特寫由東北往西南行向車道之西端出口外之路面,於00秒至│ │ │07秒間,並無任何人車通行經過該路段。約於13秒起,有一輛小客車及│ │ │二部機車陸續通過,且系爭平交道之警鈴亦開始響起。 │ ├──────┼───────────────────────────────┤ │25秒至26秒時│於25秒時,有一男性聲音高喊「停車!」。約於26秒時,有一穿著白綠│ │ │色上衣、深色長褲、頭戴白色安全帽之女性騎士騎駛車牌號碼 000-000│ │ │號機車通過該路段。 │ ├──────┼───────────────────────────────┤ │27秒至57秒時│於27秒時,上開男性聲音又再次高喊「停車!」而上開騎士則將機車煞│ │ │停於該路段即錄影畫面左側,並於29秒時從上開機車下來,將機車朝該│ │ │路面左側牽移,於33秒時離開錄影畫面。而於35秒時,有一遮斷器(即│ │ │系爭平交道西端出口)從錄影畫面右上方降下來,並於36秒時完全降下│ │ │。於38至39秒時,上開男性聲音又說了一句「……闖平交道嗎?」於42│ │ │秒以後,該男性聲音仍繼續講話(但聽不清楚說話內容)。在上開過程│ │ │中,警鈴仍持續作響,而系爭平交道內已無任何人車通行。 │ └──────┴───────────────────────────────┘ ┌──────────────────────────────────────┐ │檔案名稱:2016_05_17_20_44_32_ch02-01 │ │攝影角度:特寫系爭平交道南端黃線網狀區之情形。 │ │錄影時間:約58秒,錄影畫面未見原告及系爭發機車出現。 │ ├──────┬───────────────────────────────┤ │錄影時間 │錄影內容 │ ├──────┼───────────────────────────────┤ │00秒至25秒時│錄影畫面一開始,有一行人由畫面下方往上方步行通過黃線網狀區(即│ │ │沿西南往東北行向道路逆向而來),此外,並無其他人車經過。約於13│ │ │秒時,警鈴開始響起,且有一機車騎士沿西南往東北行向道路駛越上開│ │ │黃線網狀區駛入系爭平交道。約於17秒至24秒間,共有三位行人(前面│ │ │為一男性單獨步行,後面為一對男女牽手並肩步行)與上開機車行向相│ │ │反而通過上開黃線網狀區離開錄影畫面,約於25秒時,有一男性聲音高│ │ │喊「停車!」而除上開行人外,並無其他人車通行該黃色網狀區。 │ ├──────┼───────────────────────────────┤ │26秒至58秒時│於26秒時,由西南往東北行向道路之系爭平交道南端遮斷器開始降下,│ │ │並於27時完全降下。此時上開男性聲音又再次高喊「停車!」於38至39│ │ │秒時,上開男性聲音又說了一句「……闖平交道嗎?」於42秒以後,該│ │ │男性聲音仍繼續講話(但聽不清楚說話內容)。在上開過程中,警鈴仍│ │ │持續作響,而系爭平交道內已無任何人車通行。 │ └──────┴───────────────────────────────┘ ┌──────────────────────────────────────┐ │檔案名稱:2016_05_17_20_44_32_ch08-01 │ │攝影角度:特寫系爭平交道北端出口外之情形。 │ │錄影時間:約58秒,錄影畫面未見原告及系爭機車出現。 │ ├──────┬───────────────────────────────┤ │錄影時間 │錄影內容 │ ├──────┼───────────────────────────────┤ │00秒至24秒時│錄影畫面一開始,有些許行人正往畫面下方(即往系爭平交道方向)步│ │ │行。於13秒時,警鈴開始響起,約於16至19秒間,有一機車騎士由畫面│ │ │下方往上方(即沿西南往東北行向道路通過系爭平交道)駛離畫面。於│ │ │24秒時,有一女性以雨傘撐地步行至畫面左側(即沿西南往東北行向車│ │ │道逆向步行至系爭平交道東側出口處)即已駐足停止前進,其後方另一│ │ │女性行人亦同,同時有一機車正往畫面右側駛離(即沿西南往東北行向│ │ │車道順向通過系爭平交道)。 │ ├──────┼───────────────────────────────┤ │25秒至58秒時│於25秒時,有一男性聲音高喊「停車!」。並於27秒時再次高喊「停車│ │ │!」而於33秒時,系爭平交道東端之遮斷器開始降下,並於35秒時完全│ │ │放下。於38至39秒時,上開男性聲音又說了一句「……闖平交道嗎?」│ │ │於42秒以後,該男性聲音仍繼續講話(但聽不清楚說話內容)。在上開│ │ │過程中,警鈴仍持續作響,而系爭平交道內已無任何人車通行。 │ └──────┴───────────────────────────────┘ ┌──────────────────────────────────────┐ │檔案名稱:攔舉錄音錄影 │ │錄影時間:30分00秒 │ ├──────┬───────────────────────────────┤ │錄影時間 │錄影內容大綱 │ ├──────┼───────────────────────────────┤ │00分00秒至 │錄影畫面一開始係面對系爭平交道西南側陸橋橋墩,一男性聲音詢問一│ │05分25秒間 │女性之姓名,而該女性答:「黃巧英」,該男性請其配合,惟因有火車│ │ │經過,故對話內容聽不清楚。約於00分36秒時,該女性詢問裁罰金額,│ │ │而男性聲音則回答係監理站職責。嗣該男性對該女性說明於警鈴響起時│ │ │即不應闖越平交道,該女性則向該男性表示希望原諒一次,並數次詢問│ │ │罰鍰金額。該男性再度表示係監理站職權,故不能回答詳細數字。之後│ │ │該女性又表示其騎過來時,欄竿尚未下來,應可通行云云。01分25秒時│ │ │,該男性則表示其看到欄杆已降到一半快到底了,(該女性)還闖過去│ │ │等語。03分33秒時,該男性說明違反法條條文。該女性則表示希望裁罰│ │ │輕一點。之後該男性再度尋問該女性真實姓名。惟該女性則表示未帶證│ │ │件。 │ ├──────┼───────────────────────────────┤ │05分26秒至 │該男性表示全部人均停車,僅該女性縮著頭騎過去云云,並再次詢問該│ │17分19秒間 │女性姓名。06分16秒時,該女性又表示身分證掉了云云。於09分25秒時│ │ │,該男性再次詢問該女性姓名。於10分30秒時,該女性表示其叫:「陳│ │ │小英」,出生年月日為58年11月3 日。11分13秒時,該男性表示查無此│ │ │人。於13分55秒時,該男性表示若(該女性)仍不說明真實姓名,可將│ │ │其帶至派出所。該女性又表示直接裁罰車主就好。於15分50秒時,該男│ │ │性仍要求該女性配合告知真實姓名,否則再張一開虛報身分罰單。 │ ├──────┼───────────────────────────────┤ │17分20秒至 │該女性仍繼續要求該男性裁罰車主。約於18分03秒時,該女性走至路邊│ │24分36秒間 │和路人交談。約於21分20秒時,該男性表示支援警力即將來到,請(該│ │ │女性)配合。約於22分30秒,該男性再次詢問其姓名。約於23分05秒時│ │ │,該男性告知路人配合請離開現場,並再詢問該女性姓名。約於23分38│ │ │秒時,該女性表示該男性用電腦所查到的照片就是她。約於23分56秒時│ │ │,該女性表示其姓馮,姓名為馮巧英,住安樂路一段150之5號16樓。而│ │ │該男性則問該女性為何之前裝傻。約於24分26秒時,該男性再詢問其該│ │ │女性身分證字號,該女性則回答Z000000000,經該男性確認為本人。 │ ├──────┼───────────────────────────────┤ │24分37秒至 │該男性詢問該女性為何先前隱瞞不說,而該女性則表示因為不想被開罰│ │30分00秒間 │單。之後該女性又一直表示欄杆還沒下來很倒楣云云。約於26分01秒時│ │ │,該男性則問為何闖越平交道,該女性表示想快一點回家買東西給小孩│ │ │子吃,是單親很辛苦等語。約於27分50秒時,該男性表示罰單開好了和│ │ │說明權利義務並請其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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