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字第5號原 告 蔡張雪珠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李應當 訴訟代理人 劉天佑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5 年12月20日北監基裁字第42-U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㈠本件係屬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同條例)第8 條之交通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7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裁判,合先敘明。 ㈡被告之代表人原為陳玉好,惟於本件起訴後,變更為李應當,且經李應當以被告代表人身分向本院具狀承受訴訟,核與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105年10月1日9時59分許騎駛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沿基隆市仁愛區成功一路由西南往東北方向行經基隆市仁愛區成功路平交道(下稱系爭平交道)時,因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遮斷器已緩緩放下,仍強行闖越平交道」之交通違規行為,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嗣根據臺灣鐵路管理局就系爭平交道設置之監視錄影設備所攝錄之影像畫面,而依同條例第54條第1款之規定,於105年10月9日製發鐵警行字第U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單),對原告逕行舉發,應到案日期為105年11月23日前。原告則於105年10月13日以書面陳述意見,經被告所屬基隆監理站函詢結果。舉發機關以105 年11月28日鐵警北分行字第1050009431號函復原舉發違規事實明確並檢附違規影像光碟供參後,被告遂於105 年12月20日依同條例第54條第1款、第63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北監基裁字第42-U00000000號對原告之「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交通違規行為,裁處其罰鍰新臺幣(下同)4萬5000元及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依同條例第24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下稱原處分),且於同日對原告送達上開字號之裁決書(下稱系爭裁決書),原告不服,即於105 年12月28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原告於105 年10月1日9時59分許騎駛系爭機車行駛於系爭平交道,沒聽到警鈴聲、閃光號誌沒亮,要真相,請幫忙不要亂開槍。因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略以: 原告對原舉發之疑義,經舉發機關查復,違規影片畫面顯示09時59分01秒起,系爭平交道警鈴已響、閃光號誌燈已顯示,且遮斷器於09時59分08秒啟動放下,表示即將有火車駛來,惟原告騎駛系爭機車於09時59分11秒至14秒間仍趁遮斷器尚未完全放平之際逕行闖越系爭平交道,違規屬實,原舉發並無不當。則被告依法裁處,應屬適法。因而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院之判斷: 按:汽車行駛中,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即將速度減低至時速15公里以下,接近平交道時,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者,如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示停止時,應即暫停,俟遮斷器開放或看守人員表示通行後,始得通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4 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者,處1萬5,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同條例第54條第1款亦有明定。且汽車駕駛人有同條例第54條所定情形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違規點數3 點,及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亦據同條例第63條第1項第3款及第24條第1項第4款分別有所明定。經查: ㈠上開事實概要欄所載,除有原告提出之系爭裁決書及違規影像翻拍照片、被告提出之系爭舉發單、原告之105 年10月13日交通違規陳述單、舉發機關105 年11月28日鐵警北分行字第1050009431號函及所附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員警回覆單、系爭裁決書及其送達證書等影本暨本件違規影像光碟在卷可參外,該違規影像光碟,本院於調查程序當庭播放而勘驗錄影畫面內容,其全程詳如附件,則有本院調查程序筆錄可憑;可知,原告騎駛系爭機車進入系爭平交道時,警鈴已響起及閃光號誌已顯示約10秒鐘,甚至於原告駛入系爭平交道時,其駛入之平交道南端入口上方之遮斷器亦已開始作動而降下約2 秒,原告經過時尚略為彎腰(本院於調查程序再度播放錄影檔案 2016_05_17_20_44_32_ch02-01後,原告亦坦言其即為其中略為彎腰之機車騎士)。堪認原告確於上述時間有同條例第54條第1款之交通違規行為。 ㈡原告雖稱其行駛於系爭平交道時沒聽到警鈴聲且閃光號誌沒亮云云。然據前述錄影畫面,系爭平交道於警鈴響起及閃光號誌顯示前,行人原均正常步行通過系爭平交道,惟於警鈴響起及閃光號誌顯示後而原告騎駛系爭機車進入系爭平交道前,東北往西南行向車道有1 身著黃色短袖上衣及黑色短褲且右手提著1 只黑色行李箱之女性行人從西端出口逆向奔跑通過系爭平交道,另西南往東北行向車道亦有1 頭戴淺色棒球帽、身穿淺色而胸前有橫紋之POLO衫及黑色長褲之男性行人從南端入口順向奔跑通過系爭平交道,此外,上開男性前方原有1身著黑色短袖上衣及紫色花紋長褲且右手提著1只白色塑膠袋之女性行人原在南端入口前之黃色網狀區開始奔跑欲通過系爭平交道,惟其因手上物品掉落而轉頭撿拾,遂未再奔跑通過系爭平交道。可見,錄影中所響起之警鈴及顯示之閃光號誌,均屬實情。原告前述主張,並不屬實。 ㈢原告於本院勘驗前述錄影畫面後,雖另表示其並未出現在平交道裡面,又不是當場抓到,怎可認定違規云云。惟經本院再次播放錄影檔案2016_05_17_20_44_32_ch02-01 後,原告已坦言其即為其中略為彎腰之機車騎士(其為頭戴淺色安全帽〈前緣則為深色〉、身穿黃色上衣、灰色短褲及粉紅色袖套、騎駛深灰色機車且配戴口罩之女性),業如前述,且以此為中心,互核錄影檔案 2016_05_17_20_44_32_ch02-01(特寫從南端入口進入之人車)、2016_05_17_20_44_32_ch13-01(從系爭平交道東北側上方俯視系爭平交道)、2016_05_17_20_44_ 32_ch14-01 (於系爭平交道南端遮斷器後上方俯視系爭平交道全景)及 2016_05_17_20_44_32_ch08-01(特寫系爭平交道北端出口外之情形)中該騎士經過系爭平交道前後之狀況均完全相符。足見,原告確於上開時間有同條例第54條第1款之交通違規行為無訛。 六、綜上所述,本件被告就舉發機關之舉發,依同條例第54條第1款、第63條第1項第3 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裁處其罰鍰4萬5,000元,及記違規點數3 點,原告並應依同條例第24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洵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暨經聲請而未予調查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爰無分別斟酌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八、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按件徵收300 元。行政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8第1項及第98條第1項本文分別有所明定。查本件除徵收第一審之裁判費300 元外,即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故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00 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及其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7、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洪福基 附件 ┌───────────────────────────────────────┐ │檔案名稱:2016_10_02_21_16_01_ch13-01 │ │攝影角度:於系爭平交道東北側上方俯視系爭平交道。 │ │錄影時間:約30秒,其中有系爭機車出現之時間約為13秒至18秒。 │ ├─────┬─────────────────────────────────┤ │ 錄影時間 │ 錄影內容 │ ├─────┼─────────────────────────────────┤ │00秒至04秒│錄影畫面一開始,系爭平交道由西南往東北行向道路上,除有1 女性行人正│ │ │逆向通過南端入口遮斷器下方外,並無其他人車通行經過,而東北往西南行│ │ │向道路上,則有數部機車及數行人順向通過。 │ ├─────┼─────────────────────────────────┤ │05秒至12秒│系爭平交道之警鈴約於05秒時開始響起,畫面右上方,即系爭平交道西端出│ │ │口之燈光號誌亦幾乎同時開始顯示閃爍燈號。此時系爭平交道由東北往西南│ │ │行向道路上,陸續有3部機車順向通過;約於08秒時,尚有2部機車順向通過│ │ │,及1身著黃色短袖上衣及黑色短褲且右手提著1只黑色行李箱之女性行人由│ │ │西端出口進入並逆向奔跑通過系爭平交道;繼於約12秒時,另有1 身著短袖│ │ │紫色上衣及深色長褲且右肩斜背1 皮包之女性行人亦由西端出口進入並逆向│ │ │奔跑通過系爭平交道;而西南往東北行向道路上,亦有1 身著黑色短袖上衣│ │ │及花紋長褲且右手提著1 只白色塑膠袋之女性行人於南端入口之黃色網狀區│ │ │上小跑步至南端入口遮斷器下方時又折返至黃色網狀區內彎腰狀似撿拾物品│ │ │,約於11秒時,上開女性後方另有1 頭戴淺色棒球帽、身穿淺色上衣及黑色│ │ │長褲之男性由南端入口跑步順向通過系爭平交道。 │ ├─────┼─────────────────────────────────┤ │13秒至17秒│約於13秒時,系爭平交道南端入口處遮斷器開始降下,約於14秒時,有1 身│ │ │著綠色短袖上衣及紅色短褲之騎士搭載另一乘客(兩人均有戴安全帽)騎駛│ │ │淺色機車由南端入口快速進入並駛越系爭平交道(其約於16秒時駛離錄影畫│ │ │面),約於15秒時,另一頭戴淺色安全帽(前緣則為深色)、身穿黃色上衣│ │ │、灰色短褲且配戴口罩之騎士騎駛深灰色機車由南端入口快速進入並駛越系│ │ │爭平交道(其約於17秒時駛離錄影畫面),而此時上開南側入口之遮斷器已│ │ │下降約45度;約於16秒時,又有另一身著粉紅色系上衣、頭戴粉紅色安全帽│ │ │之騎士騎駛紅色機車(機車踏板處尚有一白色物品)由南端入口快速進入並│ │ │駛越系爭平交道(其約於18秒時駛離錄影畫面)。 │ ├─────┼─────────────────────────────────┤ │18秒至30秒│約於18秒時,南端入口之遮斷器已接近完全放下,約於22秒時,西端出口之│ │ │遮斷器開始降下,並於27秒時完全放下。而自上開南端入口之遮斷器開始放│ │ │下後,除上開3 部機車仍強行駛越系爭平交道外,並無其他車輛通行經過。│ │ │且在過程中,系爭平交道之警鈴仍持續作響,燈光號誌亦繼續顯示閃爍。 │ └─────┴─────────────────────────────────┘ ┌───────────────────────────────────────┐ │檔案名稱:2016_10_02_21_16_01_ch14-01 │ │攝影角度:於系爭平交道南端遮斷器後上方俯視系爭平交道全景。 │ │錄影時間:約30秒,其中有系爭機車出現之時間約為13秒至18秒。 │ ├─────┬─────────────────────────────────┤ │ 錄影時間 │ 錄影內容 │ ├─────┼─────────────────────────────────┤ │00秒至04秒│錄影畫面一開始,系爭平交道由西南往東北行向道路上除有1 機車已順向駛│ │ │出系爭平交道外,並無其他車輛通行經過,而東北往西南行向道路上,則有│ │ │數部機車及數行人正順向通過。 │ ├─────┼─────────────────────────────────┤ │05秒至13秒│系爭平交道之警鈴約於05秒時開始響起,此時系爭平交道由東北往西南行向│ │ │道路上,陸續有3 部機車順向通過,而由西南往東北行向道路上則仍無其他│ │ │人車通行經過;約於11秒時,系爭平交道由東北往西南行向道路上,有1 身│ │ │著黃色短袖上衣及黑色短褲且右手提著1 只黑色行李箱之女性行人從西端出│ │ │口進入並逆向奔跑通過系爭平交道,而北端入口處之遮斷器則於13秒時開始│ │ │放下。而西南往東北行向道路上,約於13秒時,南端入口處之遮斷器亦開始│ │ │降下,同一時間,有1 頭戴淺色棒球帽、身穿淺色上衣及黑色長褲之男性行│ │ │人由南端入口跑步一小段後快步順向通過系爭平交道。 │ ├─────┼─────────────────────────────────┤ │14秒至19秒│系爭平交道由東北往西南行向道路上,約於16秒時,另有1 身著短袖紫色上│ │ │衣及深色長褲且右肩斜背1 皮包之女性行人亦由西端出口進入並逆向快步通│ │ │過系爭平交道(且因其步行至北側入口時,該處遮斷器已然完全放下〈北側│ │ │入口處之遮斷器於約18秒時完全放平〉,其因而繞過遮斷器而從縫隙離去)│ │ │。而西南往東北行向道路上,約於14秒時,有1 頭戴深色安全帽、穿著紅色│ │ │短褲之男性騎士騎駛淺色機車附載1 頭戴白色安全帽之乘客由系爭平交道南│ │ │端入口快速進入並駛越系爭平交道(其約於17秒時駛離系爭平交道);約於│ │ │15秒時,另1 頭戴淺色安全帽(前緣則為深色)、身穿淺色上衣、灰色短褲│ │ │且配戴口罩之騎士騎駛深灰色機車由南端入口快速進入並駛越系爭平交道(│ │ │其約於18秒時駛離系爭平交道),而此時上開南側入口之遮斷器已下降約45│ │ │度;約於16秒時,又有另一身著粉紅色系上衣、頭戴粉紅色安全帽之騎士騎│ │ │駛紅色機車(機車踏板處尚有1 白色物品)由南端入口快速進入並駛越系爭│ │ │平交道(其約於19秒時駛離錄影畫面)。 │ ├─────┼─────────────────────────────────┤ │18秒至30秒│約於21秒時,東端出口處之遮斷器開始降下,而上開騎駛紅色機車之騎士及│ │ │頭戴淺色安全帽(前緣則為深色)之騎士則均已駛出系爭平交道。約於23秒│ │ │時,東端出口處之遮斷器約下降45度,而前述頭戴淺色棒球帽之行人亦已步│ │ │行至其下方,該遮斷器約於26秒時完全放下。而自上開南端遮斷器開始放下│ │ │後,除上開3 部機車駛入系爭平交道外,並無其他車輛通行經過。且在過程│ │ │中,系爭平交道之警鈴仍持續作響。 │ └─────┴─────────────────────────────────┘ ┌───────────────────────────────────────┐ │檔案名稱:2016_10_02_21_16_01_ch07-01 │ │攝影角度:特寫系爭平交道北端入口之情形。 │ │錄影時間:約30秒,錄影畫面未見被檢舉車輛出現。 │ ├─────┬─────────────────────────────────┤ │ 錄影時間 │ 錄影內容 │ ├─────┼─────────────────────────────────┤ │00秒至30秒│錄影畫面一開始,有3部機車駛入系爭平交道,並有1行人正逆向通過。約於│ │ │05秒時,系爭平交道之警鈴開始響起。此時仍有3 部機車順向朝系爭平交道│ │ │方向駛入。約於12秒時,有1紅色機車暫停在北端入口外之停止線前,有1女│ │ │性行人在北端入口外快步朝系爭平交道行進,惟至北端入口前時,即未再往│ │ │前行進而外側繞開。約於17秒時,北端入口處之遮斷器已接近完全降下,於│ │ │19秒時完全放下,有1身著短袖紫色上衣及深色長褲且右肩斜背1皮包之女性│ │ │行人逆向步行至北端入口,並由已完全放平之遮斷器右側縫隙繞過。而約於│ │ │23秒時,有1 穿白色外套之騎士騎駛機車暫停在北端入口遮斷器前方。在上│ │ │開過程中,警鈴仍持續作響。 │ └─────┴─────────────────────────────────┘ ┌───────────────────────────────────────┐ │檔案名稱:2016_05_17_20_44_32_ch02-01 │ │攝影角度:特寫系爭平交道南端入口及黃線網狀區之情形。 │ │錄影時間:約30秒,其中有系爭機車出現之時間約為14秒至16秒。 │ ├─────┬─────────────────────────────────┤ │ 錄影時間 │ 錄影內容 │ ├─────┼─────────────────────────────────┤ │00秒至10秒│錄影畫面一開始,有1 女性行人由畫面下方往上方步行通過黃線網狀區(即│ │ │沿西南往東北行向道路逆向步行至南端入口離去),而約於04秒時,有1 身│ │ │著黑色短袖上衣及紫色花紋長褲且右手提著1 只白色塑膠袋之女性行人由畫│ │ │面上方往下方步行通過至黃線網狀區內(即沿西南往東北行向道路順向而來│ │ │)。約於05秒時,警鈴開始響起。約於07秒時,上開著黑色短袖上衣之女性│ │ │行人繼續快步往系爭平交道前進,惟因其掉落1 物品在黃色網狀區上,約於│ │ │08秒時,該女性行人已快步往系爭平交道南端入口遮斷器下方前行,後因其│ │ │後方有1 頭戴淺色棒球帽、身穿胸前有橫紋之淺色上衣及黑色長褲之男性行│ │ │人以手勢告知其掉落物品,其因而又折返至黃色網狀區。 │ ├─────┼─────────────────────────────────┤ │11秒至17秒│約於11秒時,上開頭戴淺色棒球帽之男性行人於告知著黑色短袖上衣之女性│ │ │行人其物品掉落後,開始小跑步朝系爭平交道行進。約於12秒時,有1 頭戴│ │ │深色安全帽、穿著短袖迷彩上衣、紅色短褲之男性騎士騎駛淺色機車並附載│ │ │1 位頭戴白色安全帽之女性乘客往系爭平交道行駛(其於15秒時駛離錄影畫│ │ │面),約於13秒時,有1 頭戴淺色安全帽(前緣則為深色)、身穿黃色上衣│ │ │、灰色短褲及粉紅色袖套且配戴口罩之女性騎士騎駛深灰色機車亦往系爭平│ │ │交道行駛(其於16秒時駛離錄影畫面),約於14秒時,有另1 身著粉紅色格│ │ │紋上衣、頭戴粉紅色安全帽之騎士騎駛紅色機車(機車踏板處尚有1 白色物│ │ │品)亦往系爭平交道行駛(其約於17秒時駛離錄影畫面)。 │ ├─────┼─────────────────────────────────┤ │18秒至30秒│於18秒時,錄影畫面左上角(即南端入口)之遮斷器開始降下,並於19秒時│ │ │完全降下。此時恰有一身穿綠色上衣、深色格紋長褲且左手提著橘色塑膠袋│ │ │之女性行人步行至上開遮斷器前方,因已無法通行,遂由該遮斷器外側繞過│ │ │。在上開過程中,警鈴仍持續作響,而系爭平交道內已無任何人車通行。 │ └─────┴─────────────────────────────────┘ ┌───────────────────────────────────────┐ │檔案名稱:2016_10_02_21_16_01_ch08-01 │ │攝影角度:特寫系爭平交道東端出口外之情形。 │ │錄影時間:約30秒,其中有被檢舉車輛出現之時間約為20秒至24秒。 │ ├─────┬─────────────────────────────────┤ │ 錄影時間 │ 錄影內容 │ ├─────┼─────────────────────────────────┤ │00秒至17秒│錄影畫面一開始,有2 部機車正由畫面下方往上方(即沿西南往東北行向道│ │ │路通過系爭平交道)駛離錄影畫面,且亦有1 行人同上開行向步行離開錄影│ │ │畫面。約於05秒時,警鈴開始響起。約於11秒時,有1 機車騎士由畫面下方│ │ │往上方(即沿西南往東北行向道路通過系爭平交道)駛離錄影畫面。 │ ├─────┼─────────────────────────────────┤ │18秒至30秒│約於18秒時,有1 頭戴深色安全帽、深穿短袖迷彩上衣之男性騎士騎駛機車│ │ │附載1 頭戴白色安全帽之女性乘客,亦同上開行向駛離錄影畫面,約於20秒│ │ │時,有1 頭戴淺色安全帽(前緣則為深色)、身穿黃色上衣、灰色短褲及粉│ │ │紅色袖套且配戴口罩之女性騎士騎駛深灰色機車(車號000-000 號),亦同│ │ │上開行向駛離錄影畫面,繼約於22秒時,另1 身著粉紅色格紋上衣、頭戴粉│ │ │紅色安全帽之騎士騎駛紅色機車(機車踏板處尚有1 白色物品),亦同上開│ │ │行向駛離錄影畫面,其後則為1 頭戴淺色棒球帽、身穿背上有橫紋之淺色上│ │ │衣及黑色長褲之男性行人步行離去,且於該男性行人離去後之約24秒時,系│ │ │爭平交道東端出口之遮斷器亦接近放平,並於27秒時完全降下。在上開過程│ │ │中,警鈴仍持續作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