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梁朝欽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3號 原 告 梁朝欽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