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智簡上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智簡上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章 訴訟代理人 陳明慧 被 告 何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案件,本院裁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書 記 官 郭廷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