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569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福順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緝字第72號),本院基隆簡易庭認本件有刑事訴訟 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本院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福順無罪。 理 由 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福順係「萬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堃公司,設新北市金山區○○里街21號)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所規定之負責人;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5年3月間起至96年6月間止,以萬堃公司名義開立買受人、品名、數量及金額均不實之統一發票共91紙,銷售金額合計新台幣(下同)5,958萬8,014元,供「士曜工程有限公司」等24家營業人充當不實進項憑證使用,前開公司即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共計297萬9,403元,萬堃公司開立上揭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上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同時為規避稅捐機關查知,明知萬堃公司未實際向「沅甫國際有限公司」、「信源富企業有限公司」、「竣嘉實業有限公司」、「非比尋常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星揚工程有限公司」、「瑞邦開發砂石有限公司」等6家營業人進貨,其等卻於上述期間取 得上開營業人所開立之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共計45張,金額合計6,300萬6,757元,進項稅額則為315萬0,340元,作為萬堃公司之進項憑證,並以此不實進項憑證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申報,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送偵辦,因認被告所為,涉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 之幫助他人逃漏稅罪嫌。 貳、程序部分: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 常程序審判之,同法第452條著有規定,本院基隆簡易庭認 本件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本院適用 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叁、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56 條第2項、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上所謂 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有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需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所謂「積極證據足以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係指據為訴訟上證明之全盤證據資料,在客觀上已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曾犯罪之程度;若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確信。而訴訟上所得之全盤證據資料,固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應包含在內,惟採用間接證據時,必其所成立之證據,在直接關係上,雖僅足以證明他項事實,而由此他項事實,本於事理之作用足以證明待證事實者,方為合法,若憑空之推想,並非得採為證據資料之間接證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9號、30年上字第816號及32年上 字第67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肆、本件檢察官認被告涉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他人逃漏稅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自95年1月27日起為萬堃公司負責人」, 有萬堃公司章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等影本在卷可稽,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稽查報告及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發票查核名冊、萬堃公司進項來源、萬堃公司發票影本、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等影本在卷可稽;又郭璁澓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 43條幫助他人逃漏稅等罪嫌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462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為其論據。 伍、訊據被告雖不否認其係萬堃工程有限公司登記名義負責人,惟堅決否認有上揭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之犯行,辯稱:「我是萬堃公司登記負責人,實際上我沒有負責業務,是我一個朋友叫『郭董』,住金山區金包里那邊,約4、50歲男子,該人已經去大陸了,『郭董』就是郭璁澓, 是他找我當人頭負責人的,開發票的事情都是郭璁澓在負責及處理,我連薪水都沒有領到,只有幾百元或幾千元給我吃飯而已,郭璁澓說賺錢才要分一些給我,我有去辦公司登記的手續,是郭璁澓帶我去辦公司登記的手續,發票的事情都是郭璁澓去辦的,但是本件的發票不是我開的,我否認犯罪。有一個阿九的人介紹我給郭璁澓當萬堃公司人頭負責人。萬堃公司不是我經營的,是郭璁澓叫我登記為負責人,實際上的老闆是郭璁澓,業務也是他負責的,操作都是他操作的。當時我沒有工作,也沒有錢,我當時是在廟會迎神幫忙,郭璁澓叫我過去簽名,他說每個月會給我25000元,叫我負 責簽名,作負責人,但是我都沒有領到25000元,是林賢雄 介紹我去的,林賢雄大概知道我去做人頭的事情。」等語。陸、本院查: 一、證人林賢雄經本院傳喚證於100年12月29日到庭具結證述: 「我綽號叫阿九。認識在庭被告林福順及綽號郭董之郭璁澓,大約93年間,與被告是因為廟會的關係,因被告幫忙參與陣頭,郭董的部分也是在廟裡壹個宮認識的,也差不多是93年間,被告都在幫忙陣頭,沒有其他工作,我先認識郭璁澓,然後再認識被告。與被告與郭璁澓都沒有債務糾紛、恩怨。被告曾叫我載他去淡水領什麼東西,這樣而已,萬堃公司設立什麼我不知道,萬堃公司是被告與郭璁澓開的,被告是掛名老闆,郭璁澓是實際負責人,我知道的就是這個情形,他們金錢部分我不知道,我是介紹被告到郭璁澓的工地上班,因為被告沒有經濟收入,很窮,大約93年、94年間我介紹被告去郭璁澓的工地上班,詳細時間我忘記了,郭璁澓自己沒有牌,他是拿到新莊副都心整地的工程,他是向別人借牌承包工程,工程是郭璁澓做的,工程約多少錢我不知道,工地很大,整個都市計畫中心,請的工人是不少,我看到的且有認識的約有10幾個人,當時我介紹被告去郭璁澓的工地看管工地、打掃、清潔,我也介紹我丈人去工地看管工地,他們領的薪水多少我不知道,他們做了約幾個月,因為工地的工程也快完工了,後來就沒有再工作了,後來有聽郭璁澓說他後來還要標其他的工程,接續之前的工程,後來才成立萬堃公司,為何找被告當負責人,我就不知道了,萬堃公司的成立與我無關,中間是被告與郭璁澓說的,郭璁澓叫我載被告去淡水領什麼東西,因為當時我很閒,為何叫我載他去,我也不知道,因為當時我也有車,被告沒有車子,被告住在陣頭的人家裡,我曾經也在萬堃公司出入,萬堃公司曾從金山遷移至三重,被告也一直在公司,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應該是郭璁澓,被告在公司做什麼我不知道,被告在公司也閒閒的,沒有做什麼,公司的錢何人管理,我不知道,我過去是喝茶、聊天而已,公司裡三、四個桌子平常也沒有人坐,被告有幫忙接電話,也沒有什麼電話,工程是郭璁澓在承包公司的業務,所以公司的業務都是郭璁澓在負責。我不是萬堃公司裡面的員工,我是郭璁澓及被告的朋友,我去泡茶、聊天而已,我沒有領過萬堃公司的薪水,我也沒有給萬堃公司報稅過。(問:萬堃公司實際經營業務是何人?)郭璁澓。。(問:郭璁澓都有在萬堃公司上班嗎?)也是沒有很常去。(問:被告常常在萬堃公司嗎?)被告住在那邊,被告根本就閒閒的,沒有事情。(問:聲請提示97年他字第432號 卷第25、29、30頁,對於稅捐主管機關查核、申請發票等,當時你有無在場?)我都沒有在場,申請發票的事情,我也不知道。(問:承上題,第30頁,寫著員工六人,可否說出員工的姓名?)我只知道被告林福順,我過去的時候,只有被告在場,他們沒有請員工,這些名字我不知道,郭璁澓也常常過去。(問:聲請提示100年8月17日訊問筆錄,第2頁 倒數第4行起至第3頁第5行,為何被告說你帶他去辦理萬堃 公司的登記?)沒有這個事情,這個業務我根本不知道,我也沒有帶被告去,我也沒有介紹被告去當萬堃公司的掛名負責人,當時萬堃公司成立的時候,是郭璁澓與被告談的,我不了解,為何被告當萬堃公司的掛名負責人,我不知道,後來,因為被告與郭璁澓都有跟我說被告是負責人,郭璁澓說要被告當萬堃公司的負責人,是郭璁澓與被告都有跟我說的,郭璁澓沒有跟我說要給被告月薪多少,被告也沒有告訴我,被告有沒有拿到薪水,我也不知道,依據我的了解,被告根本沒有經濟能力去當一個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所以一定是郭璁澓叫被告去當公司的負責人,我的觀感認為,被告沒有經濟能力當負責人,所以一定是去當掛名負責人。(問:你認識被告時,被告的經濟能力為何?)被告確實沒有經濟能力,我認識被告時,被告沒有任職,被告有時也會去做水電的工作,他應該沒有經濟能力當老闆,我自己都沒有辦法了,被告也沒有辦法,有時陣頭出去時,也會賺錢,也有得分,至於分多少錢,我不知道,可以吃吃喝喝,還有錢可以拿,我沒有參加過陣頭,一場約好幾萬元,陣頭也是很粗重的工作,我認為及我了解的,被告沒有辦法管理公司。(問:被告有固定的地方睡覺嗎?)被告都住在陣頭那邊,他有沒有房子我不知道,就在宮的後面,我沒有去了解被告有沒有住處。(問:郭璁澓是做何工作?)我認識郭璁澓時,他是做整地的工程,整地的機械等等都有,其他我就不知道他做什麼了。郭璁澓要我去整卡車去載廢土等等,因為我沒有資金,所以我就沒有參與這份工作,壹台卡車中古約要2、30 萬元,因為我也沒有這樣的經濟,我認識郭璁澓時,我是在幫我舅舅開垃圾車,因為我的案子也即將執行了。(問:郭璁澓與被告有跟你說,是郭璁澓叫被告去當萬堃公司負責人這件事情,是在那裡跟你說的?)這我沒有印象,應該是在新莊區○○路某一個宮裡面講的,那個宮是供奉池姓王爺五府千歲,時間也沒有印象了,大約是在萬堃公司成立沒有多久,我就知道這事情了。(問:被告是否可以經營萬堃公司的業務?)我沒有看過被告經營公司的業務,他是否有能力,我也不知道,我只知道他沒有經濟能力可以經營公司。(問:萬堃公司都是郭璁澓在負責業務,你是否有看過何人與郭璁澓接洽?)我沒有看過他們開發票。(問:你怎麼知道萬堃公司是郭璁澓負責的?)這公司是郭璁澓要與被告成立的。決策權應該是郭璁澓,整地的工程是郭璁澓當老闆,因為我丈人與被告都在郭璁澓的工地上班,看管車輛進出。」等語(見本院100年12月29日審判筆錄),依證人林賢雄之 證詞,被告係經由證人林賢雄之介紹,而在郭璁澓承包之新莊區工地,從事「看管工地、打掃、清潔」之工作,萬堃公司成立之後,被告並沒有負責業務,而係由郭璁澓負責業務;是以被告僅係萬堃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實際負責人應係郭璁澓,則被告是否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之犯行殊有疑問。 二、證人賴文誠經本院傳喚於100年12月29日到庭具結證稱:「 其是全鴻煤氣行負責人。全鴻煤氣行設在新北市金山區○○里街21號。知道萬堃公司設在同一地址。萬堃公司設在前述地址,有向其嫂子許李月里承租。萬堃公司負責人是誰其不知道,來接洽租房子的人是郭璁澓。其有時會去萬堃公司,因為其煤氣行就在那裡,我們是同一個地點,其的量比較少,其不常在店裡。其到萬堃公司時,有看到其認識的有郭璁澓和郭璁澓的太太,其他的是客戶還是老闆,其就不知道了。郭璁澓跟他太太在萬堃公司擔任什麼職務,其不知道,是不是在那邊上班其不知道。(問:你在萬堃公司有看到被告嗎?)不曾看過,也有可能沒有遇到,我沒有見過。(問:在萬堃公司有無見過綽號阿九的林賢雄的人?)也沒有見過,我也不知道有這個人。(問:你在警察訪查時稱,萬堃公司的負責人是林福順,郭璁澓及郭璁澓的太太與阿九是他的員工?聲請提示98年5月22日訪查報告)我知道郭璁澓在那 邊上班,我知道他不是老闆,郭璁澓跟我說他是受僱於萬堃公司,我也向郭璁澓問說可否在煤氣行設立萬堃公司,郭璁澓去問了之後,稱可以設立,所以我們才租給他,因為郭璁澓的太太郭嘉璘好像在萬堃公司那邊當會計,阿九是誰我也不知道,是郭璁澓跟我說阿九是萬堃公司的員工,郭璁澓是這樣告訴我的,所以我才跟警察這樣講,其實阿九我也沒有見過。(問:請確認到萬堃公司時,有無見過被告?)沒有見過,萬堃公司承租前後一年,之後就沒有做了,就搬走了,我從來沒有見過被告。(問:郭璁澓跟郭嘉璘都一直在萬堃公司嗎?)有,郭璁澓與郭嘉璘比較常在那裡,郭璁澓是我附近的鄰居,我是住在萬里加投230號,郭璁澓是住在萬 里加投155號。(問:到萬堃公司除了郭璁澓及郭嘉璘外, 還有看到那些員工?)是客戶還是員工,我也不知道,我看到都是郭璁澓及他太太之外,還有一、二個人,我不知道是員工還是客戶。(問:公司業務是何人經營、接洽?)我不知道,我只知道郭璁澓的太太在那邊當會計,我不知道他們講些什麼內容,我自己瓦斯工作也很忙,常常不在家,至今我也還在搬瓦斯。(問:承租時,是否曾經見過被告?)不曾見過。(問:你是否知道郭璁澓在新莊副都心工地當工地主任,及在新竹市承包停車場工程的事情嗎?)新竹我是不知道,新莊我比較知道,因為新莊與我們金山壹個姓郭的,叫郭崇壁,郭璁澓曾經在郭崇壁那邊當工地主任,郭崇壁與我年紀大約相同,住在金山,我剛好與郭崇壁有認識。(問:你知道郭璁澓與郭崇壁有什麼關係?)因為郭璁澓在郭崇壁那邊當主任,工程是郭崇壁標到的。(問:是否認識士曜工程有限公司的負責人陳福田?)陳福田我是聽過這個人,應該是腳會痛風的那個人,郭璁澓跟他有來往。」等語(見本院100年12月29日審判筆錄),因之前往新北市金山區○ ○里街21號接洽承租房屋之人係郭璁澓,被告並未出面承租萬堃公司之營業處所,證人賴文誠亦不曾在該處見過被告,益證被告是否有本件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之犯行誠有疑問。 三、證人許李月里經本院傳喚於100年12月29日到庭具結證稱: 「(問:提示97年他字第432號卷第39、40頁,房屋租賃契 約,打契約這件事情,你是否知道?)知道。(問:詳情如何?)是壹個姓郭承租的,人我不認識他,是他自己去看我金包里街21號房子空空的,沒有人租,他直接來找我,問我房子是不是可以出租,他說他要開一家公司,我不認識字,我有租給他,他也沒有欠我租金,他是那裡人,我也不知道,我只知道他是金山人,後來是有壹個小姐跟我簽契約,我也不認識他,她說她是郭先生的會計,租金每月5000元,租了1年,後來我問他要不要再續租,他說他不要再承租,期 間我經過的時候,有看到人家進進出出,所以他租到96 年1月24日期滿之後,就沒有再續租了,簽契約時,萬堃公司的章是由壹個會計小姐簽名、蓋章的。(問:是否見過庭上被告?)沒有見過。(問:你說的郭先生是不是郭璁澓先生?提示97年8月18日偵訊筆錄)我不知道他叫郭璁澓,是別人 都叫他郭璁澓。大家都叫他外號「漏褲」(台語),他的電話是我之前在偵訊時所說的,我打電話給郭璁澓,郭璁澓說會委託小姐來處理租房子的事情,來的小姐說她是郭璁澓的會計小姐。(問:會計小姐是不是郭璁澓的太太?)郭璁澓的太太我見過,但是郭璁澓的太太不是來跟我簽約的會計小姐。(問:租金何人支付給你?)有時郭璁澓的太太給的,有時候是郭璁澓本人給的。(問:租約是你與郭璁澓打契約的?還是你與會計小姐打契約的?提示租賃契約書)打契約時,我不在場,是我拿給小姐辦的,我的印章也不是我蓋的,我的印章是我拿給會計小姐,會計小姐拿去別處辦理,而來談租房子的事情是郭璁澓本人來與我談的,我的印章是郭璁澓拿回來還給我的。(問:提示同上卷,第196頁兩張名 片,這兩張名片你是從那裡來的?)萬堃公司搬走之後,我在打掃時撿到的。(問:在庭被告,有無在金包里街21 號 見過?)我很少去,我沒有看過。(問:在庭被告有無拿租金給你過?)沒有。(問:在庭被告有無在金包里街的萬堃公司辦公?)我都沒有見過。(問:付租金是用何方式支付?)都是付現金,都是郭璁澓或是郭璁澓的太太給我,因為郭璁澓的太太有來打掃,我們房子租給他們,我是住後半段,有時我只是經過,沒有管他們的事。(問:剛才證稱租金每月5000元,為何有租金每月2000元的契約書?)因為原先是每月2000元的租金,後來郭璁澓說他有用我的水電、且晚上也到很晚還在辦公,所以補貼我3000元,租金後來算5000元。(問:郭璁澓跟你租房子是不是賴文誠介紹的?)起先是郭璁澓與我姪子賴文誠有認識,起先是郭璁澓來問我,我也問賴文誠的意見,他也說如果萬堃公司擺幾張桌子不嫌棄同一個地點辦公的話,他也同意讓我租給他。」等語(見本院100年12月29日審判筆錄),足見出面向新北市金山區○ ○里街21號房東許李月里承租之人係郭璁澓,郭璁澓並稱「他要開一家公司」,且房租都是郭璁澓或是郭璁澓的太太以現金支付予許李月里,是以處理萬堃公司營業處所承租及支付租金事宜之人應係郭璁澓;是以被告是否為萬堃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或係負責業務之經營,尚屬可疑。 四、證人賴雅紋經本院傳喚於100年12月29日到庭具結證稱:「 沒有見過庭上這位被告,在庭被告與萬堃公司有何關係,其不清楚。(問:萬堃公司的事情,你接觸到何事?)我只記得有壹個郭小姐,她說她是萬堃公司負責人的太太,我將萬堃公司的資料交給郭小姐,她沒有拿證件給我核對,我跟我們臺北的會計事務所通過電話,他們說可以,我才將資料交給郭小姐,我只記得我交了萬堃公司的帳冊,有列印壹張移交清單給她簽。(問:提示97年他字第432號卷第202頁,就是這張移交清單嗎?)是。(問:97年9月25日檢查事務官 詢問你,你所回答的內容是否正確?)都正確,我將萬堃公司的帳冊資料交給郭嘉璘,她有在移交清單上簽名,交給她的日期是97年6月16日。」等語(見本院100年12月29日審判筆錄),因之,會計事務所之員工賴雅紋將將萬堃公司的帳冊資料交給郭嘉璘,郭嘉璘並自稱係萬堃公司負責人的太太,益見,萬堃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應係郭璁澓,且由郭璁澓之妻郭嘉璘向會計事務所領回萬堃公司之帳冊資料。 五、證人郭嘉璘經本院傳喚於101年1月5日到庭具結證稱:「( 問:有無與郭璁澓一起至新北市金山區○○里街21號向許李月里承租房子,作為萬堃公司之辦公處所?聲請提示97年他字第432號卷第32頁背面、40頁背面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有 ,我與我先生郭璁澓及被告一起去承租房子。(問:承上題,前開租賃契約書,「林福順」的名字是何人簽的?)32頁背面的萬堃工程有限公司及林福順是我先生郭璁澓簽的,40頁背面萬堃工程有限公司及林福順不是我先生郭璁澓簽的,何人簽的,我不知道。(問:你及你先生郭璁澓及被告,何人在於金包里街21號萬堃公司上班?)就我一個人,郭璁澓常常去外面,有時候有去,被告很少去,我看到被告一、二次而已,我在萬堃公司的職位是打雜、接電話,會計是給會計事務所的人算的,我不是會計,我不會記帳,萬堃公司裡面沒有會計小姐,都是包給外面的會計事務所記帳。(問:萬堃公司何時搬到新北市○○區○○路?)有,何時搬去我不知道,金山區沒有租賃後,就搬到三重區了,金山區租賃時間尚未期滿,就搬至三重區了,好像是95年夏天搬過去三重區了。(問:你還有郭璁澓及被告,有無在萬堃公司三重區○○路上班?)我沒有,郭璁澓及被告我不知道他們有沒有在那邊上班,被告有在那邊,我很少過去三重,有看過被告一、二次,我去的時候大部分看到我先生郭璁澓及他的很多朋友。(問:萬堃公司的負責人是何人?實際負責人是誰?)我不知道,登記負責人是林福順,實際負責人是何人我不知道。(問:再次確認,萬堃公司實際負責人是不是郭璁澓?)應該是。(問:剛才為何說不知道萬堃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郭璁澓?)應該是。(問:有沒有在萬堃公司三重區○○路辦公處所擔任職位或職務?)都沒有。(問:聲請提示97年偵字第4627號卷第57頁倒數第2行,郭璁澓供稱,萬 堃公司會計是我老婆,與你剛才所述,未在萬堃公司擔任職位或職務不符,究竟有無在萬堃公司擔任會計?)我沒有,因為我不會做會計帳,講好聽一點是說做會計,實際上我沒有做會計的工作。(問:萬堃公司承包新竹立體停車場的工程,是否知道?聲請提示97年偵字第4627號卷第63-68頁) 我知道。(問:你與郭璁澓或被告有無在前述立體停車場的工程擔任工作嗎?)我沒有,被告有沒有在前述工程工作我也不知道,郭璁澓是包工程的一部分,郭璁澓還有將一部分再轉給別人做。(問:聲請提示97年偵字第4627號卷第56 頁第14行、倒數第3行,在檢察事務官訊問時,你承認你是 會計,與你剛才所述你是掛名的會計,只有負責接電話不符,究竟是否為會計?)我只是掛名的會計,我並沒有做實際會計的記帳、開發票、收錢、付錢等工作。(問:你在萬堃公司究竟受郭璁澓或被告或誰的指示工作?)是我先生郭璁澓的指示。(問:被告有在三重區○○路萬堃公司任職嗎?)我不知道,我在龍門路有看過被告,我不知道被告在公司做什麼。(問:有無向鄭享菱拿萬堃工程有限公司的資料?(聲請提示97年他字第432號卷第202頁,移交清單)上開移交清單郭嘉璘的名字是我簽的,我有向鄭享菱拿到移交清單的資料即95年帳冊、發票二本、傳票一本、401表(1至4月 份),這些資料都有拿到,我拿到資料後,將資料交給郭璁澓。(問:萬堃公司是不是有請會計小姐?)沒有,都沒有。(問:郭璁澓的綽號是否叫「漏褲」台語?)是。(問:郭璁澓的行動電話門號是否為0000-000000?)我不知道, 郭璁澓他的電話好多隻,郭璁澓他的電話換來換去的。(證人郭嘉璘當庭查看郭璁澓的手機聯絡號碼)我跟他聯絡的電話是0000-000000。0000-000000這門號郭璁澓好像有用過。(問:萬堃公司的實際負責人確實是郭璁澓沒錯吧?)是。(問:萬堃公司的業務何人負責的?)我先生郭璁澓。(問:被告有無接洽萬堃公司的業務?)我不知道,萬堃公司的業務都是我先生郭璁澓在外面接洽的。(問:萬堃公司的財務何人負責?)這個我不知道,後改稱,應該都是我老公郭璁澓。(問:萬堃公司發票是何人負責開立的?)我有看我先生郭璁澓開過,沒有看過被告開過發票。(問:你在萬堃公司的薪水是何人發放給你的?)是我老公郭璁澓拿給我的。(問:萬堃公司是不是之前是因為你先生在新莊副都心有承包整地的工程,所以後來才成立萬堃公司?)對。其實郭璁澓做什麼,我也不知道,本來郭璁澓在新莊做的好好的,後來跟裡面的不合,就有人提議我先生說,他自己會做,可以自己做,才會成立公司自己出來做。(問:被告有無負責過萬堃公司的業務?)我不知道被告有沒有負責,我先生郭璁澓有負責萬堃公司的業務。」等語(見本院101年1月5日 筆錄),證人郭嘉璘為郭璁澓之妻,其既已證述萬堃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郭璁澓,業務都是郭璁澓在接洽,業務及財務由郭璁澓負責,且看過郭璁澓開過發票,足見萬堃公司成立之後,被告並沒有負責業務,而係由郭璁澓負責業務,是以被告僅係萬堃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實際負責人應係郭璁澓,則被告應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之犯行。 六、又查,有關萬堃公司章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等影本、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稽查報告及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發票查核名冊、萬堃公司進項來源、萬堃公司發票影本、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等影本,僅能證明萬堃公司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之情事,惟不能證明確係被告所為。再查郭璁澓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他人逃漏稅等罪嫌,雖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4627號為不起訴處分;然證人林賢雄、賴文誠、郭嘉璘、許李月里經本院傳喚到庭具結證述,已如上述,則不得以郭璁澓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遽認被告有本件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之犯行。 七、再且,證人鄭享菱經本院於101年1月5日審判時傳喚到庭具 結證稱:「伊在98年中風,伊有紅斑性狼瘡,中風之後伊現在整個右腦反應比較慢,97年9月25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是我簽名沒錯,開庭的事情伊現在都不清楚了。開庭當時伊所說的都正確。」等語,而其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97年9月25日詢問時證稱 :「我是鄭享菱事務所負責人。郭享菱事務所在臺北縣金山鄉營業處所在金山鄉○○路86號。(問:萬堃公司是何人、何時在何地委託妳服務?具體受託事項有哪些?)是郭先生在95年初到我金山的事務所委託我申請公司、帶買發票、記帳、報營業稅。(問:你幫萬堃公司買到統一發票後交給誰?)我交給郭先生,他到我們事務所拿發票。(問:萬堃公司是誰將進項及銷項統一發票交給你填製營業稅申報書「即401申報書」?)郭先生在申報的最後一天帶著進銷項發票 到我們事務所,由我們幫他申報。(問:上述郭先生是否知道其真實姓名?)不知道。(問:為何認識郭䕒璘?)她與郭先生一起來的,所以我認識他,郭䕒璘說她是郭先生的太太。(問:事務所的公費是誰支付的?)郭䕒璘。」等語,證人鄭享菱雖因在98年中風,中風之後整個右腦反應比較慢,而有記憶不清之情事,惟其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萬堃公司是郭䕒璘之先生郭璁澓即在95年初到鄭享菱金山的事務所委託鄭享菱申請萬堃公司、代買發票、記帳、報營業稅等事宜;益見,萬堃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應係郭璁澓,亦由郭璁澓至鄭享菱事務所拿發票,且由。郭璁澓將萬堃公司之進項及銷項統一發票交給鄭享菱填製營業稅申報書,足認,萬堃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應係郭璁澓,且由郭璁澓處理統一發票之事宜,則被告應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之犯行。 八、雖證人郭璁澓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萬堃公司是我老闆林福順的公司。我老闆林福順要我跟捷敏會計事務所鄭小姐拿發票回公司,還有每2個月要送進銷項發票給捷敏記帳 。」「我原本傳亞營造公司工作,當時傳亞曾經標下臺北縣新莊副都市中心重劃區的工程,我是工地主任,傳亞是負責第1期的工程,第2期工程分別由3家營造廠得標,其中1家是億慶,林福順是億慶下包的下包,因為我當時第1期工程, 我是工地主任,因地緣關係,林福順透過朋友『阿九』來找我,要我幫忙做這個工地,我就到萬堃公司工作,可是副都心的工程我作不到1個月,林福順就要我去新竹科學園區的 停車場工程,包商是冠嘉的鄭國華,大約作了半年多。」云云(見97年度偵字第4627號偵查卷,第17-18頁、第55-61頁,97年11月13日、98年5月11日詢問筆錄)、證人郭嘉璘於 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我只知道是林福順標到一件工程,我先生幫他作此工程,我記得是新竹園區的一件停車場工程,作多久我不記得了,時間大概1年左右。我也是在萬堃 公司工作,擔任會計,是林福順叫我去捷敏會計事務所帳冊資料。我將萬堃公司的帳冊資料拿給我先生,讓他轉交。因為林福順不住在金山,所以由我們夫妻與會計事務所接洽,我們並不是負責人。」云云(見97年度偵字第4627號偵查卷,第55-61頁,98年5月11日詢問筆錄),然證人林賢雄、賴文誠、許李月里、郭嘉璘、鄭享菱業經本院傳喚到庭具結證述,而萬堃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郭璁澓,業務及財務由郭璁澓負責,發票及報稅事宜亦由郭璁澓處理,已如上述,則不得以證人郭璁澓及郭嘉璘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此部分之證述,即認被告須負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之罪責。 九、至證人郭璁澓無法至本院作證乙節,業據證人郭嘉璘於本院101年1月5日審判時證述:「郭璁澓沒有辦法至法院開庭作 證,因為他是要將大陸的毒品走私至臺灣,在大陸被查獲,人現在福建的蒲田監獄,判多久我也不知道,他本來是死刑緩執行貳年,這是在兩年前發生的,我沒有辦法過去看他,他一直沒有辦法回來。」,從而,證人郭璁澓既無法至法院開庭作證,則證人郭璁澓無從再予傳喚,併此敘明。 十、綜上所述,被告所辯,要堪採信,其所為應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之犯行;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並無法證明被告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他人逃漏稅罪之犯行。此外,復查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上開犯行,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被告本件犯罪即屬不能證明,本院爰改用通常程序,依法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柒、至萬堃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應係郭璁澓,有關本件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之犯行,應係郭璁澓所為,應由檢察官依法偵辦,在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永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書 記 官 盧鏡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