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易字第559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超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信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 被 告 夏英德 林立嘉 麗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陸善睿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易字第559 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陳虹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