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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85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志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基簡字第859號

聲請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南陽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1643號、101 年度偵緝字第163 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南陽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書類引用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曉示上訴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提起上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 志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應按照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 繼 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1643號
                                    101年度偵緝字第163號
被      告  吳南陽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南陽前分別因(甲)犯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
    國97年8月28日,以97年度基簡字第1062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
    、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乙)犯竊盜案件,經同法
    院於98年2月6日,以97年度易字第726號判決有期徒刑5月、
    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所犯(甲)(乙)二案則經
    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同法院98年度聲字第471號裁
    定),於99年8月29日執行完畢。詎吳南陽猶不知悔改,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1年1月31日中午12時許,在新北
    市○○區○○街1號旁倉庫空地處,徒手竊取才正營建公司
    所有由江秋煙管領之白鐵管共2支,重量約共60公斤,因重
    量太重無法獨自搬上機車,遂請途經該處不知情之張堃印(
    另為不起訴處分)共同幫忙搬至機車得手,嗣在同日下午某
    時許,騎乘車牌號碼916-GEE之重型機車,負載前開白鐵管
    ,前往新北市○○區○○街67號不知情之張明孝工作之日進
    資源回收場變賣,共售得新台幣(下同)2,856元,嗣經警
    循線查獲。
二、案經江秋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吳南陽於警詢及本署檢察官偵訊時對上揭犯罪事實
    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即證人江秋煙、證人張明孝於警詢及
    之證述及證人張堃印於警詢與偵訊供述之重要情節大致相符
    ,復有贓物領據、日進資源回收場切結書1張、於上開資源
    回收場翻拍贓物照片3張及倉庫監視器影像翻派照片6張暨倉
    庫監視器影像光碟1張在卷可資佐證,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有
    如事實欄所載前科及執行情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
    表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劉  彥  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  啟  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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