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附民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欣隆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楊為平、謝明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基簡附民字第7號原 告 欣隆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為平 訴訟代理人 彭麗麗 被 告 謝明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年度基簡字第一八七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於本院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