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3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怡君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聲沒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偽造中華民國中央銀行鈔票號碼JP259449UG號面額新臺幣壹仟元通用紙幣壹張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怡君因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42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偽造中央銀行鈔票號碼JP259449UG號面額新臺幣壹仟元通用紙鈔壹張,經中央印製廠鑑定確屬偽造,有中央印製廠鈔券鑑定報告1 份在卷可參,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但書、第200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38條第1項第1 款、第2 項;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刑法第200 條亦載有明文。 三、查,被告游怡君因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42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偽造中華民國中央銀行鈔票號碼JP259449UG號面額新臺幣壹仟元通用紙幣壹張,經中央印製廠鑑定確屬偽造,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4279號不起訴處分書、扣押物品清單、勘驗筆錄、中央印製廠鈔券鑑定報告1 份在卷可參,是上開查扣之中央銀行鈔票號碼JP259449UG號面額新臺幣壹仟元通用紙鈔壹張係屬偽造,且係違禁物,應依刑法第200 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四、綜上,檢察官聲請就上開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之,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20條、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刑事第四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施鴻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