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63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惠祺 被 告 山名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芬茹 被 告 晃盛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清權 被 告 許清益 上列被告許清益、山名電器有限公司、晃盛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許清益竊盜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6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黃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