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智易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智易字第5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明燦 選任辯護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被告黃明燦及告訴人優世大科技有限公司均具狀表明有和解意願,故有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