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智易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農工商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易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範氏書 選任辯護人 郭緯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358 號、第21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範氏書係設在新北市○○區○○路000 ○0 號松林床業有限公司(下稱松林公司)負責人,其明知大陸廠商生產之彈簧床墊均係大陸地區工廠生產,非臺灣地區製造之商品,竟意圖欺騙他人,於民國107年9月前某日,由大陸廠商按被告之指示,於107年9月至10月間,自大陸地區進口之彈簧床墊,在連接床墊縫製標籤上虛偽標示印有「MADE IN TAIWAN」之臺灣製造英文字樣,欲欺騙消費者而偽冒產地為臺灣之產品,實際係大陸製造,產地為大陸,嗣於上開期間內,進口輸入如附表之大陸製床墊16批共計8,818 件,並自基隆港起運往如附表所示之貨櫃場,再委由不知情之報關業者繕具如附表之報關單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報驗,經該關派員至各該貨櫃場查驗,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就商品為虛偽標記罪嫌。 二、按中華民國憲法第4 條明文:「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而國民大會亦未曾為變更領土之決議。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復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更指明:「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揭示大陸地區仍屬我中華民國之領土;該條例第75條復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據此,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即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主權(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05 號判決要旨參照)。故大陸地區就我國而言,非屬「外國」。本件公訴人起訴意旨原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55條第2項之自「外國」輸入虛偽標記商品罪嫌,嗣經檢察官以109 年度蒞字第1677號補充理由書變更起訴法條,先予敘明。 三、按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4 條、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被告之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標準,管轄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之(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37 號判決要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被告之住居所在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2 樓,其所經營之松林公司設於新北市○○區○○路000○0號,均不在本院轄區。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公司業務如有何決策,我的決策地點均在松林公司等語(本院卷第43頁),故本件虛偽標記商品罪之犯罪地在中國大陸地區,指示該虛偽標記之行為,係在被告經營之松林公司。再虛偽標記行為係屬即成犯,一經虛偽標記即完成,其後則屬虛偽標記狀態之持續,故不能認為查獲地為犯罪地或結果地。從而,本案繫屬於本院時,被告之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均非屬本院管轄範圍,揆諸首開說明,公訴人向本院提起公訴,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考量本件被告住居所在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2 樓,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為達訴訟經濟及被告應訴便利,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林秋田提起公訴,檢察官邱耀德提出補充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柏宏 附件: ┌──┬────────┬────┬────┬─────┬──────┬──┐ │編號│報單編號 │出口日期│進口日期│報關日期 │進儲貨櫃場 │件數│ ├──┼────────┼────┼────┼─────┼──────┼──┤ │⒈ │AA//08/535/H0540│108.9.18│108.9.25│108.9.25 │中央貨櫃倉儲│460 │ ├──┼────────┼────┼────┼─────┼──────┼──┤ │⒉ │AA//08/535/H0541│108.9.18│108.9.25│108.9.25 │中央貨櫃倉儲│630 │ ├──┼────────┼────┼────┼─────┼──────┼──┤ │⒊ │AA//08/535/Y0964│108.9.26│108.9.29│108.10.2 │聯興國際通運│580 │ ├──┼────────┼────┼────┼─────┼──────┼──┤ │⒋ │AA//08/535/Y0965│108.9.26│108.9.29│108.10.2 │聯興國際通運│580 │ ├──┼────────┼────┼────┼─────┼──────┼──┤ │⒌ │AA//08/535/H0655│108.9.29│108.10.6│108.10.24 │中央貨櫃倉儲│516 │ ├──┼────────┼────┼────┼─────┼──────┼──┤ │⒍ │AA//08/535/H0660│108.9.29│108.10.6│108.10.24 │中央貨櫃倉儲│543 │ ├──┼────────┼────┼────┼─────┼──────┼──┤ │⒎ │AA//08/535/H0657│108.9.29│108.10.9│108.10.24 │中央貨櫃倉儲│634 │ ├──┼────────┼────┼────┼─────┼──────┼──┤ │⒏ │AW//08/535/H0551│108.9.20│108.10.1│108.10.2 │中國貨櫃運輸│630 │ ├──┼────────┼────┼────┼─────┼──────┼──┤ │⒐ │AW//08/535/H0552│108.9.20│108.10.1│108.10.2 │中國貨櫃運輸│630 │ ├──┼────────┼────┼────┼─────┼──────┼──┤ │⒑ │AW//08/535/H0557│108.9.20│108.10.1│108.10.2 │中國貨櫃運輸│586 │ ├──┼────────┼────┼────┼─────┼──────┼──┤ │⒒ │AW//08/535/H0558│108.9.20│108.10.1│108.10.2 │中國貨櫃運輸│409 │ ├──┼────────┼────┼────┼─────┼──────┼──┤ │⒓ │AW//08/535/H0559│108.9.20│108.10.1│108.10.2 │中國貨櫃運輸│550 │ ├──┼────────┼────┼────┼─────┼──────┼──┤ │⒔ │AW//08/535/H0632│108.10.3│108.10.6│108.10.23 │中國貨櫃運輸│630 │ ├──┼────────┼────┼────┼─────┼──────┼──┤ │⒕ │AW//08/535/H0633│108.10.3│108.10.6│108.10.23 │中國貨櫃運輸│550 │ ├──┼────────┼────┼────┼─────┼──────┼──┤ │⒖ │AW//08/535/H0634│108.10.4│108.10.7│108.10.23 │中國貨櫃運輸│450 │ ├──┼────────┼────┼────┼─────┼──────┼──┤ │⒗ │AW//08/535/H0635│108.10.3│108.10.6│108.10.23 │中國貨櫃運輸│440 │ ├──┼────────┴────┴────┴─────┴──────┴──┤ │共計│8818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