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鄭世達、王鳳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鄭世達 被 告 王鳳台 溫師傅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方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潔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陳彥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