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96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13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銘宏(原名簡銘宏) 洪佳薇 蔡奕婕 蔡貽君 林易成 許清泉 游佳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啟逢律師 被 告 簡鈺輝 林宗毅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8 號、第572號、第732號、第825號、第832號、第1179號、第1313號、第2028號、第2210號、第2472號、第2474號、第2697號、第2799號、第2804號、第2827號、第2855號、第3022號、第3068號、第3255號、第3333號、第3334號、第3337號、第3658號、第3681號、第4039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05號)及追加起訴(110年 度偵字第2697號、第3681號、第4239號、第4251號、第4726號、第4792號)、移送併辦(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16號、第2608號、第2903號、第4239號、第4242號、第4251號、第號4353、 第4494號、第4726號、第4792號、第4840號、第5130號、第5176號、第5178號、第5283號、第5576號、第5602號、第6178號、第6400號、第6452號、第7106號、第7234號、第7370號、第7601號、第8470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295號、第8641號、苗栗 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21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0859號) ,被告等人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戌○○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X○○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 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Y○○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 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辰○○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C○○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J○○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 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八、f○○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 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九、林宗毅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癸○○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於附表壹編號一「提供時、地、方式」交付附表壹編號一「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子○○(另行審結),使子○○得以將癸○○之 金融帳戶交付予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員(無證據足認該詐欺集團成員有未成年人);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利用癸○○之金融帳 戶為工具,以附表貳編號一所示「詐騙手法」,先後詐欺如附表貳編號一「告訴人或被害人」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貳編號一所示之「轉帳(匯款)時間/地點」分別匯款如附表貳編號一「金額」至其金融帳戶內,再由癸○○ 偕同子○○於附表壹編號一「提款時、地、金額」提領附表貳 編號一「告訴人或被害人」之Q○○,分別於民國109年10月8 日凌晨0時6分許及同日下午13時13分許所轉帳之97萬1,000 元(剩餘金額業由本案詐欺集團於同日領出)。嗣因Q○○等 人發現遭詐騙報警,始悉上情。 二、戌○○、X○○、Y○○、辰○○、C○○、J○○、f○○、林宗毅明知依一 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本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非親非故之人使用,可能幫助犯罪集團作為不法收取他人款項及洗錢之用,竟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分別於附表壹編號二至九「提供時、地、方式」交付附表壹編號二至九「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之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子○○,使子○○得以提供上開金融帳戶予本 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員(無證據足認其等知悉該詐欺集團成員有未成年人或達「三人」以上);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利用上開金融帳戶為工具,以附表貳編號二至九所示「詐騙手法」,先後詐欺如附表貳編號二至九「告訴人或被害人」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貳編號二至九所示之「轉帳(匯款)時間/地點」分別匯款如附表貳編號二至九之各「金額」至其等金融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嗣因卯○○等人發現遭詐騙 報警,始悉上情。 三、案經: (一)卯○○、玄○○、L○○、W○○、e○○、庚○○、甲○○、i○○、U○○、k○○ 、天○○、N○○、H○○、申○○、未○○、j○○、戊○○、m○○、午○○、 l○○、B○○、A○○、c○○、I○○、G○○、a○○、d○○、Q○○訴由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Q○○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寅○○訴由南投縣政府 警察局集集分局、宇○○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S○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土城分局、K○○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辛○○ 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地○○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苓雅分局、P○○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酉○○訴 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申○○、未○○訴由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P○○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後,分別移送、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三)M○○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丙○○訴由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汐止分局、F○○訴由屏東縣政府枋寮分局、黃○○、己○ ○、壬○○、Z○○、g○○、T○○、e○○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 分局、D○○、巳○○、b○○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R○○訴 由高雄市政府仁武分局、h○○訴由高雄市政府楠梓分局後, 分別移送、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併案辦理。 (四)丁○○訴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併案辦理 。 (五)Z○○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劉仁欽訴由高雄政府 警察局湖內分局、亥○○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後, 分別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刑事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相牽連之案件,則係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之:一、一人犯 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又追加起訴之目的既係為求訴訟經濟,則其究否相牽連之案件,當應從起訴形式而為觀察。本件公訴人於110年8月11日以被告林宗毅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而以110年度偵字第2697號、第3681號、第4239號、第4251號、第4726號、第4792號追加起訴,於同年月26日繫屬於本院,係屬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相牽連案件, 是追加起訴程序合法,首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癸○○、戌○○、X○○、Y○○、辰○○、C○○、J○○、f○○、 林宗毅九人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等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等人及被告J○○選任辯 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並由本院合併審理,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併予說明。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壹、貳之編號一至九部分),業據癸○○、戌○○、X○○、Y○○、辰○○、C○○、J○○、f○○、林宗 毅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詳本院110年10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110年10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110年12 月28日準備程序筆錄、111年1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同日審 判筆錄、111年1月6日審判筆錄、111年1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10年金訴96號卷二第206頁、第210頁、第318頁、第3 80頁、第413頁、本院110年金訴96號卷三第226頁、第246頁、第258頁、第266頁、第275頁、第311頁、第327頁),且 有附表貳「證據欄」所載各項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癸○○ 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壹、貳之編號一部分)、被告戌○○、 X○○、Y○○、辰○○、C○○、J○○、f○○就犯罪事實二(即附表壹 、貳之編號二至九部分)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九人犯行均堪認定,自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 1、就被告癸○○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 共同正犯之數行為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均有參與。而現今電話詐騙之犯罪型態,自設立電信機房、招募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實施詐騙、冒充公務員出面收取金融帳戶資料或提取款項、收水分贓等階段,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倘其中某一環節脫落,將無法順利達成犯罪結果,各該集團成員雖因各自分工不同而未自始至終參與其中,惟各該集團成員所參與之部分行為,仍係利用集團其他成員之行為,以遂行犯罪目的。其中擔任車手之人,既明知所提供或收取之金融帳戶資料或提取之款項,係被害人遭詐欺所交付或詐欺所得,其參與詐欺集團之組織分工,負責提供或收取金融帳戶資料、提領款項,並將款項之一部充作自己報酬,最終目的係使詐欺集團順利完成詐欺取財犯罪,並確保獲得不法利潤、朋分贓款,其所為顯係基於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參與集團之犯罪行為,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經查,本案係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機房端之不詳成員以詐術訛騙被害人等人,再由被告癸○○臨櫃 將所得款項交付予同案被告子○○,再由其轉交予本案詐欺集 團不詳成員等情,業經認定如前,足見本案詐欺集團參與人員至少有3人以上,被告雖未始終參與各階段之犯行,然其 為圖個人報酬,依同案被告子○○之指示,至淡水第一信用合 作社臨櫃提領告訴人Q○○之匯款,且將款項交付予同案被告 子○○,再由其輾轉交付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堪認其等係在 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支援、供應彼此所需地位,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共同詐欺取財目的,均應同負全責,是本案被告癸○○確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無訛。 2、就被告癸○○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 洗錢防制法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於106年6月28日施 行生效(下稱新法)。新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祇 須有第2條各款所示行為之一,而以第3條規定之特定犯罪作為聯結即為已足。另過去實務認為,行為人對犯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或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與其他共同正犯,祇屬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非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惟依新法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與其他共同正犯予以隱匿,或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僅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新法第2條第1款或第2款之洗 錢行為(最高法108年度台上字第2057號、第2425號、第2402號、109年度台上字第94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 癸○○提供附表壹編號一之金融帳戶,並與同案被告子○○至淡 水第一信用合作社臨櫃提領告訴人Q○○之匯款,再交由同案 被告子○○將款項交付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該交付贓款之手 法曲折迂迴,目的顯在製造金流斷點,使犯罪偵查者難以查獲該詐得款項之實質流向,達成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效果,其主觀上具有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與犯罪之關聯性,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所為自非僅係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與其他共同正犯,而兼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之洗錢行為,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3、就被告戌○○、X○○、Y○○、辰○○、C○○、J○○、f○○、林宗毅部分 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件被告戌○○、 X○○、Y○○、辰○○、C○○、J○○、f○○、林宗毅八人均單純提供 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並不能與向被害人等人施以詐術之行為等同視之,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八人有何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上開被告八人以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對於該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揆諸前述說明,自應論以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另上開被告八人以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同案被告子○○,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 ,不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然上開被告八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上開被告八 人雖均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惟依現存卷證,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認上開被告八人明知或可得知悉所幫助之詐欺集團成員人數已達3人以上,亦欠缺積極證據足證上開被 告八人明知或可得知悉此項詐術細節(如以網路或冒充公務員等),依罪疑唯輕原則,尚難認本案有刑法第30條第1項 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情形。另追加起訴書漏未論及附表貳編號九所示之告訴人庚○○, 尚有於109年10月22日下午15時11遭騙匯款12萬5,000元至被告林宗毅本案帳戶,容有未洽,然此部分與被告林宗毅被訴之部分,具有接續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二)罪名 1、核被告癸○○就犯罪事實欄一(即附表壹、貳編號一部分)所 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戌○○、X ○○、Y○○、辰○○、C○○、J○○、f○○、林宗毅八人就犯罪事實欄 二(即附表壹、貳編號二至九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 2、被告癸○○、子○○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就本件犯行,互具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3、被告癸○○、子○○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犯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行間,具有局部同一性,以達不法取得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人財物、確保贓款之單一犯罪目的,各形式上獨立行為彼此間具有全部或一部不可割之一致性或事理上之關聯性,核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戌○○、X○○、Y○○、辰 ○○、C○○、J○○、f○○、林宗毅則均係以一提供金融帳戶之幫 助行為,幫助本案詐欺集團對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人實行詐欺取財,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並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2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三)累犯之加重 1、被告癸○○前因:(1)、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 度基簡字第8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2)、施用第 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1087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2月確定;(3)、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13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4)、幫 助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1886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5)、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17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6)、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1883號判決判處3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7)、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基簡字第1675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8)、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基簡字第5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9)、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基簡字第9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10)、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 本院以108年度基簡字第12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1)至(4)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甲執行案);(5)至(6)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下稱乙執行案),甲、乙執行二接續執行。嗣(7)至(8)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 定(下稱丙執行案),(9)至(10)案件,則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丁執行案 ),丙、丁二執行案接續執行,於109年5月1日執行完畢。 2、被告戌○○前因:(1)、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 度訴字第6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2年,應執行有期 徒刑2年6月,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5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與另犯之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 聲字第6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105年5月3日 縮短刑期假釋並交付保護管束出監,保護管束期滿日為106 年1月9日,嗣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8月又6日;(2)、施 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1926號判決 判處4月確定;(3)、持有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1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持有第一級毒品部分)、4月(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5月(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8月(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及8月確定;(4)、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訴字第295號判決,各判處8月、4月確定;上開(2)至(4)案件,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8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接續上開8月又6日之殘刑後執行,於108年9月2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 3、被告辰○○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分別經:(1)、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8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2)、本院以107年度基簡字第3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3)、本院以107年度基簡字第7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4月確定;(4)、本院以107年度基簡字第1769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1)、(2)案件,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6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接續執行上開(3)、(4)案件所定之刑,於108年10月28日執行完畢。 4、被告C○○前因:(1)、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 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更一字第8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由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744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2)、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1)、(2)案件,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26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於104年1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並交付保護管束出監,保護管束期滿日為105年8月19日,嗣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1年6月30日;(3)、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緝 字第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4)、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16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5)、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3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6)、施用第二級毒 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6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月確定;上開(3)、(4)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1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接續執行上開1年6月30 日之殘刑及上開(5)及(6)案件所定之刑,於107年10月21日 執行完畢。 5、被告林宗毅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 訴字第6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由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台上字第410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6年10月31日 假釋交付保護管束出監,於108年9月2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 6、上揭前案紀錄,有被告癸○○、戌○○、辰○○、C○○、林宗毅之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上開被告等人於各該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均為累犯。而本案依上開被告等人犯罪情節,並無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規定,致其等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且上開被告等人一再犯罪,顯見被告等人對刑罰反應性薄弱,參諸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本件依累犯規定加重,並不違反「 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是就上開被告等人本件所為,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予以加重其刑。 (四)幫助犯之減輕 被告戌○○、X○○、Y○○、辰○○、C○○、J○○、f○○、林宗毅係幫 助他人犯一般洗錢罪,業據認定如前,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戌○○、辰○○、C○○、林 宗毅,同時有加重(累犯)、減輕(幫助)事由,爰依同法第71條第1項規定,予以先加後減。 (五)偵審自白之減輕 1、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決 意旨)。申言之,除非輕罪中最輕本刑有較重於重罪之最輕本刑,而應適用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重罪科刑之封鎖作用,須以輕罪之最輕本刑形成處斷刑之情形以外,則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若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自得將之移入刑法第57條之科刑審酌事項內,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判決論旨參照)。 2、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癸○○就其收取款項後贓款流向 等構成要件事實,於偵查中供述詳實,並於審判中明確表明認罪,應認被告對一般洗錢行為之主要構成要件事實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 規定。雖被告癸○○所犯之一般洗錢罪係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 ,惟本院於「量刑」時,亦當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事由,在加重詐欺取財罪之刑度內合併評價;被告戌○○、X○○、Y○○、 辰○○、C○○、J○○、f○○、林宗毅於審判中均自白洗錢犯罪, 爰均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並均 依刑法第70條規定,予以遞減之。 (六)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九人均提供其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存摺及密碼供他人從事財產犯罪,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助長社會犯罪風氣,實不足取;又本件被害人眾多,被騙款項均未能取回,受騙金額亦甚鉅、所受損害非輕,本均不應輕縱;惟考量被告九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等之犯罪所得、提供之金融帳戶數、其各人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並審酌其等犯罪所生損害之嚴重程度等一切情狀,就被告九人所為,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就被告戌○○、X○○、Y○○、辰○○、C○○、J○○、f○○、 林宗毅八人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儆逞。 (七)沒收 1、被告癸○○、Y○○、辰○○、C○○、f○○、林宗毅因出租帳戶幫助洗 錢所得之報酬,為其犯罪所得,業據上開被告等人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且均未扣案,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X○○、J○○部分,均分別交由 同案被告丑○○、林宗毅,二人未分配到報酬,並無所得,自 毋庸宣告沒收。另被告戌○○部份,亦無證據證明獲有報酬或 取得出租帳戶之「租金」,是不能認被告戌○○獲有犯罪所得 ,自亦不予宣告沒收。 2、被告九人提供如附表壹編號一至九「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及存摺,業由詐欺集團取得或經同案被告子○○返還 ,雖未經扣案,然參以上開帳戶均已通報為警示帳戶,再遭被告或詐欺集團成員持以利用之可能性甚微,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為免司法資源耗費、開啟無益之調查、執行程序,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亞蓓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吳欣恩、陳睿明、林宜賢、陳怡龍、陳淑玲、楊景舜、陳力平、陳筱蓉、周欣蓓、藍巧玲、唐道發移送併辦,由檢察官林明志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陳彥端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壹 編號 被告 提供時、地、方式 報酬 (新臺幣) 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 提款時、地、金額 (新臺幣) 一 癸○○ (原名簡銘宏) 109年9月間於新北市金山區金山農會前,當面交付存摺、提款卡 45,000元 金山農會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109年10月8日下午14時48分許至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臨櫃提領現金971,000元 淡水一信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二 戌○○ 109年8、9月間於新北市金山區租屋處,當面交付存摺、提款卡(含密碼) 無 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三 X○○ 109年7月間於新北市金山區金山郵局當面交付存摺、提款卡 25,000元 (均交由同案被告丑○○) 金山農會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淡水一信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四 Y○○ 109年11月13日於新北市○○區○○路000號當面交付存摺、提款卡、密碼 15,000元 新光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五 辰○○ 109年9、10月間於新北市金山區租屋處,當面交付存摺、提款卡(含密碼) 25,000元 金山農會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六 C○○ 109年9、10月間於新北市○○區○○路000號當面交付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 15,000元 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淡水一信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七 J○○ 109年10月間於新北市萬里區下社路之J○○住處,當面交付存摺、提款卡、密碼 20,000元 (均交由同案被告林宗毅) 彰化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 八 f○○ 109年8、9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交付網路銀行帳號、密碼 25,000元 合作金庫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九 林宗毅 109年10月間於新北市萬里區,當面交付存摺、提款卡、密碼 20,000元 淡水一信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附表貳 編號 被告 告訴人或被害人 詐騙手法 轉帳(匯款) 時間/地點 金額 (新臺幣) 受款帳戶 證據 一 癸○○(原名簡銘宏) 玄○○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2、110年度偵字第 5176號、第513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8日下午13時許,以LINE名稱「福氣(阿炳)」向玄○○發出好友邀約,待玄○○同意後,即以LINE電話致電玄○○,佯裝為玄○○之員工邱炳耀,向其謊稱要投資土地買賣,需要資金周轉云云,使玄○○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玄○○之女兒,致電邱炳耀確認後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09年10月19日上午11時38分許/臺中市○○區○○○道○段000號「彰化銀行西屯分行」臨櫃匯款 45萬元 癸○○金山農會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1.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詳被告110年2月25日偵訊筆錄—他135號卷二第9至13頁,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二第318頁,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三第253頁) 2.證人即告訴人玄○○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玄○○109年10月20日調查筆錄—偵2697號卷一第229至231頁【同他135號卷一第345至347頁】) 3.告訴人玄○○提出之彰化銀行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偵2697號卷一第242頁) 4.告訴人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2697號卷一第243至245頁) 5.被告所有之金山農會存款存摺交易明細(偵2474號卷第45頁) Q○○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7)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5日上午某時許,以電腦群發方式撥打電話予Q○○,謊稱其未繳納電話費,需按「9」轉接電話找客服人員,待Q○○按下「9」後,假冒為中華電信客服之詐欺集團成員即佯稱因Q○○涉及刑事案件,需再轉接予假冒為警察「陳建國」及「黃明昭」處理,上開二人在接獲轉接電話後,表示因Q○○名下之台新銀行帳戶有贓款,要求其配合匯款並賣掉手中股票,致Q○○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Q○○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109年10月8 日凌晨0時6 分許/以台 北富邦銀行 之網路銀行 轉帳 100萬元 癸○○淡水一信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1.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詳被告110年2月25日偵訊筆錄—他135號卷二第9至13頁,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二第318頁,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三第253頁) 2.證人即告訴人Q○○於警詢時之證述(見Q○○109年10月27日調查筆錄—偵1313號卷第59至61頁【同他135號卷一第349至351頁】) 3.告訴人Q○○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金融卡停用申請書及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偵1313號卷第69至75頁) 4.告訴人Q○○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截圖(偵1313號卷第77頁) 5.被告所有之淡水一信顧客基本資料、未成年人開設存款帳戶同意書、存款印鑑卡、活期性存款歷史交易明細表(偵1313號卷第15至27頁) 2.109年10月8 日下午1 時 13分許 /以 台北富邦銀 行之網路銀 行轉帳 1,000元 3.109年10月1 0 日晚間10 時許【備註 :起訴書誤 為109 年10 月8日0時22 分許】 /以 台北富邦銀 行之網路銀 行轉帳 100萬元 4.109年10月1 0 日晚間10 時20分許 【備註:起 訴書誤為10 9年10月8日 】 /以台北 富邦銀行之 網路銀行轉 帳 10萬元 K○○(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4)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7日下午14時許,以LINE名稱「福氣」向K○○發出好友邀約,待K○○同意後,佯裝為K○○之友人黃佑偉,向其謊稱要投資土地買賣,須向其借款云云,使K○○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K○○遲未收到還款,致電黃佑偉確認後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09年10月16日下午1時34分許【備註:起訴書誤載為12時34分許】/彰化縣○○鄉○○路0段00號「彰化區漁會」臨櫃匯款 30萬元 癸○○金山農會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1.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詳被告110年2月25日偵訊筆錄—他135號卷二第9至13頁,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二第318頁,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三第253頁) 2.證人即告訴人K○○於警詢時之證述(見K○○109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偵2474號卷第79至83頁) 3.告訴人K○○提出之彰化區漁會存摺封面影本(偵2474號卷第123頁) 4.109年10月16日彰化 區漁會匯款申請書 (偵2474號卷第117 頁) 5.告訴人K○○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2474號卷第119至121頁) 6.被告所有之金山農會存款存摺交易明細(偵2474號卷第45頁) 二 戌○○ 酉○○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110年度偵字第5176號、第513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2) 109年10月11日下午1時56分許,經由臉書(FACEBOOK)交友社團「悠悠交友,追蹤,讚友自由團」認識之網友「陳欣怡」,對方佯稱推薦投資網站(亞馬遜跨境購物電商平台),可以從中賺取價差牟利,致酉○○陷於錯誤,而依假稱為亞馬遜跨境購物電商平台經理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以先行代墊假客戶購入商品之名義,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酉○○經家人提醒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09年11月12日晚間7時50分許/以兆豐銀行提款卡至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轉帳 2萬5,050元 戌○○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二第413頁,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三第246頁) 2.證人即告訴人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酉○○109年11月20日調查筆錄—偵1179號卷第11至14頁) 3.告訴人酉○○提出之兆豐銀行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偵1179號卷第35至39頁、第45頁) 4.告訴人酉○○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1179號卷第47至65頁) 5.被告所有之華南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179號卷第27至29頁,偵825號卷第31至35頁) 寅○○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110年度偵字第5176號、第513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3)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3日致電寅○○,分別假冒為中華電信客服人員、165客服人員,佯稱因遭他人盜辦行動電話而涉及刑事案件,致寅○○陷於錯誤,而依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寅○○經家人提醒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109年11月1 0 日上午10 時4分許/以 台中商業銀 行之網路銀 行轉帳 130萬135元 【備註: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均誤載為130萬15元】 戌○○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二第413頁,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三第246頁) 2.證人即告訴人寅○○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寅○○109年11月17日調查筆錄—偵825號卷第9至13頁【同他135號卷一第357至359頁】) 3.告訴人寅○○提出之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偵825號卷第15頁、第27至29頁) 4.被告所有之華南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179號卷第27至29頁,偵825號卷第31至35頁,偵825號卷第31至35頁) 2.109年11月1 0日下午1時 21分許/以 台中商業銀 行之網路銀 行轉帳 50萬113元 【備註:起訴書誤載及併辦意旨書均將銀行收取之手續費15元計入所得,而誤載為50萬128元】 3.109年11月1 1日上午10 時13分許/ 以台中商業 銀行之網路 銀行轉帳 154萬8,550元 【備註: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同上因而誤載為154萬8,565元—手續費誤計入】 4.109年11月1 3 日上午11 時5分許/以 電腦國泰世 華網路銀行 轉帳 5萬4,122元 【備註: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均計入手續費而誤載為5萬4,137元】 5.109年11月1 7 日上午10 時28分許【 備註:起訴 書及併辦意 旨書均誤為 上午10時38 分許】/以 電腦國泰世 華網路銀行 轉帳 20萬136元 【備註: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均計入手續費而誤載為20萬151元 】 三 X○○ (備註: 檢察官誤將甲○○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於109年10月14日晚間9時37分許,匯款至O○○金山農會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3,1000元,誤為匯入X○○金山農會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故此處不予列入,先予敘明) W○○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109年9月間,經由網路識之網友「陳曉萌」,對方佯稱推薦代購網站(香港曼蒂斯貿易公司),可以從中賺取價差牟利,致W○○陷於錯誤,而依假稱為香港曼蒂斯貿易公司客服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持續要求W○○匯款,W○○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109年10月2 日晚間6 時 58分許 /以 郵局提款卡 至中國信託 自動櫃員機 轉帳 3萬元 X○○金山農會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二第206頁,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三第311頁) 2.證人即告訴人W○○於警詢時之證述(見W○○109年10月8日調查筆錄—偵2697號卷二第127至130頁【同他135號卷一第385至388頁】) 3.告訴人W○○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偵2697號卷二第140至141頁) 4.告訴人W○○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2697號卷二第136至138頁) 5.被告所有之金山農會帳戶客戶存摺存款交易明細(偵3333號卷第43至47頁、第51至63頁,偵3334號卷第47至49頁,偵1516號卷一第39至61頁) 2.109年10月2 日晚間7 時 許 /以中國 信託提款卡 至中國信託 自動櫃員機 轉帳 3萬元 3.109年10月2 日晚間7 時 1分許/以第 一銀行提款 卡至中國信 託自動櫃員 機轉帳 3萬元 4.109年10月2 日晚間6 時 58分許 /以 中國商業銀 行提款卡至 中國信託自 動櫃員機轉 帳 3萬元 5.109年10月2 日晚間6 時 58分許 /以 郵局提款卡 至中國信託 自動櫃員機 轉帳 3萬元 戊○○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5) 109年9、10月間經由臉書(FACEBOOK)認識之網友「蔡瑞敏」,對方佯稱推薦電商網站(亞馬遜跨境購物電商平台,後改名為鼎匯商貿有限公司),可以從中賺取價差牟利,致戊○○陷於錯誤,而依假稱為亞馬遜跨境購物電商平台客服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持續要求戊○○匯款,戊○○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109年9月29 日下午1 時 49分許 /以 郵局提款卡 至郵局自動 櫃員機轉帳 3萬元 X○○淡水一信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二第206頁,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三第311頁) 2.證人即告訴人戊○○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戊○○109年10月14日調查筆錄—偵2697號卷三第83至86頁【同他135號卷一第381至384頁】) 3.告訴人戊○○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影本(偵2697號卷三第116至117頁) 4.告訴人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2697號卷三第107至115頁) 5.被告所有之淡水一信顧客基本資料、存摺存款開戶約定書、存款印鑑卡、掛失止付禁制交易電話聯絡單、活期性存款歷史交易明細表(偵3333號卷第51至63頁,偵6400號卷第95至101頁,他2369號卷第105至109頁,偵4652號卷第67至81頁) 2.109年10月1 日下午5 時 46分許【備 註:起訴書 誤載為17時 40分許】 / 以郵局提款 卡至郵局自 動櫃員機轉 帳 3萬元 3.109年10月1 日下午5 時 57分許 /以 郵局提款卡 至中國信託 自動櫃員機 轉帳 2萬7,985元 【備註:起訴書計入手續費 而誤為3 萬元】 m○○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6) 109年10月間經由LINE認識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網友,對方佯稱推薦電商網站(亞馬遜跨境購物電商平台),可以從中賺取價差牟利,致m○○陷於錯誤,而依假稱為亞馬遜跨境購物電商平台客服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後續皆無消息,m○○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09年10月5日上午9時28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岡山區農會」ATM轉帳 3萬元 X○○淡水一信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二第206頁,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三第311頁) 2.證人即告訴人m○○於警詢時之證述(見m○○109年10月6日調查筆錄—偵2697號卷三第133至134頁,偵4242號第15至16頁) 3.告訴人m○○提出之岡山區農會存摺封面、交易明細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697號卷三第142至143頁,偵4242號第27至29頁) 4.被告所有之淡水一信顧客基本資料、存摺存款開戶約定書、存款印鑑卡、掛失止付禁制交易電話聯絡單、活期性存款歷史交易明細表(偵3333號卷第51至63頁,偵6400號卷第95至101頁,他2369號卷第105至109頁,偵4652號卷第67至81頁) B○○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2、110年度偵字第5576號、第617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2) 109年9月27日經由臉書(FACEBOOK)認識之網友「張夢棋」,對方佯稱推薦電商網站(亞馬遜跨境購物電商平台),可以從中賺取價差牟利,致B○○陷於錯誤,而依假稱為亞馬遜跨境購物電商平台客服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以先行代墊假客戶購入商品之名義,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B○○遲未收到報酬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109年9月30 日上午9時2 4分許/臺北 市○○區○ ○路000號 「台灣銀行 龍山分行」 臨櫃匯款 3萬元 X○○金山農會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二第206頁,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三第311頁) 2.證人即告訴人B○○於警詢時之證述(見B○○109年10月12日調查筆錄—他135號卷第389至394頁) 3.被告所有之金山農會帳戶客戶存摺存款交易明細(偵3333號卷第43至47頁、第51至63頁,偵3334號卷第47至49頁,偵1516號卷一第39至61頁) 2.109年10月5 日上午6時2 2分許/臺北 市○○區○ ○路000 號 「台灣銀行 龍山分行」 臨櫃匯款 7萬6,000元 A○○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3) 109年9、10月間經由臉書(FACEBOOK)認識之網友「王米娜」,對方佯稱為A○○粉絲,推薦投資網站(香港曼蒂斯貿易公司),可以從中賺取價差牟利,致A○○陷於錯誤,而依假稱為香港曼蒂斯貿易公司客服經理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A○○遲未領到投資款項且上開詐欺集團成員避不回應,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109年10月5 日晚間8 時 47分許 /以 合作金庫之 網路銀行轉 帳 5萬元 X○○金山農會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二第206頁,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三第311頁) 2.證人即告訴人A○○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109年10月24日調查筆錄—偵3334號卷第27至31頁【同他135號卷一第395至397頁】) 3.告訴人A○○提出之台灣銀行網路銀行【非約定戶】新臺幣轉帳明細(偵3334號卷第67頁) 4.告訴人A○○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334號卷第73至81頁) 5.被告所有之金山農會帳戶客戶存摺存款交易明細(偵3333號卷第43至47頁、第51至63頁,偵3334號卷第47至49頁,偵1516號卷一第39至61頁) 2.109年10月6 日上午10時 40分許 /以 台灣銀行之 網路銀行轉 帳 4萬3,000元 3.109年10月6日上午11時14分許/以合作金庫之網路銀行轉帳 3萬9,000元 c○○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4) 109年10月2日經由臉書(FACEBOOK)認識之網友「陳雅雯」,對方佯稱推薦投資網站(亞馬遜跨境購物電商平台),可以從中賺取價差牟利,致X○○陷於錯誤,而依假稱為亞馬遜跨境購物電商平台客服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以其弟謝智華之郵局提款卡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c○○遲未領到投資款項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109年10月2 日晚間9 時 36分許 /新 北市○○區 ○○路0段0 0號之郵局A TM 3萬元 X○○金山農會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二第206頁,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三第311頁) 2.證人即告訴人c○○於警詢時之證述(見c○○109年10月21日調查筆錄—偵3333號卷第21至23頁) 3.詐騙集團提供之名片及契約書(偵3333號卷第67至69頁) 4.被告所有之金山農會帳戶客戶存摺存款交易明細及淡水一信顧客基本資料、存摺存款開戶約定書、存款印鑑卡、掛失止付禁制交易電話聯絡單、活期性存款歷史交易明細表(偵3333號卷第43至47頁、第51至63頁,偵3334號卷第47至49頁,偵6400號卷第95至101頁,他2369號卷第105至109頁,偵4652號卷第67至81頁,偵1516號卷一第39至61頁) 2.109年10月5 日晚間6 時 59分許/新 北市○○區 ○○路○段 00號之郵局 ATM 3萬元 X○○淡水一信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P○○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4) 109年9月21日以臉書(FACEBOOK)名稱「林依依」向P○○發出好友邀約,待P○○同意後,再透過LINE,對方佯稱經營電商網路(沃爾瑪跨境購物平台),可以從中賺取價差牟利,致P○○陷於錯誤,而依假稱為沃爾瑪跨境購物平台經理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以先行代墊假客戶購入商品之名義,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P○○遲未收到報酬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109年9月30 日上午11時 45分許 /以 聯邦銀行之 網路銀行轉 帳 3萬元 X○○淡水一信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二第206頁,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三第311頁) 2.證人即告訴人P○○於警詢時之證述(見P○○109年10月7日調查筆錄—偵2799號卷第27至32頁) 3.告訴人P○○提出之聯邦銀行之網路銀行臺幣轉帳明細(偵2799號卷第51至53頁) 4.告訴人P○○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2799號卷第47至49頁) 5.被告所有之淡水一信顧客基本資料、存摺存款開戶約定書、存款印鑑卡、掛失止付禁制交易電話聯絡單、活期性存款歷史交易明細表(偵3333號卷第51至63頁,偵6400號卷第95至101頁,他2369號卷第105至109頁,偵4652號卷第67至81頁) 2.109年9月30 日上午11時 48分許 /以 聯邦銀行之 網路銀行轉 帳 1萬1,000元 M○○ (110年度偵字第151 6號併辦意旨書) 109年10月間經由交友軟體「Tinder」認識之網友「陳曉萌」,對方透過LINE,佯稱推薦代購投資網站(曼蒂絲國際貿易公司),可以從中賺取價差牟利,致M○○陷於錯誤,而依假稱為該網站客服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M○○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09年9月30日下午4時38分許/以中國信託之網路銀行轉帳 5萬5,000元 X○○金山農會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二第206頁,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三第311頁) 2.證人即告訴人M○○於警詢時之證述(見M○○109年10月11日調查筆錄—偵1516號卷一第165至177頁) 3.中國信託臺幣轉帳明細(偵1516號卷一第225頁) 4.被害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1516號卷一第179至185頁) 5.金山農會帳戶客戶存摺存款交易明細(偵3333號卷第43至47頁、第51至63頁,偵3334號卷第47至49頁,偵1516號卷一第39至61頁) e○○ (110年度偵字第465 2號併辦意旨書) 109年9月15日某時許經由LINE認識之網友「蔡夢瑤」,對方佯稱推薦代購網站(富勤商貿集團),可以從中賺取價差牟利,致e○○陷於錯誤,而依假稱為富勤商貿集團人員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e○○遲未收到報酬,且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要求給付保證金,洪評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09年10月5日下午2時36分許/高雄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大發分行」臨櫃匯款 30萬元 X○○淡水一信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備註:併辦意旨書誤載為X○○金山農會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二第206頁,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三第311頁) 2.證人即告訴人e○○於警詢時之證述(見e○○109年11月23日調查筆錄—偵4652號卷第11至13頁) 3.109 年10月5日彰化 銀行匯款回條聯(偵 4652號卷第23頁) 4.被告所有之淡水一信顧客基本資料、存摺存款開戶約定書、存款印鑑卡、掛失止付禁制交易電話聯絡單、活期性存款歷史交易明細表(偵3333號卷第51至63頁,偵6400號卷第95至101頁,他2369號卷第105至109頁,偵4652號卷第67至81頁) h○○ (110年度偵字第6400號併辦意 旨書) 109年9月4日某時許,以臉書(FACEBOOK)名稱「黃小靜」向h○○發出好友邀約,待h○○同意後,再透過LINE,佯稱推薦投資網站(亞馬遜跨境購物電商平台),可以從中賺取價差牟利,致h○○陷於錯誤,而依假稱為亞馬遜跨境購物電商平台經理「劉強東」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以先行代墊假客戶購入商品之名義,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h○○遲未收到報酬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09年9月30日上午10時40分許/臺南市○○區○○路○段0000號「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大分行」臨櫃匯款 23萬2000元 X○○淡水一信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二第206頁,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三第311頁) 2.證人即告訴人h○○於警詢時之證述(見h○○110年3月17日調查筆錄—偵6400號卷第9至14頁) 3.告訴人h○○提出之臺灣企銀之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偵6400號卷第11至13頁) 4.109 年9月30日臺灣 中小企業銀行匯款 申請書影本(偵640 0號卷第29頁) 5.告訴人h○○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6400號卷第33至76頁) 6.被告所有之淡水一信顧客基本資料、存摺存款開戶約定書、存款印鑑卡、掛失止付禁制交易電話聯絡單、活期性存款歷史交易明細表(偵3333號卷第51至63頁,偵6400號卷第95至101頁,他2369號卷第105至109頁,偵4652號卷第67至81頁) 丁○○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64 1號併辦意旨書) 109年9月25日經由網路認識之網友「陳雪瑩」,對方先利用感情詐騙丁○○,再佯稱推薦投資網站(亞馬遜跨境購物電商平台),可以從中賺取價差牟利,致丁○○陷於錯誤,而依假稱為亞馬遜跨境購物電商平台經理「劉強東」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持續要求丁○○匯款,丁○○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09年9月28日下午1時41分許/永豐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 3萬元 X○○淡水一信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二第206頁,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三第311頁) 2.證人即告訴人丁○○於偵查時之證述 3.告訴人丁○○提出之永豐銀行帳戶往來明細(他2369號卷第7頁) 4.告訴人丁○○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他2369號卷第17至61頁) 5.被告所有之淡水一信顧客基本資料、存摺存款開戶約定書、存款印鑑卡、掛失止付禁制交易電話聯絡單、活期性存款歷史交易明細表(偵3333號卷第51至63頁,偵6400號卷第95至101頁,他2369號卷第105至109頁) 四 Y○○ l○○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9、110年度偵字第5176號、第513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5) 109年11月12日經由臉書(FACEBOOK)社團「聊天交友社快快進來唄」認識名稱「寧寧」之網友,對方佯稱有一擔任網路銷售人員之工作,工作內容係由公司「歷峰跨境購物平台」提供客戶予l○○,再由l○○代公司與客戶協商價金。待l○○將上開與假客戶協商之價金回報予公司後,公司即以其須先將商品進貨價格匯款之理由,要求l○○匯款,致l○○陷於錯誤,而依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l○○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09年11月16日下午3時37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陽信商業銀行新埔分行」臨櫃匯款 3萬元 Y○○新光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二第210頁,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三第253頁) 2.證人即告訴人l○○於警詢時之證述(見l○○109年11月25日調查筆錄—偵2697號卷三第177至178頁【同他135號卷一第361至362頁】) 3.109年11月16日陽信 商業銀行匯款收執 聯影本(偵2697號 卷三第187頁) 4.被告所有之新光銀行存款業務往來申請書、存款業務各項事故/變更/終止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存款帳戶事故資料查詢、交易明細(偵2903號卷第21至30頁) g○○ (110年度偵字第2903號、第560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 2) 109年10月29日經由臉書(FACEBOOK)認識名稱「蔡晶敏」之網友,對方透過LINE,佯稱邀約g○○從事「鼎匯商貿有限公司」之網路買賣,致g○○陷於錯誤,而依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g○○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109年11月1 6日晚間7時 56分許/以 玉山銀行提 款卡至中國 信託自動櫃 員機轉帳 2萬8,000元 Y○○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二第210頁,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三第253頁) 2.證人即告訴人g○○於警詢時之證述(見g○○110年1月28日調查筆錄—偵2903號卷一第197至201頁) 3.告訴人g○○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偵2903號卷一第283頁) 4.告訴人g○○提出之中國信託、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偵2903號卷二第53至63頁) 5.告訴人g○○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2903號卷二第1至45頁) 6.被告所有之新光銀行存款業務往來申請書、存款業務各項事故/變更/終止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存款帳戶事故資料查詢、交易明細(偵2903號卷第21至30頁) 2.109年11月1 6日晚間7時 59分許/以 中國信託提 款卡至中國 信託自動櫃 員機轉帳 3萬元 T○○ (110年度偵字第2903號、第560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3) 109年10月30日經由LINE認識名稱「陳文潔」之網友,對方佯稱邀約T○○從事電商工作,由其提供客戶予T○○,再由T○○與客戶協商價金。待T○○將上開價金回報予公司後,公司即以其須先代墊貨款、負擔檢驗費及稅金等理由,要求T○○匯款,致T○○陷於錯誤,而依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T○○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109年11月1 6日晚間7時 55分許/以 農金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 提款卡至彰 化自動櫃員 機轉帳 2萬元 Y○○新光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二第210頁,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三第253頁) 2.證人即告訴人T○○於警詢時之證述(見T○○110年2月7日調查筆錄—偵5602號卷第71至77頁) 3.告訴人T○○提出之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偵5602號卷第131頁) 4.告訴人T○○提出之中國信託、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偵2903號卷二第53至63頁) 5.告訴人T○○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2903號卷二第1至45頁) 6.被告所有之新光銀行存款業務往來申請書、存款業務各項事故/變更/終止申請書、客戶基本資料、存款帳戶事故資料查詢、交易明細(偵2903號卷第21至30頁) 2.109年11月1 6日晚間7時 57分許/以 農金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 提款卡至彰 化自動櫃員 機轉帳 2萬9,985元 五 辰○○ U○○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 109年10月10日經由交友軟體「Tinder」認識之網友「葉洛」,對方透過LINE,佯稱推薦外匯投資網站(xm),致U○○陷於錯誤,而依假稱為該網站客服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上開詐欺集團以U○○資金不足為由,要求其繼續匯款,否則會訴諸法律途徑,U○○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109,年10月 16日下午 4 時34分許 / 以玉山銀行 網路銀行轉 帳 3萬元 辰○○金山農會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三第226頁、第327頁) 2.證人即告訴人U○○於警詢時之證述(見U○○109年11月1日調查筆錄—偵2697號卷二第261至266頁) 3.告訴人U○○提出之玉山銀行、華南銀行、永豐銀行之網路銀行匯款截圖影本(偵2697號卷二第273至276頁) 4.被告所有之金山農會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8470號卷第89至97頁,偵4792號卷第72至77頁,偵6925號卷第63至67頁,偵3337號卷第55至59頁,偵58號卷第95至99頁) 2.109 年10月 16日晚間10 時5分許/以 華南銀行網 路銀行轉帳 5萬元 3.109 年10月 18日凌晨0 時21分許 /以玉山銀 行網路銀行 轉帳 5萬元 4.109 年10月 19日下午 2 時58分許/ 以永豐銀行 網路銀行轉 帳 5萬元 k○○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 109年9月8日經由交友軟體「Tinder」認識之網友「張思恩」,對方佯稱推薦澳幣投資網站(sas),致k○○陷於錯誤,而依假稱為該網站客服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斷絕聯繫,k○○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09年10月6日晚間7 時53分許/以國泰世華提款卡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之全家便利超商內之自動櫃員機 2萬9,000元 辰○○金山農會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三第226頁、第327頁) 2.證人即告訴人k○○於警詢時之證述(見k○○109年12月2日調查筆錄—偵2697號卷二第291至293頁) 3.被告所有之金山農會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8470號卷第89至97頁,偵4792號卷第72至77頁,偵6925號卷第63至67頁,偵3337號卷第55至59頁,偵58號卷第95至99頁) 天○○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8) 109年8月31日經由交友軟體「Tinder」認識之網友「EDEN」,對方透過LINE,佯稱推薦投資網站(xm),致天○○陷於錯誤,依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天○○提領獲利時,發現網站業已關閉,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09年10月13日晚間8時39分許【備註:起訴書誤載為109年11月13日】/以元大銀行網路銀行轉帳 3萬7,000元 辰○○金山農會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三第226頁、第327頁) 2.證人即告訴人天○○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天○○109年11月26日調查筆錄—偵2697號卷二第299至301頁) 3.被告所有之金山農會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8470號卷第89至97頁,偵4792號卷第72至77頁,偵6925號卷第63至67頁,偵3337號卷第55至59頁,偵58號卷第95至99頁) N○○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9) 109年8月19日經由交友軟體「Tinder」認識之網友「陳友嘉」,對方於109年8月28日透過LINE,佯稱推薦外匯投資網站(sas),致N○○陷於錯誤,而依假稱為該網站人員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N○○欲取回投資款項而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要求繼續匯款,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09年9月30日下午1時14分許/以電腦國泰世華網路銀行轉帳 170萬元 辰○○金山農會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三第226頁、第327頁) 2.證人即告訴人N○○於警詢時之證述(見N○○109年10月20日調查筆錄—偵6925號卷第27至30頁) 3.告訴人N○○提出之國泰世華網路銀行匯款截圖影本(偵6925號卷第69頁) 4.告訴人N○○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6925號卷第73至75頁) 5.被告所有之金山農會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8470號卷第89至97頁,偵4792號卷第72至77頁,偵6925號卷第63至67頁,偵3337號卷第55至59頁,偵58號卷第95至99頁) 未○○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0) 109年8月間經由交友軟體「Tinder」認識之網友「葉落」,自稱為香港人,係某一貿易公司高管,透過LINE,先利用感情詐騙未○○,再佯稱推薦外匯投資網站(sas,後改名為xm),致未○○陷於錯誤,而依假稱為該網站人員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未○○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109 年10月 15日晚間11 時50分許 / 以國泰世華 網路銀行轉 帳 7萬元 辰○○金山農會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三第226頁、第327頁) 2.證人即告訴人未○○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未○○109年11月7日調查筆錄—偵732號卷第95至99頁) 3.被告所有之金山農會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8470號卷第89至97頁,偵4792號卷第72至77頁,偵6925號卷第63至67頁,偵3337號卷第55至59頁,偵58號卷第95至99頁) 2.109 年10月 16日下午 1 時38分許 / 以國泰世華 網路銀行轉 帳 7萬8,000元 H○○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1) 109年9月1日經由交友軟體「Tinder」認識之網友「趙澤晨」,對方於109年9月5日透過LINE,佯稱推薦外匯投資網站(sas),可以賺取額外利率,致H○○陷於錯誤,而依假稱為該網站人員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H○○認「趙澤晨」態度漸漸冷淡,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109年9月22 日下午1 時 35分許 /臺 北市○○區 ○○○路00 0 號「台北 富邦銀行石 牌分行」臨 櫃轉帳 6萬元 辰○○金山農會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三第226頁、第327頁) 2.證人即告訴人H○○於警詢時之證述(見H○○109年11月10日調查筆錄—偵3337號卷第17至19頁) 3.告訴人H○○提出之富邦銀行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偵3337號卷第37至39頁) 4.109 年9月24日台北 富邦銀行國內匯款 委託書(偵3337號 卷第72至73頁) 5.告訴人H○○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3337號卷第67至69頁) 6.被告所有之金山農會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8470號卷第89至97頁,偵4792號卷第72至77頁,偵6925號卷第63至67頁,偵3337號卷第55至59頁,偵58號卷第95至99頁) 2.109年9月24 日下午3 時 20分許 /臺 北市○○區 ○○路○段 00號「台北 富邦銀行大 安分行」臨 櫃轉帳 50萬元 申○○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2) 109年8月20日經由交友軟體「Tinder」認識之網友「葉落」,對方再介紹「嘉森」予申○○認識,二人透過LINE,佯稱推薦投資博弈網站(sas,後改名為xm),致申○○陷於錯誤,而依假稱為該網站人員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申○○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109年9月21 日下午3 時 29分許 /以 台灣銀行帳 戶轉帳 10萬元 辰○○金山農會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三第226頁、第327頁) 2.證人即告訴人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申○○109年11月11日調查筆錄—偵58號卷第57至60頁) 3.告訴人申○○提出之台灣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58號卷第101頁) 4.告訴人申○○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58號卷第103至111頁) 5.被告所有之金山農會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8470號卷第89至97頁,偵4792號卷第72至77頁,偵6925號卷第63至67頁,偵3337號卷第55至59頁,偵58號卷第95至99頁) 2.109年9月21 日晚間10時 25分許 /以 台灣銀行帳 戶轉帳 5萬元 j○○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3) 詐欺集團成員先於網路刊登外匯投資網站(sas,後改名為xm)之廣告,適j○○於109年9月11日瀏覽到該廣告後,而陷於錯誤,在註冊該網站帳號後,由假稱為該網站客服之詐欺集團成員介紹LINE名稱為「Jacksen」之投資顧問予j○○認識,並要求其匯款投資,j○○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j○○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109年9月24 日凌晨0時7 分許 /以兆 豐銀行之網 路銀行轉帳 10萬元 辰○○金山農會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三第226頁、第327頁) 2.證人即告訴人j○○於警詢時之證述(見j○○109年11月13日調查筆錄—偵2697號卷三第27至33頁) 3.告訴人j○○提出之花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兆豐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偵2697號卷三第48至55頁) 4.109年10月15日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國內 匯款申請書影本 (偵2697號卷三第5 6頁) 5.告訴人j○○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2697號卷三第45至47頁) 6.被告所有之金山農會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8470號卷第89至97頁,偵4792號卷第72至77頁,偵6925號卷第63至67頁,偵3337號卷第55至59頁,偵58號卷第95至99頁) 2.109年9月24 日凌晨0時1 2分許/以花 旗銀行之網 路銀行轉帳 5萬元 3.109年9月24 日凌晨0時1 3分許/以花 旗銀行之網 路銀行轉帳 1萬9,000元 4.109年10月15日上午11時2分許/苗栗縣○○市○○路000號「兆豐銀行頭份分行」臨櫃轉帳 63萬7000元 午○○(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8) 109年10月1日經由交友軟體「Tinder」認識之網友「揚辰」,對方佯稱推薦投資網站(xm),致午○○陷於錯誤,而依假稱為該網站客服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上開詐欺集團以午○○操作不當導致虧損,要求其繼續匯款,否則會訴諸法律途徑,午○○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09年10月15日某時許/以中國信託之網路銀行轉帳 2萬元 辰○○金山農會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三第226頁、第327頁) 2.證人即告訴人午○○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午○○109年10月27日調查筆錄—偵2697號卷三第165至166頁) 3.告訴人午○○提出之中國信託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影本及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2697號卷三第175頁) 4.被告所有之金山農會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8470號卷第89至97頁,偵4792號卷第72至77頁,偵6925號卷第63至67頁,偵3337號卷第55至59頁,偵58號卷第95至99頁) 壬○○ (110年度偵字第8470號併辦意 旨書) 109年10月中旬在網路上認識化名為「李祥」之網友,對方佯稱推薦投資美金之網站(xm)可以賺錢,致壬○○陷於錯誤,而依假稱為xm網站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壬○○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09年10月6日晚間9時50分許/以中華郵政WebATM轉帳 2萬9,000元 辰○○金山農會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三第226頁、第327頁) 2.證人即被害人壬○○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壬○○110年2月28日調查筆錄—偵8470號卷第19至25頁) 3.被害人壬○○提出之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偵8470號卷第59至61頁) 4.被害人壬○○提出之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偵8470號卷第65頁) 5.被害人壬○○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8470號卷第71至77頁) 6.被告所有之金山農會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8470號卷第89至97頁,偵4792號卷第72至77頁,偵6925號卷第63至67頁,偵3337號卷第55至59頁,偵58號卷第95至99頁) Z○○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110 年度 偵字第4239號、第4242號、第4251號、第4353號、 4494號、 4726號、 4792號、第484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7) 109年10月7日上午8時許,致電Z○○,謊稱為屏東郵局人員,佯稱因涉及刑事案件,會由屏東縣警察局及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監管帳戶云云,致Z○○陷於錯誤,而依假稱為檢察官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然因該筆款項業經圈存,致該詐欺集團成員未能提領。 109年10月20/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和分行」臨櫃轉帳 75萬元 辰○○金山農會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三第226頁、第327頁) 2.證人即告訴人Z○○於警詢時之證述(見Z○○109年10月21日調查筆錄—偵4792號卷第51至52頁) 3.109年10月20日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國內 匯款申請書(偵479 2號卷第59頁) 4.被告所有之金山農會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8470號卷第89至97頁,偵4792號卷第72至77頁,偵6925號卷第63至67頁,偵3337號卷第55至59頁,偵58號卷第95至99頁) 六 C○○ 卯○○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詐欺集團成員先於臉書(FACEBOOK)刊登投資廣告,適卯○○於109年1月間瀏覽到該廣告後,而陷於錯誤,在加入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所成立投資理財之LINE群組,依假稱為財務分析師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卯○○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09年11月6日晚間9時1分許/以國泰世華提款卡至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樓元大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 3萬元 C○○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1.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二第363頁、第380頁,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三第253頁) 2.證人即告訴人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卯○○109年11月11日調查筆錄—偵2697號卷一第211至214頁) 3.告訴人卯○○提出之國泰世華存摺交易明細、元大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697號卷一第225至226頁) 4.告訴人卯○○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2697號卷一第227至228頁) 5.被告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2210號卷第13至20頁,偵3255號卷第37至42頁,偵4039號卷第33至38頁,偵2608號卷一第129至136頁,偵7370號卷第69至76頁) I○○(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7) 詐欺集團成員「陳姊」先於網路刊登投資廣告,適I○○於109年9月間瀏覽到該廣告後,而陷於錯誤,在加入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所成立投資理財之LINE群組,依群組內名稱為「神力女超人」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以其子廖家和之郵局提款卡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I○○匯款後,遭詐欺集團成員已讀不回,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09年11月6日下午5時30分許/郵局自動櫃員機轉帳 3萬元 C○○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1.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二第363頁、第380頁,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三第253頁) 2.證人即告訴人I○○於警詢時之證述(見I○○109年11月12日調查筆錄—他135號卷一第505至506頁) 3.被告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2210號卷第13至20頁,偵3255號卷第37至42頁,偵4039號卷第33至38頁,偵2608號卷一第129至136頁,偵7370號卷第69至76頁) G○○(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8) 109年11月間經由網路認識之網友「陳嶔助」,對方邀請G○○加入投資理財之LINE群組,佯稱能投資獲利,致G○○陷於錯誤,依群組內名稱為「神力女超人」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G○○遲未收到獲利款項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09年11月6日晚間7時14分許/以國泰世華網路銀行轉帳 10萬元 C○○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1.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二第363頁、第380頁,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三第253頁) 2.證人即被害人G○○於警詢時之證述(見G○○109年11月7日調查筆錄—他135號卷一第507至510頁) 3.被告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2210號卷第13至20頁,偵3255號卷第37至42頁,偵4039號卷第33至38頁,偵2608號卷一第129至136頁,偵7370號卷第69至76頁) a○○(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9、110 年度偵字 第4239號 、第4242號、第4251號、第4353號、第4494號、第4726號、4792號、第4840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4) 詐欺集團成員「陳姊」先於網路刊登投資廣告,適a○○於109年10月間瀏覽到該廣告後,而陷於錯誤,在加入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所成立投資理財之LINE群組,依群組內名稱為「神力女超人」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a○○匯款後,遭詐欺集團成員已讀不回,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09年11月6日晚間9時3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9年10月11日19時10分許】/以國泰世華網路銀行轉帳 3萬元 C○○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1.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二第363頁、第380頁,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三第253頁) 2.證人即告訴人a○○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109年11月8日調查筆錄—他135號卷一第511至515頁) 3.被告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2210號卷第13至20頁,偵3255號卷第37至42頁,偵4039號卷第33至38頁,偵2608號卷一第129至136頁,偵7370號卷第69至76頁) d○○(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0) 詐欺集團成員先於網路刊登投資廣告,適d○○於109年9月12日晚間22時59分許瀏覽到該廣告後,而陷於錯誤,在加入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所成立投資理財之LINE群組,而依群組內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d○○遲未收到退款,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09年11月6日晚間7時1分許/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之統一超商內之自動櫃員機轉帳 3萬元 C○○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1.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二第363頁、第380頁,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三第253頁) 2.證人即被害人d○○於警詢時之證述(見d○○109年11月8日調查筆錄—他135號卷一第517至521頁) 3.被告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2210號卷第13至20頁,偵3255號卷第37至42頁,偵4039號卷第33至38頁,偵2608號卷一第129至136頁,偵7370號卷第69至76頁) 宙○○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3) 詐欺集團成員先於臉書(FACEBOOK)刊登投資廣告,適宙○○於109年8月間瀏覽到該廣告後,而陷於錯誤,在加入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所成立投資理財之LINE群組,對方佯稱推荐投資網站(趨勢科技),宙○○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宙○○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109年11月5 日晚間7 時 45分許 /以 中國信託網 路銀行轉帳 10萬元 C○○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1.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二第363頁、第380頁,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三第253頁) 2.證人即告訴人宙○○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宙○○109年12月9日調查筆錄—偵2210號卷第7至11頁) 3.告訴人宙○○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2210號卷第21至34頁) 4.被告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2210號卷第13至20頁,偵3255號卷第37至42頁,偵4039號卷第33至38頁,偵2608號卷一第129至136頁,偵7370號卷第69至76頁) 2.109年11月5 日晚間7 時 46分許 /以 中國信託網 路銀行轉帳 7萬190元 辛○○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8) 詐欺集團成員先於臉書(FACEBOOK)刊登賽車博弈之投資廣告,適辛○○於109年10月17日下午14時39分許瀏覽到該廣告後,而陷於錯誤,在加入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所成立之LINE群組,對方佯稱推荐投資網站(趨勢科技),辛○○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詐欺集團成員持續耀求辛○○匯款,辛○○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09年11月6日下午3時37分許/以玉山銀行之網路銀行轉帳 10萬元 C○○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1.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二第363頁、第380頁,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三第253頁) 2.證人即告訴人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辛○○109年11月10日調查筆錄—偵3255號卷第7至10頁) 3.告訴人辛○○提出之玉山銀行網路銀行臺幣轉帳交易明細(偵3255號卷第21頁、第25頁) 4.告訴人辛○○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3255號卷第26至28頁) 5.被告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2210號卷第13至20頁,偵3255號卷第37至42頁,偵4039號卷第33至38頁,偵2608號卷一第129至136頁,偵7370號卷第69至76頁) 地○○(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5) 詐欺集團成員先於臉書(FACEBOOK)刊登投資廣告,適地○○於109年11月間瀏覽到該廣告後,而陷於錯誤,在加入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慈」之LINE好友後,對方佯稱推荐投資網站(富比世科技),可以獲利,地○○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地○○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09年11月6日下午3時26分許/彰化縣○○市○○路0號「彰化師大郵局彰化14支局」臨櫃匯款 5萬元 C○○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1.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二第363頁、第380頁,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三第253頁) 2.證人即告訴人地○○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地○○109年11月6日及同年月7日調查筆錄—偵4039號卷第51至55頁) 3.109年11月6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4039號卷第77頁) 4.告訴人地○○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4039號卷第79至105頁) 5.被告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2210號卷第13至20頁,偵3255號卷第37至42頁,偵4039號卷第33至38頁,偵2608號卷一第129至136頁,偵7370號卷第69至76頁) D○○ (110 年度偵字第 260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詐欺集團成員先於臉書(FACEBOOK)刊登投資廣告,適D○○瀏覽到該廣告後,而陷於錯誤,在加入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好友後,對方佯稱推荐投資網站(聖富娛樂城),可以獲利,D○○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其女友江易珊之第一銀行帳戶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D○○遲未收到投資款項,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109年11月6 日下午5 時 18分許 /以 第一銀行之 網路銀行轉 帳 5萬元 C○○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1.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二第363頁、第380頁,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三第253頁) 2.證人即告訴人D○○於警詢時之證述(見D○○109年11月8日調查筆錄—偵2608號卷一第157至163頁) 3.告訴人D○○提出之第一銀行個人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偵2608號卷一第203頁) 4.告訴人D○○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2608號卷一第205至209頁) 5.被告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2210號卷第13至20頁,偵3255號卷第37至42頁,偵4039號卷第33至38頁,偵2608號卷一第129至136頁,偵7370號卷第69至76頁) 2.109年11月6 日下午5 時 19分許 /以 第一銀行之 網路銀行轉 帳 5萬元 巳○○ (110 年度偵字第260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詐欺集團成員「簽到小哥」先於網路發文「遊戲點數簽到就有錢領」之貼文,適巳○○瀏覽到該貼文後,而陷於錯誤,在加入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好友後,對方再介紹LINE名稱為「依」之詐欺集團成員予巳○○認識,由「依」負責帶領巳○○玩遊戲,後「依」以巳○○帳戶遭停用,不能獲利為由,向巳○○要求先給付保證金,巳○○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斷絕聯繫,巳○○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09年11月6日晚間9時17分許/以郵局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轉帳 2萬元 C○○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1.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二第363頁、第380頁,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三第253頁) 2.證人即告訴人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巳○○109年11月8日調查筆錄—偵2608號卷一第227至231頁) 3.告訴人巳○○提出之郵局存摺內頁之交易明細影本(偵2608號卷一第249頁) 4.被告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2210號卷第13至20頁,偵3255號卷第37至42頁,偵4039號卷第33至38頁,偵2608號卷一第129至136頁,偵7370號卷第69至76頁) b○○ (110 年度偵字第2608號附表併辦意旨書編號3) 詐欺集團成員先於臉書(FACEBOOK)發文兼職貼文,適b○○瀏覽到該貼文後,而陷於錯誤,在加入上開詐欺集團成員「琪琪」之LINE好友後,對方再介紹LINE名稱為「廖仁豪」之詐欺集團成員予b○○認識,由「廖仁豪」負責帶領b○○玩遊戲,後二人以註冊遊戲帳號「聖富娛樂城」為由,要求b○○匯款,b○○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b○○經友人提醒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09年11月5日晚間10時2分許/以台新銀行之網路銀行轉帳 5萬元 C○○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二第363頁、第380頁,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三第253頁) 2.證人即告訴人b○○於警詢時之證述(見b○○109年11月8日調查筆錄—偵2608號卷一第255至257頁) 3.告訴人b○○提出之台新銀行之網路銀行之交易明細影本(偵2608號卷一第283頁) 4.告訴人b○○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2608號卷一第284至289頁) 5.被告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2210號卷第13至20頁,偵3255號卷第37至42頁,偵4039號卷第33至38頁,偵2608號卷一第129至136頁,偵7370號卷第69至76頁) 己○○ (110 年度偵字第7370號併辦意旨書) 詐欺集團成員先於臉書(FACEBOOK)刊登投資廣告,適己○○瀏覽到該廣告後,而陷於錯誤,在加入上開詐欺集團成員「賴哥」之LINE好友後,對方介紹LINE名稱為「詩芸」,再由「詩芸」介紹LINE名稱為「玖爺」之詐欺集團成員予己○○認識;由「詩芸」負責教己○○註冊會員及介紹內容,「玖爺」帶領己○○玩遊戲賺取代幣「趨勢文化網站之極速快艇」,遊戲期間「玖爺」以其操作失誤、代玩遊戲等為由,要求己○○匯款,己○○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己○○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109年11月5 日下午5 時 26分許 /以 台新銀行之 網路銀行轉 帳 5萬元 C○○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二第363頁、第380頁,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三第253頁) 2.證人即告訴人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己○○110年1月24日調查筆錄—偵7370號卷第7至11頁) 3.告訴人己○○提出之台新銀行之網路銀行之交易明細影本(偵7310號卷第41至44頁) 4.告訴人己○○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7370號卷第45至56頁) 5.被告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2210號卷第13至20頁,偵3255號卷第37至42頁,偵4039號卷第33至38頁,偵2608號卷一第129至136頁,偵7370號卷第69至76頁) 2.109年11月5 日下午5 時 27分許 /以 台新銀行之 網路銀行轉 帳 2萬元 3.109年11月6 日下午4 時 22分許 /以 台新銀行之 網路銀行轉 帳 5萬元 4.109年11月6 日下午4 時 22分許 /以 台新銀行之 網路銀行轉 帳 2萬元 七 J○○ 宇○○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5) 109年9月中旬經由Whatsapp認識之網友「李總」,對方再介紹「陳總」予宇○○認識,二人透過LINE,佯稱推薦投資黃金期貨網站(香港恆聯金),致宇○○陷於錯誤,而依上開二人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宇○○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09年10月29日下午4時13分許/臺北市○○區○○○路○段000號「華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臨櫃匯款 115萬元 J○○彰化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三第266頁、第275頁) 2.證人即告訴人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宇○○109年12月9日調查筆錄—偵572號卷第17至22頁) 3.109年10月29日華南 商業銀行匯款回條 聯(偵572號卷第45 頁) 4.告訴人宇○○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572號卷第35至39頁) 5.被告所有之彰化銀行個人戶顧客印鑑卡、業務往來申請書、交易明細(偵4494號卷第111至116頁,偵7106號卷第37至49頁,偵572號卷第29至34頁,偵3658號卷第99至113頁) S○○(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3) 詐欺集團成員先於網路刊登投資網站(clearing falcon group)之廣告,使不特定之公眾得以閱覽見聞後,適S○○瀏覽到該廣告後,而陷於錯誤,依假稱為該網站客服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S○○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09年10月30日晚間8時55分許/以中國信託網路銀行轉帳 3萬元 J○○彰化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三第266頁、第275頁) 2.證人即告訴人S○○於警詢時之證述(見S○○110年1月29日調查筆錄—偵3658號卷第79至82頁) 3.告訴人S○○提出之中國信託交易明細影本(偵3658號卷第83至85頁) 4.告訴人S○○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3658號卷第87至95頁) 5.被告所有之彰化銀行個人戶顧客印鑑卡、業務往來申請書、交易明細(偵4494號卷第111至116頁,偵7106號卷第37至49頁,偵572號卷第29至34頁,偵3658號卷第99至113頁) 丙○○ (110年度偵字第4239號、第4242號、第4251號、第 4353號、 4494號、 4726 號、 4792號、 4840號、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109年9月7日經由LINE認識之網友「陳楓」,對方再介紹「張曉楠」予丙○○認識,二人透過LINE,佯稱推薦投資博弈網站(葡京娛樂城),致丙○○陷於錯誤,而依上開二人之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丙○○認二人避不回應,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109 年10月 28日下午 1 時43分許 / 以玉山銀行 網路銀行轉 帳 20萬元 J○○彰化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三第266頁、第275頁) 2.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丙○○109年11月20日調查筆錄—偵4239號一卷第61至67頁) 3.告訴人丙○○提出之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偵4239號卷一第111頁至113頁、第117頁至121頁) 4.109 年11月2日玉山 銀行匯款申請書 (偵4239號卷一第7 3頁) 5.告訴人丙○○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4239號卷第77至111頁) 6.被告所有之彰化銀行個人戶顧客印鑑卡、業務往來申請書、交易明細(偵4494號卷第111至116頁,偵7106號卷第37至49頁,偵572號卷第29至34頁,偵3658號卷第99至113頁) 2.109 年10月 28日下午 2 時59分許 / 以玉山銀行 網路銀行轉 帳 3萬元 3.109 年10月 29日上午10 時27分許 / 以玉山銀行 網路銀行轉 帳 20萬元 4.109 年10月 29日上午10 時46分許 / 以玉山銀行 網路銀行轉 帳 1萬元 5.109 年11月 2 日上午10 時45分許 / 新北市○○ 區○○路00 號「玉山銀 行蘆洲分行 」臨櫃匯款 44萬元 F○○ (110年度偵字第4239號、第4242號、第4251號、第4353號、第4494號、第4726號、第4792號、第4840號併辦 意旨書附表二編號5及110年度偵字第5178號、第760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㈡) 109年9月15日經由交友軟體「Tinder」認識之網友「Lewis」,對方透過LINE,佯稱推薦投資黃金網站(populus capital),致F○○陷於錯誤,而依假稱為該網站客服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Lewis」避不聯絡,F○○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09年10月30日上午11時41分許/以國泰世華網路銀行轉帳 28萬6200元 J○○彰化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三第266頁、第275頁) 2.證人即告訴人F○○於警詢時之證述(見F○○110年1月17日調查筆錄—偵4494號卷第47至51頁) 3.告訴人F○○提出之國泰世華存摺封面影本及網路銀行匯款明細截圖(偵4494號卷第199頁、第203頁) 4.告訴人F○○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4494號卷第225至241頁) 5.被告所有之彰化銀行個人戶顧客印鑑卡、業務往來申請書、交易明細(偵4494號卷第111至116頁,偵7106號卷第37至49頁,偵572號卷第29至34頁,偵3658號卷第99至113頁) E○○ (110年度偵字第5576號、第6178號併辦 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 109年9月28日上午10時許,致電E○○,假冒為中華電信客服人員 ,佯稱因E○○遭他人盜辦行動電話,涉及刑事案件,需再轉接予假冒為165反詐騙專線「張國棟」及檢察官「徐則賢」處理,上開二人在接獲電話後,表示E○○之帳戶曾有擄人勒贖之贖款,故需監管其財管,要求E○○至國泰世華臨櫃辦理網路銀行服務及設定約定帳戶,且須將密碼告以「徐則賢」,另有假冒為公證人「楊添成」之詐欺集團成員向其表示要清查其財產,致E○○陷於錯誤,依指示完成上開步驟後,詐欺集團成員即因而取得上開E○○之帳戶資料,並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E○○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109 年10月 23日凌晨 0 時4分許/以 國泰世華網 路銀行轉帳 15萬元 J○○臺灣 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 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三第266頁、第275頁) 2.證人即被害人E○○於警詢時之證述(見E○○109年11月20日調查筆錄—偵5576號卷第41至50頁) 3.被害人E○○提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及往來業務異動申請書、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影本(偵5576號卷第63至77頁、第97頁、第164至167頁) 4.被害人E○○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5576號卷第127至162頁) 5.被告所有之臺灣銀行個人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歷史交易明細(偵5576號卷第173至175頁) 2.109 年10月 23日凌晨 0 時27分許 / 以國泰世華 網路銀行轉 帳 101萬元 3.109 年10月 23日凌晨 0 時28分許 / 以國泰世華 網路銀行轉 帳 102萬元 4.109 年10月 24日凌晨0 時4分許/以 國泰世華網 路銀行轉帳 30萬元 5.109 年10月 25日凌晨0 時許/以國 泰世華網路 銀行轉帳 20萬元 6.109 年10月 25日凌晨 0 時8分許/以 國泰世華網 路銀行轉帳 10萬元 7.109 年10月 25日晚間11 時55分許/ 以國泰世華 網路銀行轉 帳 30萬100元 8.109 年10月 26日晚間11 時46分許 / 以國泰世華 網路銀行轉 帳 30萬312元 9.109 年10月 28日上午10 時28分許 / 以國泰世華 網路銀行轉 帳 30萬115元 10.109年10月 29 日上午 10時23分 許/以國泰 世華網路 銀行轉帳 30萬323元 11.109年10月 30日上午1 0時6分許/ 以國泰世 華網路銀行 轉帳 30萬元 12.109年10月 31日上午11 時38分許 / 以國泰世華 網路銀行轉 帳 30萬113元 13.109年11月 1日下午3 時7分許 30萬105元 14.109年11月 2 日上午10 時20分許 / 以國泰世華 網路銀行轉 帳 30萬89元 15.109年11月 3日下午1 時28分許/ 以國泰世華 網路銀行轉 帳 30萬95元 16.109年11月 4日上午10 時21分許/ 以國泰世 華網路銀 行轉帳 30萬61元 17.109年11月 5日上午9時 53分許 /以 國泰世華網 路銀行轉帳 30萬102元 18.109年11月 6 日上午10 時37分許 / 以國泰世華 網路銀行轉 帳 38萬112元 19.109年11月 6日下午1 時8分許/ 以國泰世 華網路銀 行轉帳 32萬53元 20.109年11月 8日中午12 時7 分許/ 以國泰世 華網路銀 行轉帳 37萬133元 21.109年11月 9日上午10 時8分許/以 國泰世華網 路銀行轉帳 13萬225元 22.109年11月 9日晚間11 時37分許 / 以國泰世華 網路銀行轉 帳 30萬1012元 23.109年11月 10日晚間11 時31分許 / 以國泰世華 網路銀行轉 帳 30萬108元 24.109年11月 11日晚間1 1時45分許 /以國泰世 華網路銀 行轉帳 30萬112元 25.109年11月 12日晚間1 1 時25分 許/以國泰 世華網路 銀行轉帳 28萬556元 R○○ (110年度偵字第710 6號併辦意旨書) 詐欺集團成員先於「臉書(FACEBOOK)」刊登投資網站(樂逗商城)之廣告,適R○○於109年8月中旬上網,瀏覽到該廣告後,而陷於錯誤,依假稱為該網站人員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R○○無法提領獲利,始驚覺受騙而訴警究辦。 109年11月10 日下午2時15分許/以永豐網路銀行轉帳 3萬1,270元 J○○臺灣 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 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三第266頁、第275頁) 2.證人即告訴人R○○於警詢時之證述(見F○○110年4月3日調查筆錄—偵7106號卷第119至120頁) 3.告訴人R○○提出之永豐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偵7106號卷第134頁) 4.被告所有之彰化銀行個人戶顧客印鑑卡、業務往來申請書、交易明細(偵4494號卷第111至116頁,偵7106號卷第37至49頁,偵572號卷第29至34頁,偵3658號卷第99至113頁) 黃○○ (110年度偵字第5178號、第760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㈠) 109年10月間經由交友軟體認識之網友「笑看人生 李耀宏」,對方佯稱推薦投資黃金期貨,可以獲利云云,致黃○○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黃○○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09年11月12日下午3時45分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臨櫃匯款 20萬元 J○○彰化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三第266頁、第275頁) 2.證人即告訴人黃○○於警詢時之證述 3.被告所有之彰化銀行個人戶顧客印鑑卡、業務往來申請書、交易明細(偵4494號卷第111至116頁,偵7106號卷第37至49頁,偵572號卷第29至34頁,偵3658號卷第99至113頁) 八 f○○ L○○(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20日上午10時許,致電L○○,假冒為中華電信客服人員,佯稱因L○○遭他人盜辦行動電話,涉及刑事案件,需再轉接予假冒為警察「林世昌」及檢察官「徐則賢」處理,上開二人在接獲轉接電話後,表示L○○名下之合作金庫帳戶曾有擄人勒贖之贖款,要求其配合至華南銀行臨櫃辦理網路銀行服務及設定約定帳戶,且須將密碼告以「徐則賢」,致L○○陷於錯誤,依指示完成上開步驟後,詐欺集團成員即因而取得上開L○○之帳戶資料,並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L○○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09年10月21日中午12時14分許/以華南銀行之網路銀行轉帳 131萬元 【備註:起訴書誤載為131萬2039元 】 f○○合作金庫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二第400頁、第413頁,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6號卷三第260頁) 2.證人即告訴人L○○於警詢時之證述(見L○○109年10月21日調查筆錄—偵2697號卷二第95至99頁【同他135號卷一第421至426頁】) 3.被告所有之淡水一信用合作社存摺存款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偵3681號卷第105至115頁,偵4251號卷第81至91頁,偵4726號卷第117至127頁) 九 林宗毅 庚○○(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109年10月14日經由先生陳家榮介紹,認識LINE名稱「涵涵」之網友,對方佯稱推薦投資網站(亞馬遜跨境購物電商平台),可以從中賺取價差牟利,致庚○○陷於錯誤,而依假稱為亞馬遜跨境購物電商平台經理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以先行代墊假客戶購入商品之名義,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庚○○遲未收到投資款項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109 年10月 17日上午 8 時57分許 / 以手機永豐 網路銀行轉 帳 5萬元 林宗毅淡水一信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本院110年金訴字第113號卷第118頁、第124頁) 2.證人即告訴人庚○○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庚○○109年10月23日調查筆錄—偵2697號卷二第199至201頁) 3.告訴人庚○○提出之網路銀行匯款明細截圖(偵2697號卷二第211至217頁) 4.109年10月22日郵政 跨行匯款申請書翻 拍照片及影本(偵2 697號卷二第217至2 19頁) 5.109年10月19日永豐 銀行新台幣匯款申 請單(偵2697號卷 二第219頁) 6.被告所有之淡水一信用合作社存摺存款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偵3681號卷第105至115頁,偵4251號卷第81至91頁,偵4726號卷第117至127頁) 2.109 年10月 17日上午 9 時9分許/以 手機永豐網 路銀行轉帳 2萬6,000元 3.109 年10月 19日【備註 :追加起訴 書誤載為10 9年10月18 日】上午10 時48分許/ 臺北市○○ 區○○路○ 段000號 「永豐銀行 天母分行 」臨櫃匯款 5萬8,000元 4.109 年10月 18日下午 5 時42分許 / 以手機永豐 網路銀行轉 帳 5萬元 5.109 年10月 18日下午 5 時48分許 / 以手機永豐 網路銀行轉 帳 5萬元 6.109 年10月 21日下午 5 時5分許/以 手機永豐網 路銀行轉帳 13萬元 7.109 年10月 22日下午 3 時11分許 / 龍形郵局臨 櫃轉帳【備 註:追加起 訴書漏載】 12萬5000元 甲○○(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109年10月6日經由交友軟體認識之網友「夢雨」,對方佯稱推薦跨國代購投資網站(曼蒂斯),可以從中賺取價差牟利,致甲○○陷於錯誤,與假稱為該網站人員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以先行代墊假客戶購入商品之名義,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甲○○經家人提醒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109 年10月 19日晚間 9 時3分許 【備註:追 加起訴書誤 載為21時 6 分許】 /以 手機中國信 託網路銀行 轉帳 5萬元 林宗毅淡水一信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本院110年金訴字第113號卷第118頁、第124頁) 2.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甲○○109年10月28日調查筆錄—偵2697號卷二第223至226頁) 3.被告所有之淡水一信用合作社存摺存款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偵3681號卷第105至115頁,偵4251號卷第81至91頁,偵4726號卷第117至127頁) 2.109 年10月 19日晚間 9 時5分許 【備註:追 加起訴書誤 載為21時6 分許】/以 手機中國信 託網路銀行 轉帳 2萬6,000元 3.109 年10月 20日上午10 時13分許 【備註:追 加起訴書誤 載為10時14 分許】/以 手機中國信 託網路銀行 轉帳 2萬1,000元 4.109 年10月 21日上午10 時42分許 【備註:追 加起訴書誤 載為10時44 分許】 /以 手機中國信 託網路銀行 轉帳 10萬元 5.109 年10月 21日上午10 時43分許 【備註:追 加起訴書誤 載為10時44 分許】 /以 手機中國信 託網路銀行 轉帳 7萬元 i○○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109年10月10日經由臉書(FACEBOOK)認識之網友「陳雅雯」,再透過LINE,佯稱推薦投資網站(亞馬遜跨境購物電商平台),可以從中賺取價差牟利,致i○○陷於錯誤,而依假稱為亞馬遜跨境購物電商平台客服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以收取保證金之名義,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i○○遲未收到投資款項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09年10月21日上午9時40分許/新竹市○○路000號「陽信商業銀行新竹分行」臨櫃轉帳 8萬元 林宗毅淡水一信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本院110年金訴字第113號卷第118頁、第124頁) 2.證人即告訴人i○○於警詢時之證述(見i○○109年11月2日調查筆錄—偵2697號卷二第235至238頁) 3.109年10月21日陽信 商業銀行匯款收執 聯影本(偵2697號 卷第248頁) 4.被告所有之淡水一信用合作社存摺存款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偵3681號卷第105至115頁,偵4251號卷第81至91頁,偵4726號卷第117至127頁) V○○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109年10月11日某時許,以臉書(FACEBOOK)名稱「陳雪瑩」向V○○發出好友邀約,待V○○同意後,再透過LINE,佯稱推薦投資網站(香港利豐集團),可以從中賺取價差牟利,致V○○陷於錯誤,而依假稱為香港利豐集團客服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以先行代墊假客戶購入商品之名義,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V○○經友人提醒,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09年10月21日上午11時3分許/宜蘭縣○○鎮○○路00號「羅東郵局」臨櫃轉帳 3萬8,000元 林宗毅淡水一信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本院110年金訴字第113號卷第118頁、第124頁) 2.證人即告訴人V○○於警詢時之證述(見V○○109年11月7日調查筆錄—偵3681號卷第39至41頁) 3.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偵3681號卷第61頁) 4.告訴人V○○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3681號卷第69至88頁) 5.被告所有之淡水一信用合作社存摺存款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偵3681號卷第105至115頁,偵4251號卷第81至91頁,偵4726號卷第117至127頁) 亥○○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109年10月8日經由LINE認識之網友「文雪」,對方佯稱經營電商網路(沃爾瑪跨境購物平台),可以從中賺取價差牟利,致亥○○陷於錯誤,而依假稱為沃爾瑪跨境購物平台客服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以先行代墊假客戶購入商品之名義,於右列時間,以其母朱春梅之郵局提款卡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亥○○遲未收到報酬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109 年10月 21日下午 5 時6分許/臺 東縣○○市 ○○路○段 000 號統一 超商正東門 市之自動櫃 員機 1萬9,985元 【備註:追加起訴書計入手續費,誤載為2萬元】 林宗毅淡水一信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本院110年金訴字第113號卷第118頁、第124頁) 2.證人即告訴人亥○○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亥○○110年2月23日調查筆錄—偵4251號卷第23至26頁) 3.被告所有之淡水一信用合作社存摺存款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偵3681號卷第105至115頁,偵4251號卷第81至91頁,偵4726號卷第117至127頁) 2.109 年10月 23日下午 2 時12分許 / 臺東縣臺東 市○○路○ 段000 號統 一超商正東 門市之自動 櫃員機 1萬9,985元 【備註:同上,誤載為2萬元】 乙○○ (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109年6月間經由臉書(FACEBOOK)認識名稱「張夢琪」之網友,對方佯稱有一批手錶可以以成本價賣予乙○○,再由乙○○轉賣獲得利潤,致乙○○陷於錯誤,而依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因後續皆無消息,乙○○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1.109 年10月 22日下午 1 時44分許 / 臺南市○○ 區○○路00 號「官田工 業區郵局」 臨櫃匯款 15萬8000元 林宗毅淡水一信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 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之自白(本院110年金訴字第113號卷第118頁、第124頁) 2.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乙○○110年3月12日調查筆錄—偵4726號卷第51至55頁) 3.109年10月22日及同 年月23日郵政跨行 匯款申請書(偵472 6號卷第83至85頁) 4.被告所有之淡水一信用合作社存摺存款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偵3681號卷第105至115頁,偵4251號卷第81至91頁,偵4726號卷第117至127頁) 2.109 年10月 23日下午 2 時4分許/臺 南市○○區 ○○路00號 「官田工業 區郵局」臨 櫃匯款 15萬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