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鴻聯、劉定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4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 被 告 劉定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