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崔雯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1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崔雯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1274號),本院認為不宜,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崔雯媛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民國109年9月8日8時1分許,在三商 家購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美廉社基隆西定店(址設基隆市○○ 區○○路000號)內,趁店員疏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保力達 葡萄C錠(24g)2條、義大利SANT ANNA氣泡礦泉水(500ML )7罐、日本味覺糖番薯片原味(65g)1包得手,即未結帳 逕行離開該店。嗣美廉社基隆西定店門市人員盤點商品時,發現商品短少而調閱監視器,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 ㈠、被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9年9月8日8時許,在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美廉社基隆西定店(址設基隆市○○區○○路000號)內,趁店員疏未注意之際,徒 手竊取保力達葡萄C錠(24g)2條、義大利SANT ANNA氣泡礦泉水(500ML)7罐、日本味覺糖番薯片原味(65g)1包得手,即未結帳逕行離開該店之事實,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94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以110年度基簡字第360號判決,論以被告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判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且於110年12月7日確定在案,有該案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查。 ㈡、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稱被告於上開時、地,竊取上開商品,而涉犯竊盜罪嫌等情,與前開業經判決確定之案件,犯罪事實全然相同,實為被告同一次竊盜行為,即本案與前案為犯罪事實相同之同一案件,而前案(即本院110年度 基簡字第360號)既經判決確定,揆諸前開說明,本案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案經檢察官吳欣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連珮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