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技典、黃于倫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39號 附民原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技典 告訴代理人 陳泓鋼 附民被告 黃于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08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