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1號國民法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1號 聲 請 人 1號國民法官 (年籍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參與被告高翊峻公共危險案件(112年度國審交訴 字第1號)之審理,聲請辭去其職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1號國民法官准予解任。 理 由 一、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受選任後有第16條第1項第4款至第8款情形之一,致繼續執行職務顯有困難者,得以書 面向法院聲請辭去其職務。」國民法官法第36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1號國民法官經選任後,自認有國民法官法第16條第1項第8款之情形(即因工作上之重大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 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等情形),致繼續執行職務顯有困難,而以書面向本院聲請辭去其職務。經核其所提出之資料,認所述屬實,爰准予解任。 三、依國民法官法第3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國民法官法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李品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