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瑞簡字第一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瑞簡字第一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起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九號),本院改 依簡易程序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CD片伍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惟甲○○連續四次以新台 幣一百元之代價,意圖營利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侵害著作權之物予不詳姓名之人部 分應予補正。 二、左列證據足以證明前述犯罪行為: (一)被告甲○○於警訊、偵查時之自白、告訴人代理人孫彬於警訊時指述。 (二)如附表所示之CD片五片扣案足佐。 (三)音樂著作授權合約書影本三紙。 三、被告明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CD片係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物,竟意圖營利而販售交 付予不特定購買者,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視為侵害他人之著作 權,核其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爰審酌被告年紀尚輕竟不 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錢財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係意圖營利、所用之手段、所得之 利益尚輕、所生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危害、犯罪後已坦承不諱之態度等一切情 狀,茲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次查被告未曾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附卷可稽,經此教訓後,今後應 益知戒慎,信無再犯之虞,因認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乃予宣告緩刑二 年,以勵自新。扣案如附表所示之CD片五片,係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 業據其供明在卷,依法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 項,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 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志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彭淑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 六 日 附表: ┌──┬────────────────┬───────────┬───┐ │編號│音 樂 帶 外 標 名 稱│盜 錄 歌 曲 名 稱│卷 數│ ├──┼────────────────┼───────────┼───┤ │1 │台灣情調系列三秀蘭瑪雅心故事 │有情人 │ 貳 │ │ │ │感情無退路 │ │ ├──┼────────────────┼───────────┼───┤ │2 │孫淑媚原味情歌精選 │為愛活落去 │ 貳 │ ├──┼────────────────┼───────────┼───┤ │3 │孫淑媚為愛活下去 │為愛活下去 │ 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