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附民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 律師 被 告 乙○○ 40歲 四維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俊德 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基簡字第869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陳伯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明祖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