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因94年易字第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27 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原 告 勤達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銘宏 被 告 賢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94年易字第39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壹、法律規定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貳、本案情形 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自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審理。 參、據上論斷 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志 祥 法 官 王 福 康 法 官 楊 皓 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陸 清 敏